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 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收受贓物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 │ │第1 項 │ │ ├────┼───────────┼───────────┤ │犯罪日期│95年3 月22日晚間8 時許│94年3 月23日、94年5 月│ │ │ │7 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2641號 │94年度偵字第8558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419號 │95年度訴緝字第77號 │ │實├──┼───────────┼───────────┤ │審│判決│95年8 月16日 │95年8 月28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1419號 │95年度訴緝字第77號 │ │判├──┼───────────┼───────────┤ │決│確定│95年9 月4 日 │95年10月2 日 │ │ │日期│ │ │ ├─┴──┼───────────┼───────────┤ │合於中華│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民國九十│ │ │ │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貳月 │ │、褫奪公│ │ │ │權期間或│ │ │ │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折算標準│佰元折算壹日 │佰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