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6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 年 度聲減字第103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所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27日犯刑法第266 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426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577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000元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