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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7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何嘉仁
被告
甲○○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25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未含毒品成分之白色粉末貳包(合計淨重玖拾伍點貳零公克)及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未含毒品成分之白色粉末貳包(合計淨重玖拾伍點貳零公克)及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

一、犯罪事實:甲○○前曾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5月15日以95毒聲字第69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評定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7 月17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15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即於96年2 月13日為警採尿時許回溯前26小時內及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一次。嗣經警於96年2 月13日15時35分許,在桃園縣大園鄉埔心村28鄰180 號當場查獲,並扣得甲○○所有未含毒品成分之白色粉末2 包(合計淨重95.20 公克)及電子磅秤1台,前開白色粉末2 包係供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稀釋之用,而電子磅秤1 台則係甲○○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秤毒品重量用。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見本院96年5 月9 日準備程序筆錄)。

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1件。

㈣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及照片各1件。

㈤扣得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海洛因毒品用之未含毒品成分之白色粉末2 包(合計淨重95.20 公克)及電子磅秤1 台。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為有期徒刑7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為有期徒刑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五、有關扣案之未含毒品成分之白色粉末2 包(合計淨重95.20公克),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有關扣案之電子磅秤1 台,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亦據其供述在卷,亦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3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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