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5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 月31日起至96年2 月4 日止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097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 條之3 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