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1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四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四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五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