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7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47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7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即附表編號壹、貳)。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 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壹           │          貳          │
├───────┼───────────┼───────────┤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柒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2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2月14日起至95年5月│同左                  │
│              │5日止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關年度及案號  │95年度毒偵字第2185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後  ├───┼───────────┼───────────┤
│  事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242號    │同左                  │
│  實  ├───┼───────────┼───────────┤
│  審  │判  決│95年8月9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定  ├───┼───────────┼───────────┤
│  判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242號    │同左                  │
│  決  ├───┼───────────┼───────────┤
│      │確  定│95年9月11日           │同左                  │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叄月又拾伍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7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