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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4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44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9日犯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本院於96年7 月16日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443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295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月 雯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42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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