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勗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勗裕股份有限公司所犯水污染防治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勗裕股憤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5年10月14日犯水污染防治法罪,經本院於96年7 月11日以96年度易字第869 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469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00 元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