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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6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6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

年度聲減字第4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 所載之刑,並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4 所載之刑,並與附表編號3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4 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4 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4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與附表所示編號2 、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編號1 、2 定刑;編號3 、4 定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之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竊盜罪              │詐欺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竊盜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刑法第340 條        │刑法第201條第1項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
│                │3 款                │                    │                    │款                    │
├────────┼──────────┼──────────┼──────────┼───────────┤
│犯罪日期        │94年3月15日         │88年9 月間、同年10月│95年1 月底某日某時  │95年11月10日          │
│                │                    │18日至同12月3 日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號              │署94年偵字第5977 號 │署88年偵字第18143 號│署96年偵字第6090 號 │95年度偵字第24722 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4年度壢簡字第1092號│92年度上訴字第476 號│96年度訴字第889 號  │95年度易字第1843 號   │
│實  ├─────┼──────────┼──────────┼──────────┼───────────┤
│審  │判期日期  │94年8 月18日        │92年6 月5 日        │96年7 月5 日        │95年12月27日          │
├──┼─────┼──────────┼──────────┼──────────┼───────────┤
│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4年度壢簡字第1092號│95年度臺上字第1694號│96年度訴字第889 號  │95年度易字第1843 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4年10月6 日        │95年3 月31日        │96年7 月30日        │96年2 月5 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年│第2 條1 項第3 款    │不符合              │不符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罪犯減刑條例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期  │有期徒刑3 月        │                    │                    │有期徒刑3 月          │
├────────┴──────────┴──────────┴──────────┴───────────┤
│備註:1.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字第138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4 月。        │
│      2. 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於96年2 月5 日以95年度易字第18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嗣經最高 │
│         法院於96年10月4 日以96年度臺非字第251 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6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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