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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4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4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減為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期間,犯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犯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 年)。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4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書記官 劉 霜 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