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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7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謝順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7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所處罰金新台幣捌仟元,減為罰金新台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27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426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577 號),判處罰金新台幣8 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謝 順 輝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7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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