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597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附表所列時日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經九十六年訴字第九0三號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六月 │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5年10月18日 │95年10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649號 │度毒偵字第64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903號 │96年度訴字第903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903號 │96年度訴字第943號 │ │ 決├────┼─────────────┼─────────────┤ │ │確定日期│96年7月16日 │96年7月1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三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