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部分,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 部分,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期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違背安全駕駛至交通危險罪 │違背安全駕駛至交通危險罪 │ ├───────┼─────────────┼─────────────┤ │ 宣告刑 │拘役參拾日 │有期徒刑參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刑法第185條之3 │ ├───────┼─────────────┼─────────────┤ │ 犯罪日期 │95年6月10日 │95年9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3788號 │度偵字第2054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5年度壢交簡第1516號 │95年度壢交簡字第2084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8月31日 │95年11月2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壢交簡字第1516號 │95年度壢交簡字第2084號 │ │ 決├────┼─────────────┼─────────────┤ │ │判決日期│95年10月5日 │95年12月27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拘役拾伍日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準 │折算壹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