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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3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梅淑宣玉華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9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強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6年度偵字第21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所涉搶奪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反覆實施同法第325 條搶奪罪之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23日裁定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在案。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本案亦於同年12月27日為第一審判決,判處被告搶奪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故未確定,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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