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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蕭世昌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勗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勗裕股份有限公司所犯水污染防治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勗裕股憤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5年10月14日犯水污染防治法罪,經本院於96年7 月11日以96年度易字第869 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469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00 元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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