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9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金品盛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0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品盛科技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拾壹萬。
理由
一、查受刑人金品盛科技有限公司於94年7 月間某日犯水污染防治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25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231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20,000 元(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連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