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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5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95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金品盛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0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品盛科技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拾壹萬。

理由

一、查受刑人金品盛科技有限公司於94年7 月間某日犯水污染防治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25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231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20,000 元(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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