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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5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曾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55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於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一                      │二                        │
├───────┼────────────┼─────────────┤
│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項、│
│              │第三款                  │第一項第三款              │
├───────┼────────────┼─────────────┤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晚│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晚間│
│              │間二十三時二十分許      │二十三時五十分許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及├───┼────────────┼─────────────┤
│查    │  年  │九十六年度              │九十六年度                │
│    案├───┼────────────┼─────────────┤
│年    │  字  │偵                      │偵                        │
│    號├───┼────────────┼─────────────┤
│度    │  號  │二一四八                │二一四八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最  │  │年│九十六年度              │九十六年度                │
│      │案├─┼────────────┼─────────────┤
│  後  │  │字│易                    │易                        │
│      │號├─┼────────────┼─────────────┤
│  事  │  │號│六三二                 │六三二                    │
│      ├─┼─┼────────────┼─────────────┤
│  實  │判│年│九十六                 │九十六                    │
│      │決├─┼────────────┼─────────────┤
│  審  │日│月│六                      │六                        │
│      │期├─┼────────────┼─────────────┤
│      │  │日│二十一                  │二十一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年│九十六年度              │九十六年度                │
│  確  │案├─┼────────────┼─────────────┤
│      │  │月│易                     │易                       │
│  定  │號├─┼────────────┼─────────────┤
│      │  │日│六三二                  │六三二                   │
│  日  ├─┼─┼────────────┼─────────────┤
│      │確│年│九十六                 │九十六                    │
│  期  │定├─┼────────────┼─────────────┤
│      │日│月│六                      │六                        │
│      │期├─┼────────────┼─────────────┤
│      │  │日│二十一                  │二十一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折算壹日                │                          │
├───────┼────────────┼─────────────┤
│ 附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52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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