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4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減為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期間,犯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犯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 年)。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4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