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9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強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6年度偵字第21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所涉搶奪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反覆實施同法第325 條搶奪罪之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23日裁定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在案。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本案亦於同年12月27日為第一審判決,判處被告搶奪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故未確定,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