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0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河泉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事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六月八日、八月八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同年十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於同年十月四日當庭宣示,發生效力。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