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邱國旺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等加重竊盜罪嫌,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裁定羈押,嗣並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茲查,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自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入臺灣桃園監獄服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執助甲字第四三一號執行指揮書一份在卷可稽,可見被告已無不能追訴、審判之虞,其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當無再予羈押之必要。是故,著自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撤銷其羈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