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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6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6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 年 度聲減字第103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所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27日犯刑法第266 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426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577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000元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68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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