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緝字第19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義務辯護人洪士淵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43
37、7697、7698、8494、8495、8496、8811、8812、8813、9049
、9050、9051、9052、9053、9054、9644、9645、9646、9647、
9649、981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
年度偵緝字第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係凡塞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③凡塞斯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林宗明)、伯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⑱伯肯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鄧進福)之實際負責人;徐金浩係諾均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①諾均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徐金林)、嘉澧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②嘉澧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陸賢耀)、威尼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④威尼爾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歐振明)、諾金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⑤諾金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羅正雄)、廣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⑥廣埠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花初麟【已於民國90年8 月29日死亡】)、台鶴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⑧台鶴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姜村桂)、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⑨瑞原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劉竹根)、菱異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⑭菱異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傅棟垣)、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㉒堪薩斯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鄭曉瑞)之實際負責人,並為盟士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⑯盟士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彭宇彬)之股東;李承杰原係④威尼爾公司、㉒堪薩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87年間將公司轉讓予徐金浩,並擔任徐金浩之員工;廖發水係得意通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⑫得意通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李秉煌)、俊澤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⑮俊澤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廖發水)、巨旻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⑳巨旻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曹桂榮)、科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㉔科上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廖發水)之實際負責人及全昕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⑰全昕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吳文龍)之股東;陳江全係科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⑦科隆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江全)、咏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㉕咏康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鍾振隆)、廣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廣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以下簡稱㉖廣超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國豐)之實際負責人;蕭志中係⑦科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自87年10月間㉕咏康公司改組後亦任咏康公司實際負責人;林政雄係公霆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⑪公霆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黃清治)、達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㉓達暉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顧慧林)、領袖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㉙領袖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歐志煌)之實際負責人;姜村桂係⑧台鶴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曾德貴係昱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⑬昱享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曾德貴)、昱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⑲昱瀚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曾德貴)之實際負責人;盧明山係超鋒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㉗超鋒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莊盛雄)行政經理(原為公司改組前超鋒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淑玲係龍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㉘龍昱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金鎮)業務經理;劉海係富筑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㉑富筑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劉海)之負責人;朱友龍(通緝中,另行審結)係大家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⑩大家豪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上開29家公司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相關關係人、設立及異動日期、營業地址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甲○○、徐金浩、李承杰、廖發水、陳江全、蕭志中、姜村桂、盧明山、王淑玲、曾德貴、林政雄、朱友龍、黃夢桂(
①諾均公司經理,未經起訴)、宋美雲(⑥廣埠公司職員,未經起訴)、許榮輝(⑦科隆公司財務主任,未經起訴)等人(上開徐金浩、李承杰、廖發水、陳江全、蕭志中、姜村桂、盧明山、王淑玲、曾德貴、林政雄均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097號判決在案)均明知渠等上開實際經營或任職公司間並無實際上交易或買賣行為,竟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其中甲○○、陳江全、蕭志中、姜村桂、盧明山、王淑玲、曾德貴、林政雄、朱友龍、黃夢桂、宋美雲、許榮輝,與徐金浩、李承杰、廖發水並基於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聯絡,約定相互以所屬公司名義虛開性質上屬於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統一發票,而自85年1 月起至88年12月止,於上開期間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時即85年3 月至89年1 月之單月10日至15日間,先由李承杰自85年3 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起至87年5 月10日起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縣桃園市○○路68號1 至5 樓,再由廖發水自87年7 月10日至15日某日起至89年1 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166 巷1 號1 樓①諾均公司辦公處所,填製前開如附表一所示等29家公司間統一發票明細表(含每筆發票買受人、日期、貨品名稱、單價、數量等)及分配上開各公司間互開統一發票之金額表,以符各前開公司間進項及銷項金額,並將上開明細表交由徐金浩,再由徐金浩交予各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股東或經理人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並將上開不實之銷售額連續填載於各該公司之每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四0一表」(即填製各公司每期銷項、進項金額及應納、應退稅額),該等不實統一發票提供其他公司虛列作為進項,虛增成本,以資沖抵銷項稅額,並持上開「四0一表」向桃園縣稅捐稽處申報稅捐,其中除②嘉澧公司、③凡塞斯公司、⑦科隆公司、⑨瑞原公司、⑪公霆公司、⑬昱享公司、⑭菱異公司、⑮俊澤公司、⑲昱瀚公司、㉑富筑公司、㉔科上公司、㉘龍昱公司等12家公司外,造成①諾均公司、④威尼爾公司、⑤諾金公司、⑥廣埠公司、⑧台鶴公司、⑩大家豪公司、⑫得意通公司、⑯盟士公司、⑰全昕公司、⑱伯肯公司、⑳巨旻公司、㉒堪薩斯公司、㉓達暉公司、㉕咏康公司、㉖廣超公司、㉗超鋒公司、㉙領袖公司等17家公司所虛開與他公司之發票金額(銷項金額),遠低於他公司虛開與上開公司之發票金額(進項金額)之假象,以此方式逃漏應負之營業稅。而如附表一所示之本件涉案29家公司均分別有自該逃漏營業稅之17家公司收受不實發票,或有開列不實發票交予17家公司之各家公司(詳如附表三所示),則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股東及行政經理、財務主任、職員等人,即徐金浩、李承杰、廖發水、陳江全、蕭志中、盧明山、王淑玲、曾德貴、甲○○、林政雄、朱友龍(俟到案後另行審結)、花初麟(已死亡)、許榮輝、宋美雲、黃夢桂(以上三人未據檢察官起訴)猶各基於幫助各該17家公司逃漏營業稅稅捐之故意,明知渠等所負責、經營或任職之各公司與各該17家公司間均無交易事實,而分別虛開發票予該17家公司及自該17家公司收受不實內容之發票,幫助該17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三、嗣於89年3 月13日為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人員持搜索票,分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5 號13樓之2 、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166 巷11號1 樓、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缺仔29號、臺北市○○街141 之1 號等處所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1、四-2、四-3、四-4所示之物;又於89年3 月24日為法務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人員持搜索票,在臺北市○○○路○ 段34號12樓等處所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5所示之物,經循線追查,始知上情。
四、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規定,法院得於第1 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處理該條所列各款事項。刑事訴訟法定準備程序之制度目的即在整理爭點,決定審理時應調查之證據及排定調查證據之順序,俾使審判能有效率之進行以求訴訟經濟,其中就證據能力部分規定於同條項第4 款,亦為準備程序應處理之事項。依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第159 條之1 至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依同條第2 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項經當事人同意即可使用傳聞證據之規定,即在確認我國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對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從而被告或其辯護人在防禦權已受保障之情況下,行使其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自不得許其於事後反悔再事爭執。查本件自96年11月21日繫屬本院後,至97年4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等及辯護人均未對本院所提示證據之證據能力加以爭執,依前揭說明,視為已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卷內全部證人之證詞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之被告甲○○對於為凡塞斯公司、伯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曾於上開時、地虛開統一發票,製造不實之進項、銷項紀錄,進而偽造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並持向稅捐稽徵處申報稅捐,而逃漏各該公司應負之營業稅等情事,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均坦承不諱。經查:
一、本件確由被告徐金浩指示被告李承杰、被告廖發水排製本案各家公司間統一發票明細表及各該公司間分配互開統一發票金額表等情,亦經被告李承杰、廖發水於偵訊時陳述明確(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附89年3 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89年3 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附89年5 月23日調查筆錄、89年5 月23日調查筆錄,89年度他字第286 號卷第9 頁附89年3 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3 月13日訊問筆錄)。而本件各家公司互相虛開統一發票以製造不實之進項、銷項情形,則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進銷項明細表、排製草稿、分配表等物可資佐證(各家公司互開統一發票之時間、金額、證據出處均詳見附表二所示,各該證據出處均引用原卷頁碼)。
二、又本院就上開各公司相互對開不實統一發票情形,函送稅捐機關核算上開各公司之逃漏營業稅情形,發現:①諾均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5萬3 千零89元等情;④威尼爾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7 萬7 千零52元等情;⑤諾金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5萬8 千1 百元等情;⑥廣埠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5萬6 千6 百20元等情;⑧台鶴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54萬5 千3 百零9 元等情;⑫得意通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34萬1 千零73元等情;⑯盟士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5 萬9 千9百零8 元等情;⑰全昕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1萬零2 百62元等情;⑱伯肯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7 千9 百90元;⑳巨旻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25萬9 千零9 元等情;㉒堪薩斯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8萬7 千4 百26元等情;㉓達暉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62萬零4 百66元等情;㉕咏康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 千4 百60萬2 千6 百16元等情;㉖廣超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3 百50萬6 千4 百26元等情;㉗超鋒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81萬1 千8 百15元等情,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3年12月7 日北區國稅桃縣緝字第0930009567號函「逃漏營業稅統計表」(見本院89年度訴字第1097號原卷四,第4 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4年8 月17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40015009號函附「違章金額統計表」(見本院89年度訴字第1097號卷五,第82頁)可資佐證,並有上開各公司登載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件扣案可憑(詳見附表四所示,逃漏營業稅之公司、被告、逃漏稅額均詳見附表三所示)。
三、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並自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有關本件情形:
㈠刑法第55條牽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刪除,第41條易科罰金之規定修正,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從舊從輕原則,此部分均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㈡至刑法第28條共犯規定,適用新、舊刑法並無不同,爰依一般適用法律之原則,適用裁判時刑法。
二、填載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按統一發票乃得為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係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定之會計憑證。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又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4 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8 條、商業登記法第9 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從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所處罰者,則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可資參照)。是須具有「商業負責人」之身分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者,始得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其無「商業負責人」之身分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者,僅得論以偽造私文書,先予敘明。
㈠凡塞斯公司虛開發票予其他公司部分(附表二-3)被告甲○○並非凡塞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凡塞斯公司與諾金公司、台鶴公司、得意通公司、盟士公司、伯肯公司、巨旻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行使對象詳見附表二-3.1關於虛開發票對象所示),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⒈就凡塞斯公司虛開發票予諾金公司部分,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⒉就凡塞斯司虛開發票予台鶴公司部分,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被告姜村桂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⒊就凡塞斯公司虛開發票予得意通公司部分,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⒋就凡塞斯公司虛開發票予盟士公司部分,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⒌就凡塞斯公司公司虛開發票予伯肯公司部分,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⒍就凡塞斯公司公司虛開發票予巨旻公司部分,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伯肯公司虛開發票予其他公司部分(附表二-18)被告甲○○並非伯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伯肯公司與嘉澧公司、威尼爾公司、廣埠公司、菱異公司、堪薩斯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行使對象詳見附表二-18.1 關於虛開發票對象所示),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⒈就伯肯公司虛開發票予嘉澧公司部分,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⒉就伯肯公司虛開發票予威尼爾公司部分,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⒊就伯肯公司虛開發票予廣埠公司部分,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證人宋美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⒋就伯肯公司虛開發票予菱異公司部分,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⒌就伯肯公司虛開發票予堪薩斯公司部分,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其他公司虛開發票予凡塞斯公司部分
⒈諾鈞公司虛開發票予凡塞斯公司部分(附表二-1.1)被告徐金浩並非諾鈞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諾鈞公司與凡塞斯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證人黃夢桂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⒉嘉澧公司虛開發票予凡塞斯公司部分(附表二-2.1)被告徐金浩並非嘉澧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嘉澧公司與凡塞斯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⒊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予凡塞斯公司部分(附表二-4.1)被告徐金浩並非威尼爾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威尼爾公司與凡塞斯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⒋廣埠公司虛開發票予凡塞斯公司部分(附表二-6.1)被告徐金浩並非廣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廣埠公司與凡塞斯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證人宋美雲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⒌菱異公司虛開發票予凡塞斯公司部分(附表二-14.1)被告徐金浩並非菱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菱異公司與凡塞斯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⒍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凡塞斯公司部分(附表二-22.1)被告徐金浩並非堪薩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堪薩斯公司與凡塞斯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其他公司虛開發票予伯肯公司部分:
⒈諾鈞公司虛開發票予伯肯公司部分(附表二-1.1)被告徐金浩並非諾鈞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諾鈞公司與伯肯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證人黃夢桂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⒉凡塞斯公司虛開發票予伯肯公司部分(附表二-3.1)被告甲○○並非凡塞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凡塞斯公司與伯肯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⒊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伯肯公司部分(附表二5-1)被告徐金浩並非諾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諾金公司與伯肯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⒋台鶴公司虛開發票予伯肯公司部分(附表二8-1)被告徐金浩並非台鶴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台鶴公司與伯肯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被告姜村桂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⒌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伯肯公司部分(附表二12-1)被告廖發水並非得意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得意通公司與伯肯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⒍盟士公司虛開發票予伯肯公司部分(附表二16-1)被告徐金浩並非盟士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盟士公司與伯肯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⒎巨旻公司虛開發票予伯肯公司部分(附表二20-1)被告廖發水並非巨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巨旻公司與伯肯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二、逃漏營業稅部分(見附表三)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 款所定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應受處罰,係自同法第41條轉嫁而來,非因身分成立之罪,此一處罰主體專指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言,原判決理由既謂上訴人非該實業社之負責人,即非轉嫁之對象,其縱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成立同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犯」,最高法院著有75年台上字第6183號判例可資參照。
㈠查被告甲○○並非伯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伯肯公司逃漏營業稅,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其每隔2 月將不實之銷售額填載於該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私文書罪。就幫助伯肯公司逃漏稅捐部分,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甲○○並非凡塞斯、伯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交付諾金公司、台鶴公司、得意通公司、盟士公司、威尼爾公司、廣埠公司、堪薩斯公司虛列作為進項,虛增成本,以資沖抵銷項稅額,造成上開公司經營虧損之假象,而幫助上開公司逃漏應負稅捐之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 條 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幫助上開諾金公司、台鶴公司、得意通公司、盟士公司、威尼爾公司、廣埠公司、堪薩斯公司,逃漏應負稅捐部分,被告林政雄與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核被告甲○○上開所為,係犯⑴刑法第216 條、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無身分之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⑵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部分),⑶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部分)。被告甲○○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以行使、多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甲○○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幫助逃漏稅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本案係由被告徐金浩主謀,被告李承杰、被告廖發水受被告徐金浩指示而為編排各公司間虛開統一發票明細表及分配上開公司間互開統一發票之金額表,並參酌被告甲○○參與本案犯罪之情形,及被告甲○○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之前,是其所犯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故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雖經本院引為本案證物,但經檢視結果,尚不認為與本案犯罪有直接關係,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五、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逃漏稅捐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係凡塞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前開已論罪之被告徐金浩、被告廖發水、被告李承杰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明知渠所籌組之上開凡塞斯公司並無實際上交易或買賣行為,猶基於逃漏稅捐之故意,以前開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逃漏稅捐,因認被告甲○○此部分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逃漏稅捐罪、同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等罪云云。
⒉惟查,經本院就本案全部涉案公司之相互循環對開統一發票情形,函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核算是否有逃漏稅捐情形,經該分局以「各該營業人涉案期間之總虛進項稅額扣減總虛銷項稅額,小於零則無漏稅額,大於零再扣減累積留抵稅額後之金額為漏稅額,經計算結果,發現凡塞斯公司,是總虛進項稅額小於總虛銷項稅額,尚未發生營業稅逃漏稅結果等情,有該分局93年12月7 日北區國稅桃縣緝字第0930009567號函附「逃漏營業稅統計表」在卷可憑(見本院89年度訴字第1097號卷四,第4 頁)。從而,依上開核算結果,凡塞斯公司既無逃漏營業稅情事,即無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之情形。此部分不能證明凡塞斯公司確有逃漏稅捐之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甲○○確有此部分逃漏稅捐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已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㈡常業詐欺罪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係凡塞斯公司、伯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其餘被告徐金浩、李承杰、廖發水等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所有而詐取他人財物之常業犯意聯絡,明知渠等所負責之上開公司與其餘公司間並無實際上交易或買賣行為、暨公司、行號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檢附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財務報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四0一表」及客戶相關資料表等相關文件供有關之金融機構審核,由被告李承杰及被告廖發水填製及分配上開統一發票之明細後,被告徐金浩等人旋依被告李承杰及被告廖發水所填製之各公司統一發票,製作不實之各公司每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四0一表」(即填製各公司每期銷、進項金額及應納、應退稅額),並進而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再依據稅後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載之銷項及進項金額入帳,於年度結算時製作「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財務報表,虛造各公司正常營運及高營業額之假象,並藉取得不知情之會計師的財務簽證,並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財務報表,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貸款。因認被告甲○○除涉犯上開已經論罪科刑法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外,另涉犯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云云。
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⒊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上開常業詐欺犯行,無非以被告甲○○為凡塞斯公司、伯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證物,作為主要論據。訊之被告甲○○堅詞否認上開常業詐欺犯行,辯稱:案發當時凡塞斯公司及伯肯公司是新設立的公司,需要業績才能到百貨公司設櫃,所以伊請被告徐金浩灌一些業績給伊,伊雖然有虛開發票的情形,但沒有參與被告徐金浩的詐欺行為等語。經查,經檢視卷內資料,僅有瑞原公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華南銀行桃園分行貸款;廣埠公司向合作金庫古亭支庫貸款台鶴向合作金庫慈文支庫貸款;昱享公司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楊梅分行貸款;公霆公司向華南銀行雙和分行貸款;科隆公司向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華僑銀行士林分行、中央票券公司貸款;咏康公司向玉山銀行八德分行、華僑銀行士林分行、第一銀行古亭分行貸款等情形,而被告所實際經營之凡塞斯公司、伯肯公司並無貸款之情事,是被告甲○○辯稱僅是要被告徐金浩灌業績給伊,並無參與被告徐金浩詐欺行為等語,並非無據,是尚無從認定被告甲○○與被告徐金浩就詐欺取財部分有何犯意聯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甲○○有何此部分常業詐欺之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已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併案審理退併辦部分:
一、移送併案審理意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68號)略以:被告甲○○於民國88年12月間,得陳錦輝同意交付其身分證於甲○○,並由甲○○代刻印章用以設立公司,於同月30日以「陳錦輝」為名義負責人,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設立「謹輝通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謹輝通司),甲○○則自為實際負責人。嗣甲○○取得陳錦輝身分證後,循報上分類廣告於同年月在臺北市○○區○○路,以新臺幣4萬元代價,與自稱「陳先生」之姓名年籍不詳男子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將陳錦輝之證件交由「陳先生」,以換貼照片之方式變造陳錦輝上述證件供甲○○使用。被告甲○○取得前述變造身分證後,基於「概括犯意」,為下列行為:㈠先於89 年6月13日,持前述變造身分證,至誠泰銀行大同分行冒用陳錦輝名義,填寫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暨約定書,並偽簽陳錦輝署名、盜蓋陳錦輝印文於約定書上,致該銀行核發支票供甲○○使用。㈡同年6 月23日,復持前述變造身分證,與有犯意聯絡之曾信義至臺北市○○區○○路3 段250 號「華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中汽車公司),冒用陳錦輝名義、由曾信義任連帶保證人,與業務員莫世強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約定總價715,208 元,除頭期款59,000元外,餘款分18期支付,並於契約書上偽簽陳錦輝署名、盜蓋陳錦輝印文而偽造該契約書,並冒陳錦輝名義而盜蓋陳錦輝印文於付款人為誠泰銀行之支票上,分別偽造面額36,456元支票18 紙 交予華中汽車公司,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6A-0255 號自用小客車予甲○○,致生損害於陳錦輝、華中汽車公司,並將該車交由其妻秦友煌使用。嗣該支票除支付4 次分期款外,其餘均遭退票而未獲兌現,方知上當。㈢復於同年月29日,冒陳錦輝名義與丁榮宗訂立合作協議書,而偽簽陳錦輝署名、盜蓋陳錦輝印文於協議書上,約定由丁提供「全球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樂公司)證照,甲○○(冒陳錦輝)提供負責人及股東人員證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並由丁提供房屋融資、甲○○假冒之陳錦輝負責營運事項。㈣同年8 月,再行使上開變造身分證「影本」,冒陳錦輝之名,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任全球樂公司負責人,使該關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全球樂公司變更登記表,致生損害於丁榮宗、陳錦輝、公司登記事項之管理正確性。
㈤再於同年9 月1 日,在臺北市○○路○ 段22巷32弄11號地下室,冒用陳錦輝名義,與丁榮宗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而於立約人欄偽簽全球樂股份有限公司陳錦輝之署名、盜蓋全球樂股份有限公司、陳錦輝之印文於契約書上而偽造文書,致丁榮宗陷於錯誤,提供房屋予甲○○經營超市之用。㈥同年9 月間,復在臺北市○○區○○路4 段咖啡廳內,冒用全球樂公司負責人陳錦輝之名,向陳鵬雲佯稱要經營超市,需調借90 萬 元,並出示前述偽造之房屋租賃契約,並盜蓋全球樂公司、陳錦輝之印文於以「臺灣省合作金庫敦化支庫為付款人、發票日為89年11月20日、面額90萬元」支票1 紙而交付予陳鵬雲,致陳鵬雲信其為真而陷於錯誤,並交付款項,嗣支票借期提示遭退,並未清償,致生損害於陳鵬雲、陳錦輝。因認被告甲○○此部分所為,係涉犯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而與本案起訴被告甲○○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有連續犯、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併案審理。
二、經查,被告廖發水對於上開請求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固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惟請求併案部分係被告甲○○利用變造身分證偽造開戶申請暨約定書、偽簽買賣契約書、偽簽合作協議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分別詐取支票、汽車及金錢等物,其犯罪手段、侵害對象與本院認定被告甲○○所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幫助逃漏稅捐、偽造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等犯罪之犯罪手段及侵害對象,均不相同,難認與本案有何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與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3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0 條、第216 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偉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公司名稱│統一編號│ 實際 │ 名義 │設立│異動│營業│ 營業地址 │ 備 註 │
│號│ │ │負責人│負責人│日期│日期│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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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①諾均企│00000000│徐金浩│徐金林│85年│89年│未停│桃園縣楊梅│公司經理黃夢│
│ │ 業有限│ │ │ │6 月│5 月│止營│鎮上湖里楊│桂未被起訴,│
│ │ 公司 │ │ │ │19日│6 日│業 │湖路4 段 │但本院認為係│
│ │ │ │ │ │ │ │ │231 巷1 號│共犯 │
│ │ │ │ │ │ │ │ │2 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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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②嘉澧企│00000000│徐金浩│陸賢耀│87年│89年│未停│桃園縣桃園│1.名義負責人│
│ │ 業有限│ │ │ │1 月│1 月│止營│市永安里力│ 陸賢耀未被│
│ │ 公司 │ │ │ │16日│26日│業 │行路5 號13│ 起訴 │
│ │ │ │ │ │ │ │ │樓之2 │2.目前名義負│
│ │ │ │ │ │ │ │ │ │ 責人已異動│
│ │ │ │ │ │ │ │ │ │ 為許德詳 │
│ │ │ │ │ │ │ │ │ │ │
├─┼────┼────┼───┼───┼──┼──┼──┼─────┼──────┤
│3 │③凡塞斯│00000000│甲○○│林宗明│87年│88年│解散│臺北市松山│名義負責人林│
│ │ 國際開│ │ │ │9 月│8 月│ │區○○○路│宗明未被起訴│
│ │ 發有限│ │ │ │4 日│9 日│ │201 號12樓│ │
│ │ 公司 │ │ │ │ │ │ │之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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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④威尼爾│00000000│徐金浩│歐振明│82年│92年│廢止│桃園縣桃園│1.名義負責人│
│ │ 企業股│ │李承杰│ │1 月│10月│ │市○○路 │ 歐振明未被│
│ │ 份有限│ │(87年│ │2 日│21日│ │286 號10樓│ 起訴 │
│ │ 公司 │ │間轉讓│ │ │ │ │ │2.自88.08.05│
│ │ │ │予徐金│ │ │ │ │ │ 起至89.07.│
│ │ │ │浩) │ │ │ │ │ │ 20止停業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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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⑤諾金企│00000000│徐金浩│羅正雄│87年│89年│未停│臺北市中正│ │
│ │ 業有限│ │ │ │2 月│2 月│止營│區○○街 │ │
│ │ 公司 │ │ │ │12日│15日│業 │141 之1 號│ │
│ │ │ │ │ │ │ │ │1 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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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⑥廣埠有│00000000│徐金浩│花初麟│84年│92年│廢止│臺北市松山│公司職員宋美│
│ │ 限公司│ │ │(已於│10月│12月│ │區○○○路│雲未被起訴,│
│ │ │ │ │90年8 │27日│2 日│ │5 段188 號│但本院認為係│
│ │ │ │ │月29日│ │ │ │3 樓之2 │共犯 │
│ │ │ │ │死亡)│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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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⑦科隆實│00000000│陳江全│陳江全│73年│91年│破產│臺北市中山│1.財務主任許│
│ │ 業股份│ │蕭志中│ │7 月│8 月│ │區○○○路│ 榮輝未被起│
│ │ 有限公│ │(總經│ │21日│12日│ │3 段34號12│ 訴,但本院│
│ │ 司 │ │理) │ │ │ │ │樓 │ 認為係共犯│
│ │ │ │ │ │ │ │ │ │2.自89.03.02│
│ │ │ │ │ │ │ │ │ │ 起至90.03.│
│ │ │ │ │ │ │ │ │ │ 01止停業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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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⑧台鶴企│00000000│徐金浩│姜村桂│86年│88年│未停│桃園縣桃園│ │
│ │ 業有限│ │ │ │9 月│10月│止營│市○○路7 │ │
│ │ 公司 │ │ │ │1 日│7 日│業 │號15樓之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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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⑨瑞原電│00000000│徐金浩│劉竹根│78年│89年│撤銷│桃園縣龜山│公司董事長特│
│ │ 子股份│ │ │ │4 月│6 月│ │鄉○○○路│別助理鄭秀雄│
│ │ 有限公│ │ │ │17日│26日│ │1 段40之2 │未被起訴,但│
│ │ 司 │ │ │ │ │ │ │號 │本院認為係共│
│ │ │ │ │ │ │ │ │ │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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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⑩大家豪│00000000│朱友龍│朱友龍│85年│90年│撤銷│桃園縣桃園│ │
│ │ 物流股│ │ │ │10月│7 月│ │市○○路68│ │
│ │ 份有限│ │ │ │30日│12日│ │號 │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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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⑪公霆企│00000000│林政雄│黃清治│84年│88年│未停│臺北市信義│自88.03.01起│
│ │ 業有限│ │ │ │8 月│3 月│止營│區○○街 │至89.02.28止│
│ │ 公司 │ │ │ │1 日│12日│業 │119 巷23號│停業 │
│ │ │ │ │ │ │ │ │地下1 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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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⑫得意通│00000000│廖發水│李秉煌│86年│87年│未停│臺北縣土城│1.名義負責人│
│ │ 企業有│ │ │ │3 月│9 月│止營│市○○路66│ 李秉煌未被│
│ │ 限公司│ │ │ │3 日│14日│業 │號3 樓 │ 起訴 │
│ │ │ │ │ │ │ │ │ │2.目前名義負│
│ │ │ │ │ │ │ │ │ │ 責人已異動│
│ │ │ │ │ │ │ │ │ │ 為黃煥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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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⑬昱享企│00000000│曾德貴│曾德貴│84年│92年│廢止│桃園縣龜山│ │
│ │ 業股份│ │ │ │3 月│4 月│ │鄉大崗村文│ │
│ │ 有限公│ │ │ │28日│9 日│ │化三路63號│ │
│ │ 司 │ │ │ │ │ │ │4 樓之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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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⑭菱異企│00000000│徐金浩│傅棟垣│87年│88年│未停│臺北市中正│1.自88.08.12│
│ │ 業有限│ │ │ │8 月│8 月│止營│區○○街 │ 起至89.08.│
│ │ 公司 │ │ │ │29日│26日│業 │141 之1 號│ 11止停業 │
│ │ │ │ │ │ │ │ │1 樓 │2.目前名義負│
│ │ │ │ │ │ │ │ │ │ 責人已異動│
│ │ │ │ │ │ │ │ │ │ 為許德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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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⑮俊澤實│00000000│廖發水│廖發水│83年│85年│未停│桃園縣大溪│ │
│ │ 業有限│ │ │ │5 月│6 月│止營│鎮仁善里介│ │
│ │ 公司 │ │ │ │27日│10日│業 │壽路539 巷│ │
│ │ │ │ │ │ │ │ │27弄3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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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⑯盟士股│00000000│股東 │彭宇彬│74年│90年│解散│桃園縣蘆竹│名義負責人彭│
│ │ 份有限│ │徐金浩│ │8 月│2 月│ │鄉長興村南│宇彬未被起訴│
│ │ 公司 │ │ │ │2 日│1 日│ │崁路2 段66│ │
│ │ │ │ │ │ │ │ │之8 號8 樓│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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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⑰全昕企│00000000│股東 │吳文龍│86年│90年│撤銷│臺北縣中和│名義負責人吳│
│ │ 業有限│ │廖發水│ │3 月│7 月│ │市○○路 │文龍未被起訴│
│ │ 公司 │ │ │ │12日│30日│ │128 巷6 弄│ │
│ │ │ │ │ │ │ │ │20號3 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⑱伯肯國│00000000│甲○○│鄧進福│87年│87年│未停│臺北市信義│名義負責人鄧│
│ │ 際開發│ │ │ │9 月│9 月│止營│區○○○路│進福未被起訴│
│ │ 有限公│ │ │ │8 日│8 日│業 │5 段410 號│ │
│ │ 司 │ │ │ │ │ │ │12樓之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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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⑲昱瀚企│00000000│曾德貴│曾德貴│77年│83年│未停│臺北縣林口│ │
│ │ 業股份│ │ │ │1 月│5 月│止營│鄉○○路3 │ │
│ │ 有限公│ │ │ │25日│24日│業 │之5 號3 樓│ │
│ │ 司 │ │ │ │ │ │ │ │ │
├─┼────┼────┼───┼───┼──┼──┼──┼─────┼──────┤
│20│⑳巨旻科│00000000│廖發水│曹桂榮│87年│88年│未停│桃園縣八德│名義負責人曹│
│ │ 技實業│ │ │ │2 月│1 月│止營│市大華里介│桂榮未被起訴│
│ │ 有限公│ │ │ │19日│29日│業 │壽路2 段89│ │
│ │ 司 │ │ │ │ │ │ │號2 樓 │ │
├─┼────┼────┼───┼───┼──┼──┼──┼─────┼──────┤
│21│㉑富筑實│00000000│劉海 │劉海 │82年│92年│廢止│臺北市中山│關季嫻接任被│
│ │ 業有限│ │ │ │8 月│11月│ │區○○○路│告劉海為名義│
│ │ 公司 │ │ │ │5 日│24日│ │2 號4 樓之│負責人,未被│
│ │ │ │ │ │ │ │ │7 │起訴 │
├─┼────┼────┼───┼───┼──┼──┼──┼─────┼──────┤
│22│㉒堪薩斯│00000000│徐金浩│鄭曉瑞│84年│88年│未停│臺北市中正│ │
│ │ 企業股│ │李承杰│ │9 月│5 月│止營│區○○街 │ │
│ │ 份有限│ │(87年│ │16日│20日│業 │141 之1 號│ │
│ │ 公司 │ │間轉予│ │ │ │ │1 樓 │ │
│ │ │ │徐金浩│ │ │ │ │ │ │
│ │ │ │) │ │ │ │ │ │ │
├─┼────┼────┼───┼───┼──┼──┼──┼─────┼──────┤
│23│㉓達暉有│00000000│林政雄│顧慧林│81年│88年│未停│臺北市中正│名義負責人顧│
│ │ 限公司│ │ │ │6 月│2 月│止營│區○○○路│慧林未被起訴│
│ │ │ │ │ │19日│10日│業 │1 段143 號│ │
│ │ │ │ │ │ │ │ │8 樓 │ │
├─┼────┼────┼───┼───┼──┼──┼──┼─────┼──────┤
│24│㉔科上企│00000000│廖發水│廖發水│77年│85年│未停│臺北市中山│ │
│ │ 業股份│ │ │ │8 月│11月│止營│區○○○路│ │
│ │ 有限公│ │ │ │24日│1 日│業 │3 段259 號│ │
│ │ 司 │ │ │ │ │ │ │11樓 │ │
├─┼────┼────┼───┼───┼──┼──┼──┼─────┼──────┤
│25│㉕咏康股│00000000│陳江全│鍾振隆│80年│91年│未停│臺北市中正│名義負責人鍾│
│ │ 份有限│ │蕭志中│ │2 月│12月│止營│區○○○路│振隆未被起訴│
│ │ 公司 │ │(87年│ │28日│12日│業 │2 段102 號│ │
│ │ │ │10月後│ │ │ │ │24樓 │ │
│ │ │ │擔任負│ │ │ │ │ │ │
│ │ │ │任人)│ │ │ │ │ │ │
├─┼────┼────┼───┼───┼──┼──┼──┼─────┼──────┤
│26│㉖廣超科│00000000│陳江全│陳國豐│79年│90年│解散│臺北市中山│名義負責人陳│
│ │ 技股份│ │ │ │2 月│10月│ │區○○○路│國豐未被起訴│
│ │ 有限公│ │ │ │8 日│16日│ │3 段34號13│ │
│ │ 司 │ │ │ │ │ │ │樓 │ │
├─┼────┼────┼───┼───┼──┼──┼──┼─────┼──────┤
│27│㉗超鋒系│00000000│行政經│莊盛雄│76年│91年│廢止│臺北市士林│名義負責人莊│
│ │ 統科技│ │理盧明│ │10月│6 月│ │區○○街42│盛雄未被起訴│
│ │ 股份有│ │山(改│ │12日│28日│ │巷18號7 樓│ │
│ │ 限公司│ │組前負│ │ │ │ │ │ │
│ │ │ │責人)│ │ │ │ │ │ │
│ │ │ │ │ │ │ │ │ │ │
├─┼────┼────┼───┼───┼──┼──┼──┼─────┼──────┤
│28│㉘龍昱電│00000000│業務經│陳金鎮│82年│88年│未停│桃園縣蘆竹│名義負責人陳│
│ │ 子工業│ │理王淑│ │6 月│1 月│止營│鄉新興村新│金鎮未被起訴│
│ │ 股份有│ │玲 │ │28日│21日│業 │興98之7 號│ │
│ │ 限公司│ │ │ │ │ │ │ │ │
├─┼────┼────┼───┼───┼──┼──┼──┼─────┼──────┤
│29│㉙領袖實│00000000│林政雄│歐志煌│80年│88年│未停│高雄市苓雅│1.名義負責人│
│ │ 業有限│ │ │ │11月│1 月│止營│區○○路61│ 歐志煌未被│
│ │ 公司 │ │ │ │11日│26日│業 │號13樓之1 │ 起訴 │
│ │ │ │ │ │ │ │ │ │2.停業至88年│
│ │ │ │ │ │ │ │ │ │ 12月31日 │
└─┴────┴────┴───┴───┴──┴──┴──┴─────┴──────┘
附表二:
附表二-1.1 虛開發票公司:①諾均企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③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巨旻公司與│
│凡塞斯│4,059,600元 │廖發水、│ 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
│ │ │李承杰,│ 間除真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
│ │ │與①諾均│ (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8 頁)。 │
│ │ │公司經理│2.被告廖發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
│ │ │黃夢桂,│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及③凡塞│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斯公司實│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際負責人│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甲○○,│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基於共同│ )。 │
│ │ │之犯意聯│3.被告李承杰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
│ │ │絡,由①│ 開始為徐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
│ │ │諾均公司│ 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
│ │ │虛開發票│ 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
│ │ │予③凡塞│ 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斯公司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
│ │ │(黃夢桂│ 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未據檢察│ 102 、104 頁)。 │
│ │ │官起訴)│4.被告徐金林89.04.26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擔任諾均│
│ │ │ │ 公司掛名負責人,但公司的業務均係徐金浩在負責│
│ │ │ │ (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49頁)。 │
│ │ │ │5.證人林宗明 │
│ │ │ │ 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甲○○持其身分證辦│
│ │ │ │ 理公司設立,後其即向甲○○表示不願開設公司│
│ │ │ │ 及擔任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9│
│ │ │ │ 頁)。 │
│ │ │ │ ⑵89.04.20偵查庭陳述,「小徐」持其身分證去辦│
│ │ │ │ 公司設立登記,本說要合夥,但設立後其即說不│
│ │ │ │ 要(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44-45頁)。 │
├───┼──────┼────┼───────────────────────┤
│⑤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③凡塞│
│諾金 │31,672,600元│廖發水、│ 斯公司之1-3 。 │
│ │ │李承杰,│2.被告羅正雄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擔任諾金│
│ │ │與①諾均│ 公司掛名負責人,並未出資,亦未負責公司任何業│
│ │ │公司經理│ 務。徐金浩才是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
│ │ │黃夢桂,│ 偵查卷第64頁)。 │
│ │ │基於共同│3.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
│ │ │之犯意聯│ 、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係徐金浩所│
│ │ │絡,由①│ 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
│ │ │諾均公司│ 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 │
│ │ │虛開發票│ 15頁)。 │
│ │ │予⑤諾金│ │
│ │ │公司 │ │
├───┼──────┼────┼───────────────────────┤
│⑧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台鶴 │59,293,540元│廖發水、│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87、88年向│
│ │ │李承杰,│ 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他字│
│ │ │與①諾均│ 第286 號偵查卷第7頁)。 │
│ │ │公司經理│ ⑵89.03.13偵查庭自白,是各公司負責人一同參與│
│ │ │黃夢桂,│ 虛開發票,台鶴公司一年度約虛開一、二千萬(│
│ │ │及⑧台鶴│ 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26頁)。 │
│ │ │公司掛名│2.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
│ │ │負責人姜│ 2-3 。 │
│ │ │村桂基於│3.被告姜村桂 │
│ │ │共同之犯│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87年向稅捐│
│ │ │意聯絡,│ 單位申報之銷售額,有部分係虛報,係由徐金浩│
│ │ │由①諾均│ 找廖發水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
│ │ │公司虛開│ 票給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這些無交易事實而│
│ │ │發票予⑧│ 對開發票虛增銷售額之公司有諾均等公司(見89│
│ │ │台鶴公司│ 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6頁)。 │
│ │ │ │ ⑵89.03.13偵查庭自白,其擔任台鶴公司登記名義│
│ │ │ │ 人,實際負責人是徐金浩(見89年他字第286 號│
│ │ │ │ 偵查卷第24頁)。 │
│ │ │ │4.證人宋美雲 │
│ │ │ │ ⑴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參與配合循環開立不│
│ │ │ │ 實發票的公司,徐金浩所有的包括諾均、嘉澧、│
│ │ │ │ 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8 家│
│ │ │ │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9 頁)。│
│ │ │ │ ⑵89.05.25調查站筆錄陳述,廣埠公司遭徐金浩收│
│ │ │ │ 購即與諾均、台鶴等公司對開發票從事不實之交│
│ │ │ │ 易紀錄(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36頁)。│
│ │ │ │5.證人黃夢桂之陳述,同上⑤諾金公司之3。 │
├───┼──────┼────┼───────────────────────┤
│⑨ │86年 │徐金浩、│1.被告李承杰 │
│瑞原 │5,664,000元 │李承杰,│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原公司自84年底遷廠│
│ │ │與①諾均│ 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其自85年│
│ │ │公司經理│ 初開始為徐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
│ │ │黃夢桂,│ 使用過諾均、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
│ │ │基於共同│ 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之犯意聯│ 102、104頁)。 │ │
│ │ │絡,由①│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陳述,瑞原公司由劉竹根掛│
│ │ │諾均公司│ 名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虛開發票│ 。 │
│ │ │予⑨瑞原│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
│ │ │公司 │ 資料均為偽造虛增(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
│ │ │ │ 第23頁)。 │
│ │ │ │2.證人蕭大可89.04.19調查站筆錄陳述,瑞原公司遷│
│ │ │ │ 廠至桃園縣龜山鄉後,一直沒有生產(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18頁)。 │
│ │ │ │3.證人鄭秀雄89.05.25調查站筆錄陳述,85年6、7月│
│ │ │ │ 間徐金浩收購瑞原公司後,一則因公司如有3 期均│
│ │ │ │ 無營運無開立任何發票將會被勒令停業,二則為向│
│ │ │ │ 銀行申辦貸款並消化徐金浩所擁有之不動產,故每│
│ │ │ │ 月虛開銷項發票及向其他公司虛進進項發票,以維│
│ │ │ │ 持公司正常營運假象(見89年偵字9812號偵查卷第│
│ │ │ │ 30頁)。 │
├───┼──────┼────┼───────────────────────┤
│⑫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得意通│38,521,205元│廖發水、│ 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2。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係其借用│
│ │ │與①諾均│ 其朋友張標享名義開設的,且自其87年7、8月幫│
│ │ │公司經理│ 徐金浩製作徐金浩提供之17家公司及其自行運用│
│ │ │黃夢桂,│ 的6 家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
│ │ │基於共同│ 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 │
│ │ │之犯意聯│ 89頁)。 │
│ │ │絡,由①│2.被告李承杰 │
│ │ │諾金公司│ 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3。 │
│ │ │虛開發票│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係廖發水提供│
│ │ │予⑫得意│ 配合的公司,除了徐金浩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
│ │ │通公司 │ 徐金浩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
│ │ │ │ 實的發票,廖發水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
│ │ │ │ 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 │3.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
│ │ │ │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⑬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
│昱享 │44,051,973元│廖發水、│ 2-3 。 │
│ │ │李承杰,│2.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陳述,85年間昱享公司│
│ │ │與①諾均│ 負責人曾德貴與徐金浩合作開設諾均公司,彼此間│
│ │ │公司經理│ 即互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6│
│ │ │黃夢桂,│ 頁)。 │
│ │ │及⑬昱享│3. 證人許榮輝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李承 │
│ │ │公司負責│ 杰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 │
│ │ │人曾德貴│ 堪薩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 │
│ │ │基於共同│ 互開立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 │
│ │ │之犯意聯│ 偵查卷第159 頁)。 │
│ │ │絡,由①│ │
│ │ │諾均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⑬昱享│ │
│ │ │公司 │ │
├───┼──────┼────┼───────────────────────┤
│⑮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俊澤 │14,461,300元│廖發水、│ 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2。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是其本人申│
│ │ │與①諾均│ 請成立之公司,徐金浩提供之17家公其其自行運│
│ │ │公司經理│ 用的6 家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
│ │ │黃夢桂,│ 實際交易行為,都是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
│ │ │基於共同│ 字第4337號偵查卷87-89 頁)。 │
│ │ │之犯意聯│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向其借用科上│
│ │ │絡,由①│ 及俊澤公司之統一發票,且87年6 月以前該不實│
│ │ │諾均公司│ 之統一發票由李承杰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
│ │ │虛開發票│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6-27 頁)。 │
│ │ │予⑮俊澤│2.被告李承杰 │
│ │ │公司 │ 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3。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係廖發水提│
│ │ │ │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徐金浩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 │ 係徐金浩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廖發水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⑯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2。 │
│盟士 │10,493,000元│廖發水、│2.被告李承杰 │
│ │ │李承杰,│ 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3。 │
│ │ │與①諾均│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盟士公司確有│
│ │ │公司經理│ 實際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
│ │ │黃夢桂,│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 頁)│
│ │ │基於共同│ 。 │
│ │ │之犯意聯│3.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⑫得意通公司之3。 │
│ │ │絡,由①│4.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
│ │ │諾均公司│ 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確是徐金浩所為無│
│ │ │虛開發票│ 誤,且盟士公司與諾均公司無實際業務往來關係(│
│ │ │予⑯盟士│ 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 │
│ │ │公司 │ │
├───┼──────┼────┼───────────────────────┤
│⑰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全昕 │22,141,245元│廖發水、│ 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2。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
│ │ │與①諾均│ 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
│ │ │公司經理│ ,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黃夢桂,│ 卷87-88 頁)。 │
│ │ │基於共同│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於其開之科上及俊│
│ │ │之犯意聯│ 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公司│
│ │ │絡,由①│ 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
│ │ │諾均公司│ 26頁)。 │
│ │ │虛開發票│2.被告李承杰 │
│ │ │予⑰全昕│ 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3。 │
│ │ │公司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廖發水提│
│ │ │ │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徐金浩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 │ 係徐金浩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廖發水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 │3.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⑫得意通公司之3。 │
│ │ │ │4.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
│ │ │ │ 其與廖發水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
│ │ │ │ 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
│ │ │ │ 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廖發水購買(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 頁)。 │
│ │ │ │5.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⑬昱享公司之3。 │
├───┼──────┼────┼───────────────────────┤
│⑱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
│伯肯 │8,319,400元 │廖發水、│ 2-3 。 │
│ │ │李承杰,│2.證人鄧進福 │
│ │ │與①諾均│ 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甲○○可能利用其於│
│ │ │公司經理│ 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
│ │ │黃夢桂,│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 │
│ │ │與伯肯公│ 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徐金浩拿其身分證將其│
│ │ │司實際負│ 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責人徐久│ 43-44 頁)。 │
│ │ │賢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①諾均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⑱伯│ │
│ │ │肯公司 │ │
├───┼──────┼────┼───────────────────────┤
│⑳ │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自白,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1。 │
│巨旻 │25,835,300元│廖發水、│2.被告廖發水 │
│ │ │李承杰,│ 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2。 │
│ │ │與①諾均│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巨旻公司係其向負責│
│ │ │公司經理│ 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
│ │ │黃夢桂,│ (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87-88 頁)。 │
│ │ │基於共同│3.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⑫得意通公司之3。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①│ │
│ │ │諾均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⑳巨旻│ │
│ │ │公司 │ │
├───┼──────┼────┼───────────────────────┤
│㉑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
│富筑 │3,002,150元 │廖發水、│ 2-3 。 │
│ │ │李承杰,│2.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⑫得意通公司之3。 │
│ │ │與①諾均│3.被告劉海90.02.14審理筆錄,陳述其為富筑公司之│
│ │ │公司經理│ 負責人,但其一直住在美國,沒有參與公司之運作│
│ │ │黃夢桂,│ 。(見本院卷二第41頁)。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①│ │
│ │ │諾均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㉑富筑│ │
│ │ │公司 │ │
├───┼──────┼────┼───────────────────────┤
│㉗ │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超鋒 │9,430,35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2。 │
│ │ │與①諾均│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
│ │ │公司經理│ 負責人盧明山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
│ │ │黃夢桂,│ 盧明山,盧明山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
│ │ │及㉗超鋒│ 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盧明山(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公司行政│ 號偵查卷第87頁)。 │
│ │ │經理盧明│2.被告盧明山89.05.31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僅│
│ │ │山基於共│ 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其他公司(廣│
│ │ │同之犯意│ 埠、嘉澧、龍昱、堪薩斯、諾均、台鶴、諾金、巨│
│ │ │聯絡,由│ 旻等)則均無實際交易行為。廖發水會於每期申報│
│ │ │①諾均公│ 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廖發水│
│ │ │司虛開發│ 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9812號│
│ │ │票予㉗超│ 偵查卷第92頁)。 │
│ │ │鋒公司 │3.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公司曾│
│ │ │ │ 於89年1 月由廖發水與超鋒公司洽談購買無線滑鼠│
│ │ │ │ 之訂單,預定6 月交貨,除此之外,無任何生意往│
│ │ │ │ 來(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6頁)。 │
├───┼──────┼────┼───────────────────────┤
│合計 │86-88年 │ │ │
│ │276,945,663 │ │ │
│ │元 │ │ │
└───┴──────┴────┴───────────────────────┘
附表二-1.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1 編號02(附件三編號02)台鶴等公司記事本 │
├──┼────────────────────────┤
│ 三 │附表B-1編號04(附件三編號04)諾均公司營利事業所 │
│ │得稅結算申報書、會計師查核報表 │
├──┼────────────────────────┤
│ 四 │附表B-1 編號09(附件三編號11)諾均公司出貨單 │
├──┼────────────────────────┤
│ 五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諾均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表 │
├──┼────────────────────────┤
│ 六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諾均等公司銷貨紀錄 │
│ │、發票 │
├──┼────────────────────────┤
│ 七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諾均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 八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諾均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九 │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諾均等公司進銷項金 │
│ │額統計表 │
├──┼────────────────────────┤
│ 十 │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諾均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金額統計表 │
├──┼────────────────────────┤
│十一│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諾均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十二│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諾均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統計資料 │
├──┼────────────────────────┤
│十三│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諾均等公司進銷發票 │
│ │金額分配表 │
├──┼────────────────────────┤
│十四│附表B-4編號01(附件六編號01)諾均公司執照、營利 │
│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401表 │
├──┼────────────────────────┤
│十五│附表B-5編號23(附件八編號33)諾均公司向科隆公司 │
│ │採購單 │
└──┴────────────────────────┘
附表二-2.1 虛開發票公司:②嘉澧企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諾均 │34,241,310元│廖發水、│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巨旻公司與諾均、嘉│
│ │ │李承杰,│ 澧、凡塞斯、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間除真│
│ │ │與①諾均│ 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
│ │ │公司經理│ 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8 頁)。 │
│ │ │黃夢桂,│ ⑵89.04.1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只是每次申報營業│
│ │ │基於共同│ 稅時,偶爾幾次提供其開設的諾均、諾金、嘉澧│
│ │ │之犯意聯│ 等公司與李承杰及廖發水所屬的公司共同循環開│
│ │ │絡,由②│ 立發票。其是要以諾均公司的進銷貨,來提高其│
│ │ │嘉澧公司│ 本人另外開設的諾金、嘉澧公司的營業額(見89│
│ │ │虛開發票│ 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3頁)。 │
│ │ │予①諾均│ ⑶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公司 │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黃夢桂│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未據檢察│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官起訴)│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 │ 203 頁)。 │
│ │ │ │ ⑷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 │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 頁)。│
│ │ │ │ ⑸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 │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 │ ,故由廖發水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 │2.被告廖發水 │
│ │ │ │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排製進銷│
│ │ │ │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 │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 │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 │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 │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 │ 頁)。 │
│ │ │ │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曾親口承認諾│
│ │ │ │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 │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88 頁)。 │
│ │ │ │3.被告李承杰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 │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徐金浩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 │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徐金浩。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 │ │4.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 │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 │5.證人陸賢耀89.04.12調查站筆錄陳述,係姜村桂持│
│ │ │ │ 其身分證去辦理公司登記當時姜村桂只告知其要籌│
│ │ │ │ 組公司,但並未告知公司已經設立,故一直未再詳│
│ │ │ │ 談公司的事情。其並不知公司已經成立,亦未同意│
│ │ │ │ 擔任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57-58 │
│ │ │ │ 頁)。 │
│ │ │ │6.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
│ │ │ │ 、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係徐金浩所│
│ │ │ │ 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
│ │ │ │ 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 │
│ │ │ │ 15頁)。 │
├───┼──────┼────┼───────────────────────┤
│③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
│凡塞斯│1,769,100元 │廖發水、│ 公司之1⑴、2⑴、3⑴。 │
│ │ │李承杰,│2.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與③凡塞│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斯公司實│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際負責人│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
│ │ │甲○○,│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②│ │
│ │ │嘉澧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③凡塞│ │
│ │ │斯公司 │ │
├───┼──────┼────┼───────────────────────┤
│④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威尼爾│5,223,000元 │廖發水、│2.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李承杰,│3.被告李承杰 │
│ │ │基於共同│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之犯意聯│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
│ │ │絡,由②│ 劉火金頂讓給徐金浩,由徐金浩指示加入循環公│
│ │ │嘉澧公司│ 司(見89年偵字第97-98 頁)。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④威尼│ │
│ │ │爾公司 │ │
├───┼──────┼────┼───────────────────────┤
│⑤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
│諾金 │2,786,200元 │廖發水、│ 公司之1-3。 │
│ │ │李承杰,│2.被告羅正雄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係徐金浩要│
│ │ │基於共同│ 求其擔任諾金公司掛名負責人,但徐金浩才是實際│
│ │ │之犯意聯│ 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第64頁)。 │
│ │ │絡,由②│3.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參與配合循│
│ │ │嘉澧公司│ 環開立不實發票的公司,徐金浩所有的包括諾均、│
│ │ │虛開發票│ 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
│ │ │予⑤諾金│ 8 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9 頁)│
│ │ │公司 │ 。 │
├───┼──────┼────┼───────────────────────┤
│⑥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廣埠 │23,841,920元│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⑴。 │
│ │ │李承杰,│ ⑵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嘉澧公司確係其本人│
│ │ │與⑥廣埠│ 所有,但廣埠公司其只是借錢給公司100 萬元(│
│ │ │公司宋美│ 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頁)。 │
│ │ │雲,基於│2.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共同之犯│3.被告花初麟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2 │
│ │ │意聯絡,│ 萬元之代價擔任廣埠公司負責人。其於89年1 月即│
│ │ │由②嘉澧│ 表明不願再擔任負責人,但是否有變更則不清楚(│
│ │ │公司虛開│ 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7頁)。 │
│ │ │發票予⑥│4.被告李承杰 │
│ │ │廣埠公司│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宋美雲│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廣埠公司係徐金浩收│
│ │ │未據檢察│ 購後沿用原公司人頭花初麟。廣埠公司雖有實際│
│ │ │官起訴)│ 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
│ │ │ │ 。有關廣埠公司的申購、開立發票均由徐金浩交│
│ │ │ │ 代宋美雲處理(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 -99 頁)。 │
│ │ │ │5.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自87年1 月│
│ │ │ │ 徐金浩收購廣埠公司後即指示其配合李承杰循環開│
│ │ │ │ 立不實的統一發票,參與之公司有諾均、嘉澧、凡│
│ │ │ │ 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盟士、│
│ │ │ │ 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89年偵│
│ │ │ │ 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6-107 頁)。 │
│ │ │ │6.證人黃夢桂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6。 │
├───┼──────┼────┼───────────────────────┤
│⑪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公霆 │2,180,000元 │廖發水、│ 、3。 │
│ │ │李承杰,│2.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與⑪公霆│ 月出資50萬元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
│ │ │公司實際│ 雄要其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但林政雄才是實際負│
│ │ │負責人林│ 責人。林政雄並每月支付其掛名費用15,000元(見│
│ │ │政雄,基│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 │
│ │ │於共同之│3.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
│ │ │犯意聯絡│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由②嘉│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
│ │ │澧公司虛│ 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徐金浩借款1 千萬元無│
│ │ │開發票予│ 力償還,徐金浩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
│ │ │⑪公霆公│ 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徐金浩會在每一期申報│
│ │ │司 │ 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
│ │ │ │ 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㉒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
│堪薩斯│3,861,000元 │廖發水、│ 公司之1-3。 │
│ │ │李承杰,│2.被告鄭曉瑞89.04.06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 │
│ │ │基於共同│ 15,000之代價,答應掛名擔任堪薩斯公司負責人,│
│ │ │之犯意聯│ 徐金浩則為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絡,由②│ 卷第61頁)。 │
│ │ │嘉澧公司│3.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⑥廣埠公司之5。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㉒堪薩│ │
│ │ │斯公司 │ │
├───┼──────┼────┼───────────────────────┤
│㉘ │88年 │徐金浩、│1.被告王淑玲89.06.05調查站筆錄自白,龍昱公司與│
│龍昱 │11,087,200元│廖發水,│ 嘉澧並無生意往來,係徐金浩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
│ │ │與㉘龍昱│ ,將預由龍昱公司開立的發票明細告知其本人,由│
│ │ │公司之業│ 其交代公司會計依據徐金浩的發票明細開立,由徐│
│ │ │務經理王│ 金浩本人來收取發票,並將他公司開立給龍昱公司│
│ │ │淑玲,基│ 的進項發票交給龍昱公司處理,且均無製作交易憑│
│ │ │於共同之│ 證,亦無支付憑證(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
│ │ │犯意聯絡│ 96頁)。 │
│ │ │,由②嘉│ │
│ │ │澧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㉘龍昱公│ │
│ │ │司 │ │
├───┼──────┼────┼───────────────────────┤
│合計 │87-88年 │ │ │
│ │87,989,730元│ │ │
└───┴──────┴────┴───────────────────────┘
附表二-2.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嘉澧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表 │
├──┼────────────────────────┤
│ 三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嘉澧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 四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嘉澧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附表二-3.1 虛開發票公司:③凡塞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⑤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諾金 │1,252,300元 │廖發水、│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巨旻公司與諾均、嘉│
│ │ │李承杰,│ 澧、凡塞斯、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間除真│
│ │ │與③凡塞│ 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
│ │ │斯實際負│ 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8 頁)。 │
│ │ │責人徐久│ ⑵89.04.1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只是每次申報營業│
│ │ │賢,基於│ 稅時,偶爾幾次提供其開設的諾均、諾金、嘉澧│
│ │ │共同之犯│ 等公司與李承杰及廖發水所屬的公司共同循環開│
│ │ │意聯絡,│ 立發票。其是要以諾均公司的進銷貨,來提高其│
│ │ │由③凡塞│ 本人另外開設的諾金、嘉澧公司的營業額(見89│
│ │ │斯公司虛│ 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3頁)。 │
│ │ │開發票予│ ⑶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⑤諾金公│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司 │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 │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 │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 │ 203 頁)。 │
│ │ │ │ ⑷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 │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 頁)。│
│ │ │ │2.被告廖發水 │
│ │ │ │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排製進銷│
│ │ │ │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 │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 │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 │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 │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 │ 頁)。 │
│ │ │ │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曾親口承認諾│
│ │ │ │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 │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88 頁)。 │
│ │ │ │3.被告李承杰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 │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徐金浩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 │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徐金浩。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凡塞斯則為徐金浩找來參與配合循環│
│ │ │ │ 開立不實發票的(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97-98頁)。 │
│ │ │ │4.被告羅正雄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要求│
│ │ │ │ 其出任諾金公司之掛名負責人,徐金浩才是實際負│
│ │ │ │ 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4頁)。 │
│ │ │ │5.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 │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⑧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87│
│台鶴 │3,283,000元 │廖發水、│ 、88年向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
│ │ │李承杰,│ 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8 頁)。 │
│ │ │與③凡塞│2.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⑤諾金公司之2 │
│ │ │斯公司實│ 、3 。 │
│ │ │際負責人│3.被告姜村桂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徐金浩找│
│ │ │甲○○、│ 廖發水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
│ │ │⑧台鶴公│ 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
│ │ │司名義上│ 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這│
│ │ │負責人姜│ 些無交易事實而對開發票虛增銷售額之公司有諾金│
│ │ │村桂基於│ 、凡塞斯等(見89年他字286 號偵查卷第16頁)。│
│ │ │共同之犯│ │
│ │ │意聯絡,│ │
│ │ │由③凡塞│ │
│ │ │斯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⑧台鶴公│ │
│ │ │司 │ │
├───┼──────┼────┼───────────────────────┤
│⑫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得意通│1,018,4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⑤諾金公司之2⑴。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得意通公司係其借用張標│
│ │ │與③凡塞│ 享名義開設的(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
│ │ │斯公司之│ -88 頁)。 │
│ │ │實際負責│2.被告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⑤諾金公司之3。 │
│ │ │人甲○○│3.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⑤諾金公司之5。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③凡塞斯│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⑫│ │
│ │ │得意通公│ │
│ │ │司 │ │
├───┼──────┼────┼───────────────────────┤
│⑯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⑤諾金公司之2。 │
│盟士 │870,000元 │廖發水、│2.被告李承杰 │
│ │ │李承杰,│ ⑴同上⑤諾金公司之3。 │
│ │ │與③凡塞│ ⑵盟士公司由彭宇彬擔任負責人,雖有對外營業,│
│ │ │斯公司之│ 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見89年偵│
│ │ │實際負責│ 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 頁)。 │
│ │ │人甲○○│3.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⑤諾金公司之5。 │
│ │ │,基於共│4.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
│ │ │同之犯意│ 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徐金浩所為,且盟│
│ │ │聯絡,由│ 士公司與凡塞斯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
│ │ │③凡塞斯│ 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⑯│ │
│ │ │盟士公司│ │
├───┼──────┼────┼───────────────────────┤
│⑱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⑤諾金公司之2 │
│伯肯 │2,948,200元 │廖發水、│ 、3 。 │
│ │ │李承杰,│ │
│ │ │與③凡塞│ │
│ │ │斯公司、│ │
│ │ │⑱伯肯公│ │
│ │ │司之實際│ │
│ │ │負責人徐│ │
│ │ │久賢,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③凡│ │
│ │ │塞斯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⑱伯肯│ │
│ │ │公司 │ │
├───┼──────┼────┼───────────────────────┤
│⑳ │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89.03.13調查局筆錄自白,廖發水係巨│
│巨旻 │800,000元 │廖發水,│ 旻公司負責人,巨旻公司與諾均、嘉澧、凡塞斯、│
│ │ │與③凡塞│ 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間除真實交易外,相互│
│ │ │斯公司之│ 間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89年他字第286 號│
│ │ │實際負責│ 偵查卷第8 頁)。 │
│ │ │人甲○○│2.被告廖發水 │
│ │ │,基於共│ ⑴同上⑤諾金公司之2。 │
│ │ │同之犯意│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巨旻公司係其向實際負責│
│ │ │聯絡,由│ 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
│ │ │③凡塞斯│ 偵查卷第87-88 頁)。 │
│ │ │公司虛開│3.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⑤諾金公司之5。 │
│ │ │發票予⑳│ │
│ │ │巨旻公司│ │
├───┼──────┼────┼───────────────────────┤
│合計 │87-88年 │ │ │
│ │10,171,900元│ │ │
└───┴──────┴────┴───────────────────────┘
附表二-3.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凡塞斯等公司進銷項 │
│ │明細表 │
├──┼────────────────────────┤
│ 三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凡塞斯等公司進銷項 │
│ │紀錄表、排製草稿 │
└──┴────────────────────────┘
附表二-4.1 虛開發票公司:④威尼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6-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諾均 │46,361,160元│廖發水、│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巨旻公司與諾均、嘉│
│ │ │李承杰,│ 澧、凡塞斯、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間除真│
│ │ │與①諾均│ 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
│ │ │公司經理│ 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8 頁)。 │
│ │ │黃夢桂,│ ⑵89.04.1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只是每次申報營業│
│ │ │基於共同│ 稅時,偶爾幾次提供其開設的諾均、諾金、嘉澧│
│ │ │之犯意聯│ 等公司與李承杰及廖發水所屬的公司共同循環開│
│ │ │絡,由④│ 立發票。其是要以諾均公司的進銷貨,來提高其│
│ │ │威尼爾公│ 本人另外開設的諾金、嘉澧公司的營業額(見89│
│ │ │司虛開發│ 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3頁)。 │
│ │ │票予①諾│ ⑶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均公司 │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黃夢桂│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未據檢察│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官起訴)│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 │ 203 頁)。 │
│ │ │ │ ⑷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 │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 頁)。│
│ │ │ │ ⑸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 │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 │ ,故由廖發水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 │2.被告廖發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
│ │ │ │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 │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 │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 │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 │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 │ )。 │
│ │ │ │3.被告李承杰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 │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徐金浩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 │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徐金浩。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 │ 98頁)。 │
│ │ │ │4.證人許榮輝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李承杰│
│ │ │ │ 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
│ │ │ │ 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
│ │ │ │ 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159 頁)。 │
├───┼──────┼────┼───────────────────────┤
│③ │87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⑴。 │
│凡塞斯│934,800元 │廖發水、│2.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李承杰,│3.被告李承杰 │
│ │ │與③凡塞│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斯公司實│ ⑵凡塞斯是徐金浩找來參與配合循環開立不實發票│
│ │ │際負責人│ 的(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 頁)。│
│ │ │甲○○,│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④│ │
│ │ │威尼爾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③凡│ │
│ │ │塞斯公司│ │
├───┼──────┼────┼───────────────────────┤
│⑤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諾金 │3,777,65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3.被告李承杰 │
│ │ │基於共同│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之犯意聯│ ⑵諾金公司係徐金浩所經營設立,以羅正雄掛名為│
│ │ │絡,由④│ 負責人,為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威尼爾公│ 卷第97頁)。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⑤諾│ │
│ │ │金公司 │ │
├───┼──────┼────┼───────────────────────┤
│⑥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廣埠 │10,354,240元│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威尼爾公司為其所有│
│ │ │與⑥廣埠│ ,廣埠公司其只是借錢給公司100 萬元。(見89│
│ │ │公司宋美│ 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頁)。 │
│ │ │雲,基於│2.被告廖發水 │
│ │ │共同之犯│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意聯絡,│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陳述,廣埠係徐金浩設立之│
│ │ │由④威尼│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8頁)。 │
│ │ │爾公司虛│3.被告李承杰 │
│ │ │開發票予│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⑥廣埠公│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廣埠公司係徐金浩收│
│ │ │司 │ 購後延用人頭負責人花初麟。廣埠雖有實際對外│
│ │ │(宋美雲│ 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見│
│ │ │未據檢察│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 頁)。 │
│ │ │官起訴)│4.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⑨ │86年 │徐金浩、│1.被告李承杰 │
│瑞原 │2,387,000元 │李承杰,│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基於共同│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瑞原公司於84│
│ │ │之犯意聯│ 年底遷廠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
│ │ │絡,由④│ 在遷廠前曾向土銀新店分行融資300 萬元,故公│
│ │ │威尼爾公│ 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的進銷項發票,否則│
│ │ │司虛開發│ 公司半年完全沒有營運,銀行會要求償還前開貸│
│ │ │票予⑨瑞│ 款。而實際上公司完全沒有營運。其編製假業績│
│ │ │原公司 │ 曾使用過威尼爾、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一直在徐金浩以瑞│
│ │ │ │ 原公司掛名負責人劉竹根名義購置的房舍(桃園│
│ │ │ │ 市○○路68號1-5 樓)編製23家公司不實的進銷│
│ │ │ │ 項銷售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頁)│
│ │ │ │ 。 │
│ │ │ │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
│ │ │ │ 資料均為偽造虛增,因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
│ │ │ │ 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3頁)。 │
│ │ │ │2.證人蕭大可89.04.19調查站陳述,瑞原公司遷至龜│
│ │ │ │ 山鄉之後,由於公司根本沒有資金買原料,因此一│
│ │ │ │ 直沒有生產(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8頁)│
│ │ │ │ 。 │
│ │ │ │3.證人鄭秀雄89.05.25調查站陳述,85年6、7月間徐│
│ │ │ │ 金浩概括承受收購瑞原公司抵償債款,成為實際負│
│ │ │ │ 責人,但仍由劉竹根掛名公司負責人。徐金浩收購│
│ │ │ │ 瑞原公司後,一則因公司如有3 期均無營運無開立│
│ │ │ │ 任何發票,將會被勒令停業,二則為向銀行申辦貸│
│ │ │ │ 款並消化徐金浩所擁有之不動產,故每月虛開銷項│
│ │ │ │ 發票及向其他公司虛進進項發票,以維持公司正常│
│ │ │ │ 營運假象(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9-30 頁│
│ │ │ │ )。 │
├───┼──────┼────┼───────────────────────┤
│⑩ │86年 │徐金浩、│1.被告李承杰 │
│大家豪│1,904,810元 │李承杰,│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與⑩大家│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大家豪公司係負責人│
│ │ │豪公司負│ 朱友龍與其相互間共同需要製造業績而配合循環│
│ │ │責人朱友│ 開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龍基於共│ -98 頁)。 │
│ │ │同之犯意│2.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聯絡,由│ │
│ │ │④威尼爾│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⑩│ │
│ │ │大家豪公│ │
│ │ │司 │ │
├───┼──────┼────┼───────────────────────┤
│⑪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公霆 │7,562,690元 │廖發水、│ 3 。 │
│ │ │李承杰,│2.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與⑪公霆│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雄要其│
│ │ │公司實際│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林政雄負│
│ │ │負責人林│ 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 │
│ │ │政雄,基│3.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
│ │ │於共同之│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犯意聯絡│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
│ │ │,由④威│ 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徐金浩借款1 千萬元無│
│ │ │尼爾公司│ 力償還,徐金浩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
│ │ │虛開發票│ 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徐金浩會在每一期申報│
│ │ │予⑪公霆│ 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
│ │ │公司 │ 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⑫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得意通│11,177,060元│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係其借用│
│ │ │基於共同│ 張標享名義所開設。自其87年7、8月幫徐金浩製│
│ │ │之犯意聯│ 作各公司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際交易行│
│ │ │絡,由④│ 為,均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威尼爾公│ 號偵查卷第87-89 頁)。 │
│ │ │司虛開發│2.被告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票予⑫得│ │
│ │ │意通公司│ │
├───┼──────┼────┼───────────────────────┤
│⑯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盟士 │5,344,700元 │廖發水、│2.被告李承杰 │
│ │ │李承杰,│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基於共同│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盟士公司確有實際對│
│ │ │之犯意聯│ 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
│ │ │絡,由④│ 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 頁)。 │
│ │ │威尼爾公│3.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司虛開發│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票予⑯盟│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士公司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 │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 │4.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
│ │ │ │ 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徐金浩所為,且盟│
│ │ │ │ 士公司與威尼爾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
│ │ │ │ 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 │
├───┼──────┼────┼───────────────────────┤
│⑰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全昕 │6,803,958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
│ │ │基於共同│ 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
│ │ │之犯意聯│ ,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絡,由④│ 卷87-88 頁)。 │
│ │ │威尼爾公│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於其開之科上及俊│
│ │ │司虛開發│ 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公司│
│ │ │票予⑰全│ 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
│ │ │昕公司 │ 26頁)。 │
│ │ │ │2.被告李承杰 │
│ │ │ │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廖發水提│
│ │ │ │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徐金浩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 │ 係徐金浩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廖發水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 │3.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
│ │ │ │ 其與廖發水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
│ │ │ │ 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
│ │ │ │ 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廖發水購買(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 頁)。 │
│ │ │ │4.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⑳ │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⑴。 │
│巨旻 │1,041,200元 │廖發水、│2.被告廖發水 │
│ │ │基於共同│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之犯意聯│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巨旻公司係其向實際負責│
│ │ │絡,由④│ 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
│ │ │威尼爾公│ 偵查卷第87-88 頁)。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⑳巨│ │
│ │ │旻公司 │ │
│ │ │ │ │
├───┼──────┼────┼───────────────────────┤
│㉑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富筑 │1,003,900元 │廖發水、│ 、3。 │
│ │ │李承杰,│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④│ │
│ │ │威尼爾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㉑富│ │
│ │ │筑公司 │ │
├───┼──────┼────┼───────────────────────┤
│合計 │86-88年 │ │ │
│ │98,653,168元│ │ │
└───┴──────┴────┴───────────────────────┘
附表二-4.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1 編號11(附件三編號14)威尼爾公司進口資料│
├──┼────────────────────────┤
│ 三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 │
│ │明細表 │
├──┼────────────────────────┤
│ 四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威尼爾等公司銷貨紀 │
│ │錄、發票 │
├──┼────────────────────────┤
│ 五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 │
│ │紀錄表、排製草稿 │
├──┼────────────────────────┤
│ 六 │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威尼爾等公司銷項金 │
│ │額電腦統計表 │
├──┼────────────────────────┤
│ 七 │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威尼爾等公司循環開 │
│ │立發票金額統計表 │
├──┼────────────────────────┤
│ 八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威尼爾等公司循環開 │
│ │立發票分配表 │
├──┼────────────────────────┤
│ 九 │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統計資料 │
├──┼────────────────────────┤
│ 十 │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金額分配表 │
├──┼────────────────────────┤
│十一│附表B-3編號12(附件五編號14)威尼爾等公司開立之 │
│ │發票及影本 │
├──┼────────────────────────┤
│十二│附表B-4編號02(附件六編號03)威尼爾公司86年度營 │
│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 │
└──┴────────────────────────┘
附表二-5.1 虛開發票公司:⑤諾金企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⑦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
│科隆 │4,147,500元 │廖發水、│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李承杰,│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與⑦科隆│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公司負責│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人陳江全│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總經理│ )。 │
│ │ │蕭志中、│2.被告李承杰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
│ │ │財務主任│ 開始為徐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
│ │ │許榮輝,│ 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
│ │ │基於共同│ 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
│ │ │之犯意聯│ 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絡,由⑤│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
│ │ │諾金公司│ 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虛開發票│ 102 、104 頁)。 │
│ │ │予⑦科隆│3.被告蕭志中89.03.29調查站筆錄自白,扣押物編號│
│ │ │公司 │ 20(按:附表B-5 編號16)之進銷項營業額係科隆│
│ │ │(許榮輝│ 公司所有,該份資料係董事長陳江全指示其依李承│
│ │ │未據檢察│ 杰所書寫的進銷項營業額,核算5%的發票稅額,再│
│ │ │官起訴)│ 將其書寫核算的資料連同該份李承杰的資料交還陳│
│ │ │ │ 江全。科隆公司應業務需要向銀行融資貸款,為避│
│ │ │ │ 免銀行抽回貸款,影響公司營運,在策略上曾討論│
│ │ │ │ 虛增營業額以爭取時間讓公司新產品推出(見89年│
│ │ │ │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74 -75頁)。 │
│ │ │ │4.被告陳江全 │
│ │ │ │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 │ 用途,應該是蕭志中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 │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 │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 │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 │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 │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 │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 │ 開不實發票情事,許榮輝應係受蕭志中指使製作│
│ │ │ │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 │5.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
│ │ │ │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 │6.證人黃仲遠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董事長陳江│
│ │ │ │ 全曾指示為配合公司的上市上櫃,要將以前的文件│
│ │ │ │ 補齊,要公司各部門全力配合財務部及採購的作業│
│ │ │ │ ,其認為進料驗收單係補以前的資料,所以不疑有│
│ │ │ │ 他予以簽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71頁)│
│ │ │ │ 。 │
│ │ │ │7.證人許榮輝 │
│ │ │ │ ⑴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 月間董事長陳│
│ │ │ │ 江全曾表示因公司預備要申請上市或上櫃,但營│
│ │ │ │ 業額不足,故要其幫忙開立不實之發票。其與李│
│ │ │ │ 承杰連繫上後即開始相互開立不實之發票,製造│
│ │ │ │ 假業績憑以向稅捐單位申報營業稅資料。科隆公│
│ │ │ │ 司為符合上市上櫃之條件,每月所需之營業額約│
│ │ │ │ 在6 千萬元左右(每期約1億2千萬元左右),故│
│ │ │ │ 其和李承杰會在科隆公司正常營運所開立之發票│
│ │ │ │ 而不足前開金額之差額部分開立不實之發票(見│
│ │ │ │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58-159 頁)。 │
│ │ │ │ ⑵89.05.31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7月間,科隆│
│ │ │ │ 公司董事長陳江全、總經理蕭志中先後表示科隆│
│ │ │ │ 公司要申請上櫃或上市,需要將公司營業額衝高│
│ │ │ │ ,故必須與廣隆、咏康公司相互對開無交易事實│
│ │ │ │ 之統一發票。86年10月間,為免稅捐單位起疑,│
│ │ │ │ 陳江全又指示可利用公司以往曾往來之公司名義│
│ │ │ │ ,交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要其跟李承│
│ │ │ │ 杰聯絡。李承杰即以科隆公司每期存貨資料,製│
│ │ │ │ 作對開發票之明細表,由其依明細表上所載之數│
│ │ │ │ 字、資料,對開發票予承杰指定之公司。其確係│
│ │ │ │ 受陳江全、蕭志中2 人指示才配合李承杰進行對│
│ │ │ │ 開不實發票之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
│ │ │ │ 87-88 頁)。 │
├───┼──────┼────┼───────────────────────┤
│⑧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87│
│台鶴 │19,831,050元│廖發水、│ 、88年向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
│ │ │李承杰,│ 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8 頁)。 │
│ │ │與台鶴公│2.被告廖發水 │
│ │ │司名義負│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 │ │責人兼股│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陳述,徐金浩曾親口說諾均│
│ │ │東姜村桂│ 、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係│
│ │ │基於共同│ 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8│
│ │ │之犯意聯│ 頁)。 │
│ │ │絡,由⑤│3.被告姜村桂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徐金浩找│
│ │ │諾金公司│ 廖發水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
│ │ │虛開發票│ 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
│ │ │予⑧台鶴│ 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這│
│ │ │公司 │ 些無交易事實而對開發票虛增銷售額之公司有諾金│
│ │ │ │ 、凡塞斯、廣埠、諾均等(見89年他字286號偵查 │
│ │ │ │ 卷第16頁)。 │
│ │ │ │4.被告李承杰 │
│ │ │ │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2。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 │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徐金浩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 │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徐金浩。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 │ 98頁)。 │
│ │ │ │5.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參與配合循│
│ │ │ │ 環開立不實發票的公司,徐金浩所有的包括諾均、│
│ │ │ │ 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
│ │ │ │ 8 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9 頁)│
│ │ │ │ 。 │
│ │ │ │6.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
│ │ │ │ 、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係徐金浩所│
│ │ │ │ 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
│ │ │ │ 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 │
│ │ │ │ 15頁)。 │
├───┼──────┼────┼───────────────────────┤
│⑪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公霆 │1,151,00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與⑪公霆│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雄要其│
│ │ │公司實際│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林政雄負│
│ │ │負責人林│ 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 │
│ │ │政雄,基│3.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
│ │ │於共同之│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犯意聯絡│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
│ │ │,由⑤諾│ 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徐金浩借款1 千萬元無│
│ │ │金公司虛│ 力償還,徐金浩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
│ │ │開發票予│ 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徐金浩會在每一期申報│
│ │ │⑪公霆公│ 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
│ │ │司 │ 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⑫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得意通│2,795,100元 │廖發水、│ 、2。 │
│ │ │李承杰,│2.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基於共同│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之犯意聯│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絡,由⑤│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
│ │ │諾金公司│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⑫得意│ │
│ │ │通公司 │ │
├───┼──────┼────┼───────────────────────┤
│⑬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昱享 │3,061,40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 │
│ │ │與⑬昱享│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⑤│ │
│ │ │諾金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⑬昱享│ │
│ │ │公司 │ │
├───┼──────┼────┼───────────────────────┤
│⑭ │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菱異 │6,105,5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 │ │基於共同│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菱異公司係徐金浩設│
│ │ │之犯意聯│ 立的公司,且自其87年7、8月幫徐金浩製作徐金│
│ │ │絡,由⑤│ 浩提供之17家公司及其自行運用的6 家公司相互│
│ │ │諾金公司│ 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際交易行為(見│
│ │ │虛開發票│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頁)。 │
│ │ │予⑭菱異│2.被告李承杰 │
│ │ │公司 │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2。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 │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徐金浩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 │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徐金浩。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 │ 98頁)。 │
├───┼──────┼────┼───────────────────────┤
│⑯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盟士 │3,183,800元 │廖發水、│2.被告李承杰 │
│ │ │李承杰,│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2。 │
│ │ │基於共同│ ⑵盟士公司由彭宇彬擔任負責人,雖有對外營業,│
│ │ │之犯意聯│ 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見89年偵│
│ │ │絡,由⑤│ 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 頁)。 │
│ │ │諾金公司│3.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⑫得意通公司之2。 │
│ │ │虛開發票│4.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
│ │ │予⑯盟士│ 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徐金浩所為,且盟│
│ │ │公司 │ 士公司與嘉澧、科隆、台鶴、公霆、昱享、菱異、│
│ │ │ │ 伯肯、堪薩斯、諾均、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
│ │ │ │ 埠等13家公司均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字第 │
│ │ │ │ 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 │
├───┼──────┼────┼───────────────────────┤
│⑱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伯肯 │1,932,700元 │廖發水、│ 、2。 │
│ │ │李承杰,│2.證人鄧進福 │
│ │ │與伯肯公│ 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甲○○可能利用其於│
│ │ │司負責人│ 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
│ │ │甲○○,│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 │
│ │ │基於共同│ 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徐金浩拿其身分證將其│
│ │ │之犯意聯│ 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絡,由⑤│ 43-44 頁)。 │
│ │ │諾金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⑱伯肯│ │
│ │ │公司 │ │
├───┼──────┼────┼───────────────────────┤
│⑳ │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89.03.13調查局筆錄自白,廖發水係巨│
│巨旻 │3,885,350元 │廖發水、│ 旻公司負責人,巨旻公司與諾均、嘉澧、凡塞斯、│
│ │ │基於共同│ 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除真實交易外,相互間│
│ │ │之犯意聯│ 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
│ │ │絡,由⑤│ 查卷第8 頁)。 │
│ │ │諾金公司│2.被告廖發水 │
│ │ │虛開發票│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 │ │予⑳巨旻│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巨旻公司係其向實際負責│
│ │ │公司 │ 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
│ │ │ │ 偵查卷第87-88 頁)。 │
├───┼──────┼────┼───────────────────────┤
│㉑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富筑 │997,900元 │廖發水、│ 、2。 │
│ │ │李承杰,│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⑤│ │
│ │ │諾金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㉑富筑│ │
│ │ │公司 │ │
├───┼──────┼────┼───────────────────────┤
│㉗ │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超鋒 │9,652,15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 │ │與㉗超鋒│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
│ │ │公司行政│ 負責人盧明山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
│ │ │經理盧明│ 盧明山,盧明山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
│ │ │山,基於│ 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盧明山(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共同之犯│ 號偵查卷第87頁)。 │
│ │ │意聯絡,│2.被告盧明山89.05.31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僅│
│ │ │由⑤諾金│ 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其他公司(廣│
│ │ │公司虛開│ 埠、嘉澧、龍昱、堪薩斯、諾均、台鶴、諾金、巨│
│ │ │發票予㉗│ 旻等)則無實際交易行為。廖發水會於每期申報營│
│ │ │超鋒公司│ 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廖發水將│
│ │ │ │ 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9812 號 │
│ │ │ │ 偵查卷第92頁)。 │
├───┼──────┼────┼───────────────────────┤
│合計 │87-88年 │ │ │
│ │56,743,450元│ │ │
└───┴──────┴────┴───────────────────────┘
附表二-5.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1編號12(附件三編號16)諾金公司87年3-12月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7年3-10月營業人銷售額│
│ │與稅額申報書(401表) │
├──┼────────────────────────┤
│ 三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諾金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表 │
├──┼────────────────────────┤
│ 四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諾金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 五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諾金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附表二-6.1 虛開發票公司:⑥廣埠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諾均 │51,964,780元│廖發水、│ ⑴巨旻公司與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廣埠│
│ │ │李承杰,│ 、諾金等公司間除真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發票│
│ │ │與①諾均│ 以互相增加業績(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
│ │ │公司經理│ 8 頁)。 │
│ │ │黃夢桂,│ ⑵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及⑥廣埠│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等公司確係其本人所有,│
│ │ │公司宋美│ 但廣埠公司其只是借錢給公司100萬元(見89年 │
│ │ │雲,基於│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頁)。 │
│ │ │共同之犯│2.被告廖發水 │
│ │ │意聯絡,│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排製進銷│
│ │ │由⑥廣埠│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公司虛開│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發票予①│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諾均公司│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黃夢桂│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及宋美雲│ 頁)。 │
│ │ │未據檢察│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曾親口承認諾│
│ │ │官起訴)│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 │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88 頁)。 │
│ │ │ │3.被告李承杰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廣埠公司係徐金浩收│
│ │ │ │ 購後沿用原公司人頭花初麟。廣埠公司雖有實際│
│ │ │ │ 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
│ │ │ │ 。有關廣埠公司的申購、開立發票均由徐金浩交│
│ │ │ │ 代宋美雲處理(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 -99 頁)。 │
│ │ │ │4.被告花初麟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2 │
│ │ │ │ 萬元之代價擔任廣埠公司負責人。其於89年1 月即│
│ │ │ │ 表明不願再擔任負責人,但否有變更則不清楚(見│
│ │ │ │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7頁)。 │
│ │ │ │5.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
│ │ │ │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 │6.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
│ │ │ │ 、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係徐金浩所│
│ │ │ │ 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
│ │ │ │ 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 │
│ │ │ │ 15頁)。 │
│ │ │ │7.證人許榮輝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李承杰│
│ │ │ │ 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
│ │ │ │ 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
│ │ │ │ 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159 頁)。 │
├───┼──────┼────┼───────────────────────┤
│③ │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
│凡塞斯│760,000元 │廖發水、│ 公司之1-3。 │
│ │ │與⑥廣埠│2.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 │
│ │ │公司宋美│ │
│ │ │雲,及凡│ │
│ │ │塞斯實際│ │
│ │ │負責人徐│ │
│ │ │久賢,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⑥廣│ │
│ │ │埠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③凡塞斯│ │
│ │ │公司 │ │
│ │ │ │ │
├───┼──────┼────┼───────────────────────┤
│⑤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諾金 │7,694,05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被告羅正雄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要求│
│ │ │與⑥廣埠│ 其出任諾金公司之掛名負責人,徐金浩才是實際負│
│ │ │公司宋美│ 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4頁) │
│ │ │雲,基於│3.被告李承杰 │
│ │ │共同之犯│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意聯絡,│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金公司係徐金浩所│
│ │ │由⑥廣埠│ 經營設立,由羅正雄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
│ │ │公司虛開│ 人為徐金浩(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發票予⑤│ 98頁)。 │
│ │ │諾金公司│4.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 │
│ │ │ │ │
├───┼──────┼────┼───────────────────────┤
│⑧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87│
│台鶴 │5,912,230元 │廖發水、│ 、88年向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
│ │ │李承杰,│ 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8 頁)。 │
│ │ │與⑥廣埠│2.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公司宋美│3.被告姜村桂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徐金浩找│
│ │ │雲,及⑧│ 廖發水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
│ │ │台鶴公司│ 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
│ │ │掛名負責│ 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這│
│ │ │人姜村桂│ 些無交易事實而對開發票虛增銷售額之公司有廣埠│
│ │ │,基於共│ 等(見89年他字286 號偵查卷第16頁)。 │
│ │ │同之犯意│4.被告李承杰 │
│ │ │聯絡,由│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⑥廣埠公│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係徐金浩所│
│ │ │司虛開發│ 經營設立,由姜村桂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
│ │ │票予⑧台│ 人為徐金浩(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鶴公司 │ 98頁)。 │
│ │ │ │5.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參與配合循│
│ │ │ │ 環開立不實發票的公司,徐金浩所有的包括諾均、│
│ │ │ │ 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
│ │ │ │ 8 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9 頁)│
│ │ │ │ 。 │
├───┼──────┼────┼───────────────────────┤
│⑫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得意通│11,517,970元│廖發水、│ 、3 。 │
│ │ │李承杰,│ │
│ │ │與⑥廣埠│ │
│ │ │公司宋美│ │
│ │ │雲,基於│ │
│ │ │共同之犯│ │
│ │ │意聯絡,│ │
│ │ │由⑥廣埠│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⑫│ │
│ │ │得意通公│ │
│ │ │司 │ │
├───┼──────┼────┼───────────────────────┤
│⑯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盟士 │4,272,700元 │廖發水、│2.被告李承杰 │
│ │ │李承杰,│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與⑥廣埠│ ⑵盟士公司由彭宇彬擔任負責人,雖有對外營業,│
│ │ │公司宋美│ 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見89年偵│
│ │ │雲,基於│ 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 頁)。 │
│ │ │共同之犯│3.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
│ │ │意聯絡,│ 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徐金浩所為,且盟│
│ │ │由⑥廣埠│ 士公司與廣埠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字│
│ │ │公司虛開│ 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 │
│ │ │發票予⑯│ │
│ │ │盟士公司│ │
│ │ │ │ │
├───┼──────┼────┼───────────────────────┤
│⑰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全昕 │1,007,6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
│ │ │與⑥廣埠│ 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
│ │ │公司宋美│ ,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雲,基於│ 卷87-88 頁)。 │
│ │ │共同之犯│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於其開設之科上及│
│ │ │意聯絡,│ 俊澤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
│ │ │由⑥廣埠│ 公司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
│ │ │公司虛開│ 卷第26頁)。 │
│ │ │發票予⑰│2.被告李承杰 │
│ │ │全昕公司│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廖發水提│
│ │ │ │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徐金浩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 │ 係徐金浩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廖發水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 │3.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
│ │ │ │ 其與廖發水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
│ │ │ │ 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
│ │ │ │ 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廖發水購買(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 頁)。 │
│ │ │ │4.證人許榮輝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李承杰│
│ │ │ │ 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
│ │ │ │ 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
│ │ │ │ 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159 頁)。 │
├───┼──────┼────┼───────────────────────┤
│⑳ │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巨旻 │3,103,950元 │廖發水、│2.被告廖發水 │
│ │ │與⑥廣埠│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公司宋美│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巨旻公司係其向實際負責│
│ │ │雲,基於│ 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
│ │ │共同之犯│ 偵查卷第87-88 頁)。 │
│ │ │意聯絡,│ │
│ │ │由⑥廣埠│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⑳│ │
│ │ │巨旻公司│ │
│ │ │ │ │
├───┼──────┼────┼───────────────────────┤
│㉑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富筑 │1,000,700元 │廖發水、│ 、3 。 │
│ │ │李承杰,│ │
│ │ │與⑥廣埠│ │
│ │ │公司宋美│ │
│ │ │雲,基於│ │
│ │ │共同之犯│ │
│ │ │意聯絡,│ │
│ │ │由⑥廣埠│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㉑│ │
│ │ │富筑公司│ │
├───┼──────┼────┼───────────────────────┤
│㉒ │87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堪薩斯│120,0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堪薩斯等公司,係│
│ │ │與⑥廣埠│ 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故由廖發水開立循環│
│ │ │公司宋美│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260 頁)。 │
│ │ │雲,基於│2.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共同之犯│ 、3 。 │
│ │ │意聯絡,│3.被告鄭曉瑞89.04.06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 │
│ │ │由⑥廣埠│ 15,000之代價,答應掛名擔任堪薩斯公司負責人,│
│ │ │公司虛開│ 徐金浩則為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發票予㉒│ 卷第61頁)。 │
│ │ │堪薩斯公│4.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自87年1 月│
│ │ │司 │ 徐金浩收購廣埠公司後即指示其配合李承杰循環開│
│ │ │ │ 立不實的統一發票,參與之公司有堪薩斯等(見89│
│ │ │ │ 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6-107頁)。 │
│ │ │ │6.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7。 │
├───┼──────┼────┼───────────────────────┤
│合計 │86-88年 │ │ │
│ │87,354,456元│ │ │
└───┴──────┴────┴───────────────────────┘
附表二-6.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廣埠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表 │
├──┼────────────────────────┤
│ 三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廣埠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 四 │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廣埠等公司銷項進項 │
│ │金額電腦統計表 │
├──┼────────────────────────┤
│ 五 │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廣埠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金額統計表 │
├──┼────────────────────────┤
│ 六 │附表B-2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廣埠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附表二-7.1 虛開發票公司:⑦科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
│諾均 │52,092,678元 │廖發水、│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李承杰,│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與①諾均│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公司經理│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黃夢桂,│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
│ │ │及⑦科隆│ 。 │
│ │ │公司負責│2.被告李承杰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
│ │ │人陳江全│ 開始為徐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
│ │ │、總經理│ 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
│ │ │蕭志中、│ 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
│ │ │財務主任│ 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許榮輝,│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
│ │ │基於共同│ 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之犯意聯│ 102、104頁)。 │
│ │ │絡,由⑦│3.被告蕭志中89.03.29調查站筆錄自白,扣押物編號│
│ │ │科隆公司│ 20(按:附表B-5 編號16)之進銷項營業額係科隆│
│ │ │虛開發票│ 公司所有,該份資料係董事長陳江全指示其依李承│
│ │ │予①諾均│ 杰所書寫的進銷項營業額,核算5%的發票稅額,再│
│ │ │公司 │ 將其書寫核算的資料連同該份李承杰的資料交還陳│
│ │ │(黃夢桂│ 江全。科隆公司應業務需要向銀行融資貸款,為避│
│ │ │及許榮輝│ 免銀行抽回貸款,影響公司營運,在策略上曾討論│
│ │ │未據檢察│ 虛增營業額以爭取時間讓公司新產品推出(見89年│
│ │ │官起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74 -75頁)。 │
│ │ │ │4.被告陳江全 │
│ │ │ │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 │ 用途,應該是蕭志中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 │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 │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 │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 │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 │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 │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 │ 開不實發票情事,許榮輝應係受蕭志中指使製作│
│ │ │ │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 │5.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
│ │ │ │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 │6.證人黃仲遠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董事長陳江│
│ │ │ │ 全曾指示為配合公司的上市上櫃,要將以前的文件│
│ │ │ │ 補齊,要公司各部門全力配合財務部及採購的作業│
│ │ │ │ ,其認為進料驗收單係補以前的資料,所以不疑有│
│ │ │ │ 他予以簽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71頁)│
│ │ │ │ 。 │
│ │ │ │7.證人許榮輝 │
│ │ │ │ ⑴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 月間董事長陳│
│ │ │ │ 江全曾表示因公司預備要申請上市或上櫃,但營│
│ │ │ │ 業額不足,故要其幫忙開立不實之發票。其與李│
│ │ │ │ 承杰連繫上後即開始相互開立不實之發票,製造│
│ │ │ │ 假業績憑以向稅捐單位申報營業稅資料。科隆公│
│ │ │ │ 司為符合上市上櫃之條件,每月所需之營業額約│
│ │ │ │ 在6 千萬元左右(每期約1億2千萬元左右),故│
│ │ │ │ 其和李承杰會在科隆公司正常營運所開立之發票│
│ │ │ │ 而不足前開金額之差額部分開立不實之發票(見│
│ │ │ │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58-159 頁)。 │
│ │ │ │ ⑵89.05.31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7月間,科隆│
│ │ │ │ 公司董事長陳江全、總經理蕭志中先後表示科隆│
│ │ │ │ 公司要申請上櫃或上市,需要將公司營業額衝高│
│ │ │ │ ,故必須與廣隆、咏康公司相互對開無交易事實│
│ │ │ │ 之統一發票。86年10月間,為免稅捐單位起疑,│
│ │ │ │ 陳江全又指示可利用公司以往曾往來之公司名義│
│ │ │ │ ,交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要其跟李承│
│ │ │ │ 杰聯絡。李承杰即以科隆公司每期存貨資料,製│
│ │ │ │ 作對開發票之明細表,由其依明細表上所載之數│
│ │ │ │ 字、資料,對開發票予承杰指定之公司。其確係│
│ │ │ │ 受陳江全、蕭志中2 人指示才配合李承杰進行對│
│ │ │ │ 開不實發票之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
│ │ │ │ 87-88 頁)。 │
├───┼───────┼────┼───────────────────────┤
│② │87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嘉澧 │1,827,000元 │廖發水、│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巨旻公司與諾均、嘉│
│ │ │李承杰,│ 澧、凡塞斯、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間除真│
│ │ │與⑦科隆│ 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
│ │ │公司負責│ 89 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8頁)。 │
│ │ │人陳江全│ ⑵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總經理│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蕭志中、│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財務主任│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許榮輝,│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基於共同│ 203 頁)。 │
│ │ │之犯意聯│2.被告廖發水 │
│ │ │絡,由⑦│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科隆公司│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曾親口承認諾│
│ │ │虛開發票│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予②嘉澧│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公司 │ 88 頁)。 │
│ │ │ │3.被告李承杰 │
│ │ │ │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 │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徐金浩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 │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徐金浩。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 │ │4.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
│ │ │ │ 、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係徐金浩所│
│ │ │ │ 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
│ │ │ │ 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 │
│ │ │ │ 15頁)。 │
├───┼───────┼────┼───────────────────────┤
│④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威尼爾│14,863,360元 │廖發水、│2.被告李承杰 │
│ │ │李承杰,│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與⑦科隆│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
│ │ │公司負責│ 劉火金頂讓給徐金浩,由徐金浩指示加入循環公│
│ │ │人陳江全│ 司(見89年偵字第97-98 頁)。 │
│ │ │、總經理│ │
│ │ │蕭志中、│ │
│ │ │財務主任│ │
│ │ │許榮輝,│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⑦│ │
│ │ │科隆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④威尼│ │
│ │ │爾公司 │ │
├───┼───────┼────┼───────────────────────┤
│⑤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蕭志中、陳江全之自白,同│
│諾金 │633,600元 │廖發水、│ 上①諾均公司之1-4。 │
│ │ │李承杰,│2.證人宋美雲、黃仲遠、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
│ │ │與⑦科隆│ 公司之5-7。 │
│ │ │公司負責│ │
│ │ │人陳江全│ │
│ │ │、總經理│ │
│ │ │蕭志中、│ │
│ │ │財務主任│ │
│ │ │許榮輝,│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⑦│ │
│ │ │科隆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⑤諾金│ │
│ │ │公司 │ │
│ │ │ │ │
├───┼───────┼────┼───────────────────────┤
│⑥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廣埠 │11,222,36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陳述,廣埠係徐金浩設立之│
│ │ │與⑦科隆│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8頁)。 │
│ │ │公司負責│2.被告李承杰 │
│ │ │人陳江全│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總經理│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廣埠公司係徐金浩收│
│ │ │蕭志中、│ 購後延用人頭負責人花初麟。廣埠雖有實際對外│
│ │ │財務主任│ 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見│
│ │ │許榮輝,│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 頁)。 │
│ │ │及⑥廣埠│ │
│ │ │公司宋美│ │
│ │ │雲,基於│ │
│ │ │共同之犯│ │
│ │ │意聯絡,│ │
│ │ │由⑦科隆│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⑥│ │
│ │ │廣埠公司│ │
│ │ │(許榮輝│ │
│ │ │及宋美雲│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⑨ │85年 │徐金浩、│1.被告李承杰 │
│瑞原 │20,421,400元 │李承杰,│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與⑦科隆│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瑞原公司於84│
│ │ │公司負責│ 年底遷廠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
│ │ │人陳江全│ 在遷廠前曾向土銀新店分行融資300 萬元,故公│
│ │ │、總經理│ 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的進銷項發票,否則│
│ │ │蕭志中、│ 公司半年完全沒有營運,銀行會要求償還前開貸│
│ │ │財務主任│ 款。而實際上公司完全沒有營運。其編製假業績│
│ │ │許榮輝,│ 曾使用過科隆、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
│ │ │基於共同│ 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
│ │ │之犯意聯│ 第102-104 頁)。 │
│ │ │絡,由⑦│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一直在徐金浩以瑞│
│ │ │科隆公司│ 原公司掛名負責人劉竹根名義購置的房舍(桃園│
│ │ │虛開發票│ 市○○路68號1-5 樓)編製23家公司不實的進銷│
│ │ │予⑨瑞原│ 項銷售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頁)│
│ │ │公司 │ 。 │
│ │ │ │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
│ │ │ │ 資料均為偽造虛增,因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
│ │ │ │ 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3頁)。 │
│ │ │ │2.證人蕭大可89.04.19調查站陳述,瑞原公司遷至龜│
│ │ │ │ 山鄉之後,由於公司根本沒有資金買原料,因此一│
│ │ │ │ 直沒有生產(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8頁)│
│ │ │ │ 。 │
│ │ │ │3.證人鄭秀雄89.05.25調查站陳述,89年6、7月間徐│
│ │ │ │ 金浩概括承受收購瑞原公司抵償債款,成為實際負│
│ │ │ │ 責人,但仍由劉竹根掛名公司負責人。徐金浩收購│
│ │ │ │ 瑞原公司後,一則因公司如有3 期均無營運無開立│
│ │ │ │ 任何發票,將會被勒令停業,二則為向銀行申辦貸│
│ │ │ │ 款並消化徐金浩所擁有之不動產,故每月虛開銷項│
│ │ │ │ 發票及向其他公司虛進進項發票,以維持公司正常│
│ │ │ │ 營運假象(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9-30 頁│
│ │ │ │ )。 │
├───┼───────┼────┼───────────────────────┤
│⑩ │86年 │徐金浩、│1.被告李承杰 │
│大家豪│4,643,750元 │李承杰,│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與⑦科隆│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大家豪公司係負責人│
│ │ │公司負責│ 朱友龍與其相互間共同需要製造業績而配合循環│
│ │ │人陳江全│ 開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總經理│ -98 頁)。 │
│ │ │蕭志中、│ │
│ │ │財務主任│ │
│ │ │許榮輝,│ │
│ │ │及⑩大家│ │
│ │ │豪公司負│ │
│ │ │責人朱友│ │
│ │ │龍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⑦科隆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⑩大│ │
│ │ │家豪公司│ │
│ │ │ │ │
├───┼───────┼────┼───────────────────────┤
│⑪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公霆 │4,304,32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與⑦科隆│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雄要其│
│ │ │公司負責│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林政雄負│
│ │ │人陳江全│ 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 頁)。 │
│ │ │、總經理│3.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
│ │ │蕭志中、│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財務主任│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
│ │ │許榮輝,│ 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徐金浩借款1 千萬元無│
│ │ │及⑪公霆│ 力償還,徐金浩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
│ │ │公司實際│ 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徐金浩會在每一期申報│
│ │ │負責人林│ 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
│ │ │政雄基於│ 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 │共同之犯│ │
│ │ │意聯絡,│ │
│ │ │由⑦科隆│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⑪│ │
│ │ │公霆公司│ │
├───┼───────┼────┼───────────────────────┤
│⑬ │85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昱享 │32,121,025元 │李承杰,│ 、2 。 │
│ │ │與⑦科隆│ │
│ │ │公司負責│ │
│ │ │人陳江全│ │
│ │ │、總經理│ │
│ │ │蕭志中、│ │
│ │ │財務主任│ │
│ │ │許榮輝,│ │
│ │ │及昱享公│ │
│ │ │司負責人│ │
│ │ │曾德貴,│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⑦│ │
│ │ │科隆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⑬昱享│ │
│ │ │公司 │ │
│ │ │ │ │
├───┼───────┼────┼───────────────────────┤
│㉒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堪薩斯│9,401,205元 │廖發水、│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李承杰,│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與⑦科隆│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公司負責│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人陳江全│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總經理│ 203 頁)。 │
│ │ │蕭志中、│ ⑵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財務主任│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許榮輝,│ ,故由廖發水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基於共同│ 號偵查卷260 頁)。 │
│ │ │之犯意聯│2.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絡,由⑦│ 、2 。 │
│ │ │科隆公司│3.被告鄭曉瑞89.04.06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 │
│ │ │虛開發票│ 15,000之代價,答應掛名擔任堪薩斯公司負責人,│
│ │ │予㉒堪薩│ 徐金浩則為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斯公司 │ 卷第61頁)。 │
│ │ │ │4.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 │
├───┼───────┼────┼───────────────────────┤
│㉕ │85-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咏康 │887,501,761元 │廖發水、│2.被告陳江全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咏康公司是│
│ │ │李承杰,│ 科隆公司的國內事業部,專責銷售科隆公司產品的│
│ │ │與⑦科隆│ 國內市場。科隆公司為順利上櫃上市,乃於86年間│
│ │ │公司負責│ 將咏康公司獨立營運,並由科隆公司副總經理鍾振│
│ │ │人陳江全│ 隆擔任咏康公司董事長。但就我所知,咏康公司實│
│ │ │、總經理│ 際負責營運者為蕭志中。(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
│ │ │蕭志中、│ 查卷第20頁)。 │
│ │ │財務主任│3.證人許榮輝89.05.31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7月│
│ │ │許榮輝,│ 間,科隆公司董事長陳江全、總經理蕭志中先後表│
│ │ │基於共同│ 示科隆公司要申請上櫃或上市,需要將公司營業額│
│ │ │之犯意聯│ 衝高,故必須與廣隆、咏康公司相互對開無交易事│
│ │ │絡,由⑦│ 實之統一發票。86年10月間,為免稅捐單位起疑,│
│ │ │科隆公司│ 陳江全又指示可利用公司以往曾往來之公司名義,│
│ │ │虛開發票│ 交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要其跟李承杰聯│
│ │ │予㉕咏康│ 絡。李承杰即以科隆公司每期存貨資料,製作對開│
│ │ │公司 │ 發票之明細表,由其依明細表上所載之數字、資料│
│ │ │ │ ,對開發票予承杰指定之公司。其確係受陳江全、│
│ │ │ │ 蕭志中2 人指示才配合李承杰進行對開不實發票之│
│ │ │ │ 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87-88 頁)。 │
├───┼───────┼────┼───────────────────────┤
│㉖ │85-88年 │徐金浩、│1.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㉕咏康公司之3。 │
│廣超 │127,496,500元 │廖發水、│ │
│ │ │李承杰,│ │
│ │ │與⑦科隆│ │
│ │ │公司負責│ │
│ │ │人陳江全│ │
│ │ │、總經理│ │
│ │ │蕭志中、│ │
│ │ │財務主任│ │
│ │ │許榮輝,│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⑦│ │
│ │ │科隆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㉖廣超│ │
│ │ │公司 │ │
├───┼───────┼────┼───────────────────────┤
│合計 │85-88年 │ │ │
│ │1,166,528,959 │ │ │
│ │元 │ │ │
└───┴───────┴────┴───────────────────────
附表二-7.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科隆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 三 │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科隆等公司銷項進項 │
│ │金額電腦統計表 │
├──┼────────────────────────┤
│ 四 │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科隆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金額統計表 │
├──┼────────────────────────┤
│ 五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科隆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 六 │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科隆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統計資料 │
├──┼────────────────────────┤
│ 七 │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科隆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金額分配表 │
├──┼────────────────────────┤
│ 八 │附表B-5編號01(附件八編號02)科隆公司營業計劃、 │
│ │85-8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報告書、86年度財務報表 │
│ │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86年1月至87年9月營業人銷售額│
│ │與稅額申報書(401表)、84-8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 │申報核定通知書等公司資料 │
├──┼────────────────────────┤
│ 九 │附表B-5編號05(附件八編號06)科隆公司87年進料驗 │
│ │收單 │
├──┼────────────────────────┤
│ 十 │附表B-5編號06(附件八編號07)科隆公司尋找進項發 │
│ │票草稿 │
├──┼────────────────────────┤
│十一│附表B-5編號07(附件八編號08)科隆公司與威尼爾公 │
│ │司往來資料文件 │
├──┼────────────────────────┤
│十二│附表B-5編號08(附件八編號09)科隆公司與昱享公司 │
│ │發票往來明細 │
├──┼────────────────────────┤
│十三│附表B-5編號11(附件八編號14)科隆公司與瑞原、昱 │
│ │享、堪薩斯發票往來明細 │
├──┼────────────────────────┤
│十四│附表B-5編號12(附件八編號15)科隆公司銷貨發票影 │
│ │本 │
├──┼────────────────────────┤
│十五│附表B-5編號14(附件八編號18)科隆公司資產負債表 │
│ │、損益表 │
├──┼────────────────────────┤
│十六│附表B-5編號15(附件八編號19)科隆公司85-86年營利│
│ │事業所得稅查核報告書 │
├──┼────────────────────────┤
│十七│附表B-5編號16(附件八編號20)科隆公司與瑞原、昱 │
│ │享、科上、堪薩斯等公司間進銷項營業額 │
├──┼────────────────────────┤
│十八│附表B-5編號17(附件八編號21)科隆公司84年1月至87│
│ │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十九│附表B-5編號18(附件八編號22)科隆公司出貨明細表 │
│ │及出貨單 │
├──┼────────────────────────┤
│二十│附表B-5 編號19(附件八編號23)科隆公司88年出貨單│
├──┼────────────────────────┤
│二一│附表B-5編號23(附件八編號33)諾均公司向科隆公司 │
│ │採購單 │
└──┴────────────────────────┘
附表二-8.1 虛開發票公司:⑧台鶴企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②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87│
│嘉澧 │37,000,305元│廖發水、│ 、88年向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
│ │ │李承杰,│ 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8 頁)。 │
│ │ │與台鶴公│2.被告廖發水 │
│ │ │司掛名負│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排製進銷│
│ │ │責人兼股│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東姜村桂│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基於共同│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之犯意聯│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絡,由⑧│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台鶴公司│ 頁)。 │
│ │ │虛開發票│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曾親口承認諾│
│ │ │予②嘉澧│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公司 │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88 頁)。 │
│ │ │ │3.被告姜村桂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徐金浩找│
│ │ │ │ 廖發水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
│ │ │ │ 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
│ │ │ │ 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見│
│ │ │ │ 89年他字286 號偵查卷第16頁)。 │
│ │ │ │4.被告李承杰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係徐金浩所│
│ │ │ │ 經營設立,由姜村桂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
│ │ │ │ 人為徐金浩(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 │ 98頁)。 │
│ │ │ │5.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參與配合循│
│ │ │ │ 環開立不實發票的公司,徐金浩所有的包括諾均、│
│ │ │ │ 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
│ │ │ │ 8 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9 頁)│
│ │ │ │ 。 │
│ │ │ │6.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
│ │ │ │ 、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係徐金浩所│
│ │ │ │ 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
│ │ │ │ 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 │
│ │ │ │ 15頁)。 │
├───┼──────┼────┼───────────────────────┤
│④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威尼爾│13,492,390元│廖發水、│2.被告李承杰 │
│ │ │李承杰,│ ⑴同上嘉澧公司之4。 │
│ │ │與台鶴公│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
│ │ │司掛名負│ 劉火金頂讓給徐金浩,由徐金浩指示加入循環公│
│ │ │責人兼股│ 司(見89年偵字第97-98 頁)。 │
│ │ │東姜村桂│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⑧│ │
│ │ │台鶴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④威尼│ │
│ │ │爾公司 │ │
├───┼──────┼────┼───────────────────────┤
│⑥ │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廖發水、姜村桂、李承杰之自白,同│
│廣埠 │3,011,980元 │廖發水、│ 上②嘉澧公司之1-4。 │
│ │ │,與台鶴│2.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5。 │
│ │ │公司掛名│ │
│ │ │負責人兼│ │
│ │ │股東姜村│ │
│ │ │桂,及⑥│ │
│ │ │廣埠公司│ │
│ │ │宋美雲,│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⑧│ │
│ │ │台鶴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⑥廣埠│ │
│ │ │公司(宋│ │
│ │ │美雲未據│ │
│ │ │檢察官起│ │
│ │ │訴) │ │
│ │ │ │ │
├───┼──────┼────┼───────────────────────┤
│⑦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科隆 │8,571,520元 │廖發水、│ 、4 。 │
│ │ │李承杰,│2.被告陳江全 │
│ │ │與台鶴公│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司掛名負│ 用途,應該是蕭志中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責人兼股│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東姜村桂│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及⑦科│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隆公司負│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責人陳江│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全、總經│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理蕭志中│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財務主│ 開不實發票情事,許榮輝應係受蕭志中指使製作│
│ │ │任許榮輝│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基於共│3.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同之犯意│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聯絡,由│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⑧台鶴公│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
│ │ │司虛開發│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票予⑦科│4.證人許榮輝 │
│ │ │隆公司 │ ⑴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 月間董事長陳│
│ │ │(許榮輝│ 江全曾表示因公司預備要申請上市或上櫃,但營│
│ │ │未據檢察│ 業額不足,故要其幫忙開立不實之發票。其與李│
│ │ │官起訴)│ 承杰連繫上後即開始相互開立不實之發票,製造│
│ │ │ │ 假業績憑以向稅捐單位申報營業稅資料。科隆公│
│ │ │ │ 司為符合上市上櫃之條件,每月所需之營業額約│
│ │ │ │ 在6 千萬元左右(每期約1億2千萬元左右),故│
│ │ │ │ 其和李承杰會在科隆公司正常營運所開立之發票│
│ │ │ │ 而不足前開金額之差額部分開立不實之發票(見│
│ │ │ │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58-159 頁)。 │
│ │ │ │ ⑵89.05.31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7月間,科隆│
│ │ │ │ 公司董事長陳江全、總經理蕭志中先後表示科隆│
│ │ │ │ 公司要申請上櫃或上市,需要將公司營業額衝高│
│ │ │ │ ,故必須與廣隆、咏康公司相互對開無交易事實│
│ │ │ │ 之統一發票。86年10月間,為免稅捐單位起疑,│
│ │ │ │ 陳江全又指示可利用公司以往曾往來之公司名義│
│ │ │ │ ,交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要其跟李承│
│ │ │ │ 杰聯絡。李承杰即以科隆公司每期存貨資料,製│
│ │ │ │ 作對開發票之明細表,由其依明細表上所載之數│
│ │ │ │ 字、資料,對開發票予承杰指定之公司。其確係│
│ │ │ │ 受陳江全、蕭志中2 人指示才配合李承杰進行對│
│ │ │ │ 開不實發票之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
│ │ │ │ 87-88 頁)。 │
├───┼──────┼────┼───────────────────────┤
│⑬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昱享 │3,125,450元 │廖發水、│ 、4 。 │
│ │ │李承杰,│ │
│ │ │與台鶴公│ │
│ │ │司掛名負│ │
│ │ │責人兼股│ │
│ │ │東姜村桂│ │
│ │ │,及昱享│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⑧│ │
│ │ │台鶴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⑬昱享│ │
│ │ │公司 │ │
├───┼──────┼────┼───────────────────────┤
│⑭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菱異 │8,055,025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菱異公司係徐│
│ │ │與台鶴公│ 金浩設立的公司,且自其87年7、8月幫徐金浩製│
│ │ │司掛名負│ 作徐金浩提供之17家公司及其自行運用的6 家公│
│ │ │責人兼股│ 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際交易行│
│ │ │東姜村桂│ 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頁)。 │
│ │ │基於共同│2.被告李承杰 │
│ │ │之犯意聯│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 │
│ │ │絡,由⑧│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台鶴公司│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徐金浩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虛開發票│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予⑭菱異│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公司 │ 徐金浩。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⑯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盟士 │44,000元 │廖發水、│2.被告李承杰 │
│ │ │李承杰,│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 │
│ │ │與台鶴公│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盟士公司由彭宇彬擔│
│ │ │司掛名負│ 任負責人,雖有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
│ │ │責人兼股│ 開立發票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東姜村桂│ 97-98 頁)。 │
│ │ │基於共同│3.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
│ │ │之犯意聯│ 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徐金浩所為,且盟│
│ │ │絡,由⑧│ 士公司與台鶴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字│
│ │ │台鶴公司│ 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⑯盟士│ │
│ │ │公司 │ │
├───┼──────┼────┼───────────────────────┤
│⑱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伯肯 │1,339,000元 │廖發水、│ 、4 。 │
│ │ │李承杰,│3.證人鄧進福 │
│ │ │與台鶴公│ 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甲○○可能利用其於│
│ │ │司掛名負│ 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
│ │ │責人兼股│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 │
│ │ │東姜村桂│ 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徐金浩拿其身分證將其│
│ │ │,及伯肯│ 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公司實際│ 43-44 頁)。 │
│ │ │負責人徐│ │
│ │ │久賢基於│ │
│ │ │共同之犯│ │
│ │ │意聯絡,│ │
│ │ │由⑧台鶴│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⑱│ │
│ │ │伯肯公司│ │
├───┼──────┼────┼───────────────────────┤
│㉒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堪薩斯│11,830,200元│廖發水、│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李承杰,│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與台鶴公│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司掛名負│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責人兼股│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東姜村桂│ 203 頁)。 │
│ │ │基於共同│ ⑵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之犯意聯│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絡,由⑧│ ,故由廖發水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台鶴公司│ 號偵查卷260 頁)。 │
│ │ │虛開發票│2.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予㉒堪薩│ 、4 。 │
│ │ │斯公司 │3.被告鄭曉瑞89.04.06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 │
│ │ │ │ 15,000之代價,答應掛名擔任堪薩斯公司負責人,│
│ │ │ │ 徐金浩則為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61頁)。 │
│ │ │ │4.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⑦科隆公司之3。 │
├───┼──────┼────┼───────────────────────┤
│㉗ │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超鋒 │3,291,6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與台鶴│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
│ │ │公司掛名│ 負責人盧明山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
│ │ │負責人兼│ 盧明山,盧明山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
│ │ │股東姜村│ 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盧明山(見89年偵字第4337│
│ │ │桂,及超│ 號偵查卷第87頁)。 │
│ │ │鋒公司行│2.被告盧明山89.05.31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與│
│ │ │政經理盧│ 台鶴公司無實際交易行為。廖發水會於每期申報營│
│ │ │明山,基│ 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廖發水將│
│ │ │於共同之│ 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
│ │ │犯意聯絡│ 查卷第92頁)。 │
│ │ │,由⑧台│ │
│ │ │鶴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㉗超鋒公│ │
│ │ │司 │ │
├───┼──────┼────┼───────────────────────┤
│㉘ │88年 │徐金浩、│1.被告王淑玲89.06.05調查站筆錄自白,龍昱公司與│
│龍昱 │12,120,250元│廖發水、│ 超鋒、台鶴、嘉澧、廣埠、諾金等公司沒有生意往│
│ │ │,與台鶴│ 來,係徐金浩要求龍昱公司開立與前開公司交易發│
│ │ │公司掛名│ 票。徐金浩會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將預由龍昱公│
│ │ │負責人兼│ 司開立的發票明細告知我本人,由我交代公司會計│
│ │ │股東姜村│ 依據徐金浩的發票明細開立,由徐金浩本人來收取│
│ │ │桂,及㉘│ 發票,並將前開公司開立給龍昱公司的進項發票交│
│ │ │龍昱公司│ 給龍昱公司處理,且均無製作交易憑證,亦無支付│
│ │ │業務經理│ 憑證(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96頁)。 │
│ │ │王淑玲,│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⑧│ │
│ │ │台鶴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㉘龍昱│ │
│ │ │公司 │ │
│ │ │ │ │
├───┼──────┼────┼───────────────────────┤
│合計 │87-88年 │ │ │
│ │101,881,720 │ │ │
│ │元 │ │ │
└───┴──────┴────┴───────────────────────┘
附表二-8.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1 編號02(附件三編號02)台鶴等公司記事本 │
├──┼────────────────────────┤
│ 三 │附表B-1編號07(附件三編號09)台鶴公司國內客戶明 │
│ │細表 │
├──┼────────────────────────┤
│ 四 │附表B-1編號08(附件三編號10)台鶴公司87年營利事 │
│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8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401表) │
├──┼────────────────────────┤
│ 五 │附表B-1編號10(附件三編號13)台鶴公司出口報單及 │
│ │進項憑證 │
├──┼────────────────────────┤
│ 六 │附表B-1編號14(附件三編號20)台鶴公司88年11-12月│
│ │銷項發票 │
├──┼────────────────────────┤
│ 七 │附表B-1編號15(附件三編號21)台鶴公司訂貨單、統 │
│ │一發票與支票影本、資產負債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 │申報書(401表) │
├──┼────────────────────────┤
│ 八 │附表B-1編號16(附件三編號22)台鶴公司與堪薩斯公 │
│ │司88年間往來之訂貨單、送貨單、統一發票 │
├──┼────────────────────────┤
│ 九 │附表B-1編號17(附件三編號27)台鶴公司88年1-12月 │
│ │進項憑證 │
├──┼────────────────────────┤
│ 十 │附表B-1 編號19(附件三編號29)台鶴公司88年度發票│
├──┼────────────────────────┤
│十一│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台鶴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表 │
├──┼────────────────────────┤
│十二│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台鶴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十三│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台鶴等公司銷項進項 │
│ │金額電腦統計表 │
├──┼────────────────────────┤
│十四│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台鶴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金額統計表 │
├──┼────────────────────────┤
│十五│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台鶴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附表二-9.1 虛開發票公司: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④ │86年 │徐金浩、│1.被告李承杰 │
│威尼爾│510,000元 │李承杰,│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基於共同│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瑞原公司於84│
│ │ │之犯意聯│ 年底遷廠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
│ │ │絡,由⑨│ 在遷廠前曾向土銀新店分行融資300 萬元,故公│
│ │ │瑞原公司│ 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的進銷項發票,否則│
│ │ │虛開發票│ 公司半年完全沒有營運,銀行會要求償還前開貸│
│ │ │予④威尼│ 款。而實際上公司完全沒有營運。其編製假業績│
│ │ │爾公司 │ 曾使用過威尼爾、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一直在徐金浩以瑞│
│ │ │ │ 原公司掛名負責人劉竹根名義購置的房舍(桃園│
│ │ │ │ 市○○路68號1-5 樓)編製23家公司不實的進銷│
│ │ │ │ 項銷售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頁)│
│ │ │ │ 。 │
│ │ │ │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
│ │ │ │ 資料均為偽造虛增,因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
│ │ │ │ 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3頁)。 │
│ │ │ │2.證人蕭大可89.04.19調查站陳述,瑞原公司遷至龜│
│ │ │ │ 山鄉之後,由於公司根本沒有資金買原料,因此一│
│ │ │ │ 直沒有生產(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8頁)│
│ │ │ │ 。 │
│ │ │ │3.證人鄭秀雄89.05.25調查站陳述,89年6、7月間徐│
│ │ │ │ 金浩概括承受收購瑞原公司抵償債款,成為實際負│
│ │ │ │ 責人,但仍由劉竹根掛名公司負責人。徐金浩收購│
│ │ │ │ 瑞原公司後,一則因公司如有3 期均無營運無開立│
│ │ │ │ 任何發票,將會被勒令停業,二則為向銀行申辦貸│
│ │ │ │ 款並消化徐金浩所擁有之不動產,故每月虛開銷項│
│ │ │ │ 發票及向其他公司虛進進項發票,以維持公司正常│
│ │ │ │ 營運假象(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9-30 頁│
│ │ │ │ )。 │
├───┼──────┼────┼───────────────────────┤
│⑮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是│
│俊澤 │820,000元 │李承杰、│ 其本人申請成立的公司,自從其87年7、8月幫徐金│
│ │ │廖發水基│ 浩製作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
│ │ │於共同之│ 際交易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字│
│ │ │犯意聯絡│ 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 頁)。 │
│ │ │,由⑨瑞│2.被告李承杰 │
│ │ │原公司虛│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開發票予│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⑮俊澤公│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司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係廖發水提│
│ │ │ │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徐金浩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 │ 係徐金浩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廖發水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⑲ │85-86年 │徐金浩、│1.被告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⑮俊澤公司之2。 │
│昱瀚 │31,639,278元│李承杰,│ │
│ │ │與昱瀚公│ │
│ │ │司負責人│ │
│ │ │曾德貴,│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⑨│ │
│ │ │瑞原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⑲昱瀚│ │
│ │ │公司 │ │
├───┼──────┼────┼───────────────────────┤
│㉒ │85-86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堪薩斯│21,431,883元│李承杰,│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基於共同│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之犯意聯│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絡,由⑨│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瑞原公司│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虛開發票│ 203 頁)。 │
│ │ │予㉒堪薩│ ⑵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斯公司 │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 │ ,故由廖發水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 │2.被告鄭曉瑞89.04.06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 │
│ │ │ │ 15,000之代價,答應掛名擔任堪薩斯公司負責人,│
│ │ │ │ 徐金浩則為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61頁)。 │
│ │ │ │3.被告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⑮俊澤公司之2。 │
├───┼──────┼────┼───────────────────────┤
│㉓ │86年 │徐金浩、│1.被告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⑮俊澤公司之2。 │
│達暉 │5,332,000元 │李承杰,│2.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局筆錄自白,其於84資收│
│ │ │與㉓達暉│ 購達暉公司,先由黃清治掛名擔任負責人,87年間│
│ │ │公司實際│ 則由顧慧林掛名擔任負責人,但達暉公司的實際業│
│ │ │負責人林│ 務均由其全權處理。徐金浩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
│ │ │政雄,基│ 前告知達暉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及銷售對象公司名│
│ │ │於共同之│ 稱,其再交代會計開立徐金浩所要的發票,由徐金│
│ │ │犯意聯絡│ 浩本人在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到達暉公司領取虛開│
│ │ │,由⑨瑞│ 的發票。至於徐金浩所提供的公司虛開給達暉的發│
│ │ │原公司虛│ 票,則由徐金浩交給公司會計處理(見89年偵字第│
│ │ │開發票予│ 89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 │ │㉓達暉公│ │
│ │ │司 │ │
├───┼──────┼────┼───────────────────────┤
│㉔ │85-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科上 │9,736,900元 │李承杰,│ ⑴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科上公司係其本人申│
│ │ │與㉔科上│ 請成立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
│ │ │公司負責│ 頁)。 │
│ │ │人廖發水│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向我表示,渠│
│ │ │,基於共│ 開設之公司所使用統一發票數量不足,必須借用│
│ │ │同之犯意│ 科上及俊澤統一發票,我遂將前開發票供徐浩使│
│ │ │聯絡,由│ 用。87年6 月前該不實之統一發票由徐金浩聘請│
│ │ │⑨瑞原公│ 李承杰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見89年偵字第│
│ │ │司虛開發│ 9812號偵查卷第26-27 頁)。 │
│ │ │票予㉔科│2.被告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⑮俊澤公司之2。 │
│ │ │上公司 │ │
├───┼──────┼────┼───────────────────────┤
│合計 │85-86年 │ │ │
│ │69,470,061元│ │ │
└───┴──────┴────┴───────────────────────┘
附表二-9.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瑞原等公司銷貨紀錄 │
│ │、發票 │
├──┼────────────────────────┤
│ 三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瑞原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四 │附表B-3編號03(附件五編號04)瑞原公司國內客戶明 │
│ │細表 │
└──┴────────────────────────┘
附表二-10.1虛開發票公司:⑩大家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6年 │徐金浩、│1.被告李承杰 │
│諾均 │2,178,300元 │李承杰,│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與①諾均│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公司經理│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黃夢桂,│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及⑩大家│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豪公司負│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責人朱友│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龍,基於│ 卷第102 、104 頁)。 │
│ │ │共同之犯│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大家豪公司係負責人│
│ │ │意聯絡,│ 朱友龍與其相互間共同需要製造業績而配合循環│
│ │ │由⑩大家│ 開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豪公司虛│ -98 頁)。 │
│ │ │開發票予│2.證人許榮輝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李承杰│
│ │ │①諾均公│ 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
│ │ │司 │ 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
│ │ │(黃夢桂│ 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未據檢察│ 159 頁)。 │
│ │ │官起訴)│ │
├───┼──────┼────┼───────────────────────┤
│⑫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89.03.15調查站筆錄,得意通公司係其│
│得意通│2,438,000元 │李承杰、│ 借用張標享名義開設的(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廖發水,│ 卷第87-88 頁)。 │
│ │ │與⑩大家│2.被告李承杰 │
│ │ │豪公司負│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責人朱友│ ⑵89.03.21調查筆錄自白,得意通係廖發水提供配│
│ │ │龍,基於│ 合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 │
│ │ │共同之犯│ 頁)。 │
│ │ │意聯絡,│ │
│ │ │由⑩大家│ │
│ │ │豪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⑫得意通│ │
│ │ │公司 │ │
├───┼──────┼────┼───────────────────────┤
│⑮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是│
│俊澤 │897,000元 │李承杰、│ 其本人申請成立的公司,自從其87年7、8月幫徐金│
│ │ │廖發水,│ 浩製作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
│ │ │與⑩大家│ 際交易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字│
│ │ │豪公司負│ 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 頁)。 │
│ │ │責人朱友│2.被告李承杰 │
│ │ │龍,基於│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共同之犯│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係廖發水提│
│ │ │意聯絡,│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徐金浩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由⑩大家│ 係徐金浩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豪公司虛│ 不實的發票,廖發水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開發票予│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⑮俊澤公│ │
│ │ │司 │ │
├───┼──────┼────┼───────────────────────┤
│⑰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全昕 │1,087,000元 │李承杰、│ ⑴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
│ │ │廖發水,│ 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
│ │ │與⑩大家│ ,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豪公司負│ 卷87-88 頁)。 │
│ │ │責人朱友│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於其開設之科上及│
│ │ │龍,基於│ 俊澤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
│ │ │共同之犯│ 公司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
│ │ │意聯絡,│ 卷第26頁)。 │
│ │ │由⑩大家│2.被告李承杰 │
│ │ │豪公司虛│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開發票予│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廖發水提│
│ │ │⑰全昕公│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徐金浩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司 │ 係徐金浩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廖發水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 │3.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
│ │ │ │ 其與廖發水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
│ │ │ │ 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
│ │ │ │ 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廖發水購買(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 頁)。 │
│ │ │ │4.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合計 │86年 │ │ │
│ │6,600,300元 │ │ │
└───┴──────┴────┴───────────────────────┘
附表二-10.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大家豪等公司銷貨紀 │
│ │錄、發票 │
├──┼────────────────────────┤
│ 三 │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大家豪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金額分配表 │
└──┴────────────────────────┘
附表二-11.1虛開發票公司:⑪公霆企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
│諾均 │3,080,000元 │廖發水、│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李承杰,│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與①諾均│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公司經理│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黃夢桂,│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及⑪公霆│ )。 │
│ │ │公司實際│2.被告李承杰 │
│ │ │負責人林│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政雄,基│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於共同之│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犯意聯絡│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由⑪公│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霆公司虛│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開發票予│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①諾均公│ 卷第102 、104 頁)。 │
│ │ │司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黃夢桂│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徐金浩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未據檢察│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官起訴)│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徐金浩。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 │ │3.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 │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雄要其│
│ │ │ │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林政雄負│
│ │ │ │ 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 頁)。 │
│ │ │ │4.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
│ │ │ │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 │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
│ │ │ │ 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徐金浩借款1 千萬元無│
│ │ │ │ 力償還,徐金浩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
│ │ │ │ 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徐金浩會在每一期申報│
│ │ │ │ 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
│ │ │ │ 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⑥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廣埠 │3,835,26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曾親口承認諾│
│ │ │與⑪公霆│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公司實際│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負責人林│ 88 頁)。 │
│ │ │政雄,及│2.被告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⑥廣埠公│ │
│ │ │司宋美雲│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⑪公霆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⑥廣│ │
│ │ │埠公司 │ │
│ │ │(宋美雲│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⑧ │87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87│
│台鶴 │9,072,360元 │廖發水、│ 、88年向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
│ │ │李承杰,│ 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8 頁)。 │
│ │ │與⑪公霆│2.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⑥廣埠公司之1。 │
│ │ │公司實際│3.被告姜村桂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徐金浩找│
│ │ │負責人林│ 廖發水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
│ │ │政雄,及│ 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
│ │ │⑧台鶴公│ 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見│
│ │ │司名義負│ 89年他字286 號偵查卷第16頁)。 │
│ │ │責人兼股│4.被告李承杰 │
│ │ │東姜村桂│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基於共│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係徐金浩所│
│ │ │同之犯意│ 經營設立,由姜村桂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
│ │ │聯絡,由│ 人為徐金浩(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⑪公霆公│ 98頁)。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⑧台│ │
│ │ │鶴公司 │ │
├───┼──────┼────┼───────────────────────┤
│㉓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達暉 │52,612,148元│廖發水、│2.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局筆錄自白,其於84年收│
│ │ │李承杰,│ 購達暉公司,先由黃清治掛名擔任負責人,87年間│
│ │ │與⑪公霆│ 則由顧慧林掛名擔任負責人,但達暉公司的實際業│
│ │ │、㉓達暉│ 務均由其全權處理。達暉與公霆等公司均無實際生│
│ │ │公司實際│ 意往來。徐金浩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前告知達暉│
│ │ │負責人林│ 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及銷售對象公司名稱,其再交│
│ │ │政雄,基│ 代會計開立徐金浩所要的發票,由徐金浩本人在營│
│ │ │於共同之│ 業稅申報截止日前到達暉公司領取虛開的發票。至│
│ │ │犯意聯絡│ 於徐金浩所提供的公司虛開給達暉的發票,則由徐│
│ │ │,由⑪公│ 金浩交給公司會計處理(見89年偵字第8912號偵查│
│ │ │霆公司虛│ 卷第11-12頁 )。 │
│ │ │開發票予│ │
│ │ │㉓達暉公│ │
│ │ │司 │ │
├───┼──────┼────┼───────────────────────┤
│領袖(│86-87年 │⑪公霆、│1.證人歐志煌 │
│雄檢併│108,116,190 │領袖公司│ ⑴89.07.19偵查庭陳述,其僅為掛名負責人(見雄│
│案) │元 │負責人林│ 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第15頁)。 │
│ │ │政雄主導│ ⑵89.07.31偵查庭陳述,當時是陳忍壽介紹其至領│
│ │ │,由⑪公│ 袖做負責人(見雄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
│ │ │霆公司虛│ 第20頁)。 │
│ │ │開發票予│2.證人謝榮仁90.01.19偵查庭陳述,是是林政雄拜託│
│ │ │領袖公司│ 其至高雄向林京瑩領取領袖公司帳冊及資料。(見│
│ │ │ │ 雄檢90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22頁)。 │
│ │ │ │3.證人古嘉麗90.08.15偵查庭陳述,是林政雄向其租│
│ │ │ │ 屋。當時林政雄與其他三名男子一起來,說他們是│
│ │ │ │ 領袖貿易公司要租房子,租金都是直接匯入我銀行│
│ │ │ │ 帳戶裡或小姐拿票給我。(見雄檢90年他字第1245│
│ │ │ │ 號偵查卷第67頁)。 │
│ │ │ │4.證人林京瑩90.08.15偵查庭陳述,徐麗珠說她是領│
│ │ │ │ 袖公司的人,公司由台北遷下來,需要在高雄找記│
│ │ │ │ 帳業者,並請其跟該公司的會計連絡。(見雄檢90│
│ │ │ │ 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67頁)。 │
├───┼──────┼────┼───────────────────────┤
│合計 │86-87年 │ │ │
│ │176,715,958 │ │ │
│ │元 │ │ │
└───┴──────┴────┴───────────────────────┘
附表二-11.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領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8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繳憑單申報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媒體│
│ │申報總表、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
│ │(雄檢89偵緝1213,P52-58)。 │
├──┼────────────────────────┤
│ 三 │林京瑩回覆高雄地檢署函,陳稱其自86年中旬至87年10│
│ │月31日止服務領袖公司之稅務申報事宜,後帳冊資料由│
│ │領袖公司派人員謝榮仁取回。依該公司會計小姐所言,│
│ │徐麗珠小姐應為老闆娘,且領袖公司負責人及人員應大│
│ │都在台北。(雄檢89偵緝1213,P74) │
├──┼────────────────────────┤
│ 四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10月12日90高市稽政字第81025 │
│ │號函,並附領袖公司營利事業變登記查簽表、新開業營│
│ │業人訪問卡、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8月30日高市稽法 │
│ │字第68431號處分書、違章檢舉查核報告書、86年5月至│
│ │87 年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雄檢90他 │
│ │2481,P4-20) │
├──┼────────────────────────┤
│ 五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 月3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 │
│ │0940029958號函,稱領袖公司於86、87年度取得虛設行│
│ │號公霆及達暉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 │
│ │140,343,990 元充當進項憑證,逃漏營業稅,經高雄市│
│ │稅捐稽徵處補徵本稅7,017,202元,並裁罰49,119,973 │
│ │元(本院卷五,P45-71) │
├──┼────────────────────────┤
│ 六 │領袖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本院卷五,P61-71) │
└──┴────────────────────────┘
附表二-12.1虛開發票公司:⑫得意通企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②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嘉澧 │9,107,300元 │廖發水、│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排製進銷│
│ │ │李承杰,│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基於共同│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之犯意聯│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絡,由⑫│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得意通公│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司虛開發│ 頁)。 │
│ │ │票予②嘉│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陳述,得意通係其借用張標│
│ │ │澧公司 │ 享名義開設的。徐金浩曾親口承認諾均、嘉澧、│
│ │ │ │ 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係渠設立之│
│ │ │ │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8 頁)│
│ │ │ │ 。 │
│ │ │ │2.被告李承杰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為廖發水提供│
│ │ │ │ 配合的公司;諾均、嘉澧、諾金、台鶴、菱異公│
│ │ │ │ 司均係徐金浩所經營設立,分別以渠弟徐金林、│
│ │ │ │ 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村桂、傅棟垣│
│ │ │ │ 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徐金浩。其中│
│ │ │ │ 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虛設公司(見│
│ │ │ │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 │
│ │ │ │3.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 │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④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威尼爾│133,00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⑫│ │
│ │ │得意通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④威│ │
│ │ │尼爾公司│ │
├───┼──────┼────┼───────────────────────┤
│⑦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科隆 │29,949,760元│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被告陳江全 │
│ │ │與⑦科隆│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公司負責│ 用途,應該是蕭志中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人陳江全│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總經理│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蕭志中、│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財務主任│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許榮輝,│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基於共同│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之犯意聯│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絡,由⑫│ 開不實發票情事,許榮輝應係受蕭志中指使製作│
│ │ │得意通公│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司虛開發│3.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 │
│ │ │票予⑦科│ │
│ │ │隆公司 │ │
│ │ │(許榮輝│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⑧ │87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87│
│台鶴 │6,575,000元 │廖發水、│ 、88年向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
│ │ │李承杰,│ 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8 頁)。 │
│ │ │與⑧台鶴│2.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公司掛名│3.被告姜村桂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徐金浩找│
│ │ │負責人兼│ 廖發水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
│ │ │股東姜村│ 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
│ │ │桂,基於│ 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見│
│ │ │共同之犯│ 89年他字286 號偵查卷第16頁)。 │
│ │ │意聯絡,│4.被告李承杰 │
│ │ │由⑫得意│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通公司虛│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係徐金浩所│
│ │ │開發票予│ 經營設立,由姜村桂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
│ │ │⑧台鶴公│ 人為徐金浩(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司 │ 98頁)。 │
├───┼──────┼────┼───────────────────────┤
│⑨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瑞原 │2,133,600元 │廖發水、│2.被告李承杰 │
│ │ │李承杰,│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基於共同│ ⑵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之犯意聯│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瑞原公司於84│
│ │ │絡,由⑫│ 年底遷廠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
│ │ │得意通公│ 在遷廠前曾向土銀新店分行融資300 萬元,故公│
│ │ │司虛開發│ 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的進銷項發票,否則│
│ │ │票予⑨瑞│ 公司半年完全沒有營運,銀行會要求償還前開貸│
│ │ │原公司 │ 款。而實際上公司完全沒有營運。其編製假業績│
│ │ │ │ 曾使用過威尼爾、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104 頁)。 │
│ │ │ │ ⑶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一直在徐金浩以瑞│
│ │ │ │ 原公司掛名負責人劉竹根名義購置的房舍(桃園│
│ │ │ │ 市○○路68號1-5 樓)編製23家公司不實的進銷│
│ │ │ │ 項銷售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頁)│
│ │ │ │ 。 │
│ │ │ │ ⑷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
│ │ │ │ 資料均為偽造虛增,因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
│ │ │ │ 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3頁)。 │
├───┼──────┼────┼───────────────────────┤
│⑪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公霆 │389,00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與⑪公霆│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雄要其│
│ │ │公司實際│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林政雄負│
│ │ │負責人林│ 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 頁)。 │
│ │ │政雄,基│3.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
│ │ │於共同之│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犯意聯絡│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
│ │ │,由⑫得│ 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徐金浩借款1 千萬元無│
│ │ │意通公司│ 力償還,徐金浩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
│ │ │虛開發票│ 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徐金浩會在每一期申報│
│ │ │予⑪公霆│ 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
│ │ │公司 │ 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⑬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昱享 │11,505,975元│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 │
│ │ │與⑬昱享│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⑫得意通│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⑬│ │
│ │ │昱享公司│ │
├───┼──────┼────┼───────────────────────┤
│⑭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菱異 │252,0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菱異公司係徐金浩設│
│ │ │基於共同│ 立的公司,且自其87年7、8月幫徐金浩製作徐金│
│ │ │之犯意聯│ 浩提供之17家公司及其自行運用的6 家公司相互│
│ │ │絡,由⑫│ 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際交易行為(見│
│ │ │得意通公│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頁)。 │
│ │ │司虛開發│2.被告李承杰 │
│ │ │票予⑭菱│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異公司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菱異公司係徐金浩所│
│ │ │ │ 經營設立,以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⑮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是│
│俊澤 │2,189,000元 │廖發水、│ 其本人申請成立的公司,自從其87年7、8月幫徐金│
│ │ │李承杰,│ 浩製作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
│ │ │基於共同│ 際交易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字│
│ │ │之犯意聯│ 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 頁)。 │
│ │ │絡,由⑫│2.被告李承杰 │
│ │ │得意通公│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司虛開發│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係廖發水提│
│ │ │票予⑮俊│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徐金浩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澤公司 │ 係徐金浩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廖發水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⑱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伯肯 │198,00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證人鄧進福 │
│ │ │與⑱伯肯│ 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甲○○可能利用其於│
│ │ │公司實際│ 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
│ │ │負責人徐│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 │
│ │ │久賢,基│ 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徐金浩拿其身分證將其│
│ │ │於共同之│ 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犯意聯絡│ 43-44 頁)。 │
│ │ │,由⑫得│ │
│ │ │意通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⑱伯肯│ │
│ │ │公司 │ │
├───┼──────┼────┼───────────────────────┤
│⑲ │86年 │徐金浩、│1.被告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昱瀚 │3,136,100元 │廖發水、│ │
│ │ │李承杰,│ │
│ │ │與⑲昱瀚│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⑫得意通│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⑲│ │
│ │ │昱瀚公司│ │
├───┼──────┼────┼───────────────────────┤
│⑳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巨旻 │700,0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巨旻公司係其向實際負責│
│ │ │基於共同│ 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
│ │ │之犯意聯│ 偵查卷第87-88 頁)。 │
│ │ │絡,由⑫│2.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 │
│ │ │得意通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⑳巨│ │
│ │ │旻公司 │ │
├───┼──────┼────┼───────────────────────┤
│㉒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堪薩斯│15,528,553元│廖發水、│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李承杰,│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基於共同│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之犯意聯│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絡,由⑫│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得意通公│ 203 頁)。 │
│ │ │司虛開發│ ⑵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票予㉒堪│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薩斯公司│ ,故由廖發水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 │2.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 │ 、3 。 │
├───┼──────┼────┼───────────────────────┤
│㉗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超鋒 │1,619,0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
│ │ │與㉗超鋒│ 負責人盧明山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
│ │ │公司行政│ 盧明山,盧明山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
│ │ │經理盧明│ 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盧明山(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山,基於│ 號偵查卷第87頁)。 │
│ │ │共同之犯│2.被告盧明山89.05.31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僅│
│ │ │意聯絡,│ 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廖發水會於每│
│ │ │由⑫得意│ 期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
│ │ │通公司虛│ 廖發水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
│ │ │開發票予│ 9812號偵查卷第92頁)。 │
│ │ │㉗超鋒公│ │
│ │ │司 │ │
├───┼──────┼────┼───────────────────────┤
│合計 │86-87年 │ │ │
│ │83,416,288元│ │ │
└───┴──────┴────┴───────────────────────┘
附表二-12.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1(附件四編號01)得意通公司證照資料 │
│ │、86年5-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6年3月至 │
│ │87 年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 │
├──┼────────────────────────┤
│ 三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 │
│ │明細表 │
├──┼────────────────────────┤
│ 四 │附表B-2編號04(附件四編號05)得意通公司86年1月至│
│ │87年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86年 │
│ │5-12 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五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得意通等公司銷貨紀 │
│ │錄、發票 │
├──┼────────────────────────┤
│ 六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 │
│ │紀錄表、排製草稿 │
├──┼────────────────────────┤
│ 七 │附表B-2編號09(附件四編號13)得意通公司87年3-12 │
│ │月銷項發票、進銷貨紀錄 │
├──┼────────────────────────┤
│ 八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 │
│ │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九 │附表B-2 編號15(附件四編號21)得意通公司銷貨紀錄│
├──┼────────────────────────┤
│ 十 │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得意通等公司銷項進 │
│ │項金額電腦統計表 │
├──┼────────────────────────┤
│十一│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得意通等公司循環開 │
│ │立發票金額統計表 │
├──┼────────────────────────┤
│十二│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得意通等公司循環開 │
│ │立發票分配表 │
├──┼────────────────────────┤
│十三│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統計資料 │
├──┼────────────────────────┤
│十四│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金額分配表 │
├──┼────────────────────────┤
│十五│附表B-3編號11(附件五編號13)得意通公司章程、股 │
│ │東名冊、開立之發票及影本 │
├──┼────────────────────────┤
│十六│附表B-3編號12(附件五編號14)得意通等公司開立之 │
│ │發票及影本 │
└──┴────────────────────────┘
附表二-13.1虛開發票人:⑬昱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
│諾均 │4,155,914元 │李承杰,│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與①諾均│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公司經理│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黃夢桂,│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及⑬昱享│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公司負責│ )。 │
│ │ │人曾德貴│2.被告李承杰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
│ │ │,基於共│ 開始為徐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
│ │ │同之犯意│ 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
│ │ │聯絡,由│ 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
│ │ │⑬昱享公│ 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司虛開發│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
│ │ │票予①諾│ 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均公司(│ 102、104頁)。 │
│ │ │黃夢桂未│3.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陳述,85年間昱享公司│
│ │ │據檢察官│ 負責人曾德貴與徐金浩合作開設諾均公司,彼此間│
│ │ │起訴) │ 即互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6│
│ │ │ │ 頁)。 │
│ │ │ │4.證人許榮輝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李承杰│
│ │ │ │ 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
│ │ │ │ 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
│ │ │ │ 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159 頁)。 │
├───┼──────┼────┼───────────────────────┤
│②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嘉澧 │1,267,4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曾親口承認諾│
│ │ │與⑬昱享│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公司負責│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人曾德貴│ 88 頁)。 │
│ │ │,基於共│2.被告李承杰 │
│ │ │同之犯意│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聯絡,由│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⑬昱享公│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徐金浩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司虛開發│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票予②嘉│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澧公司 │ 徐金浩。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 │ │3.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 │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④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威尼爾│25,211,940元│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與⑬昱享│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⑬昱享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④威│ │
│ │ │尼爾公司│ │
├───┼──────┼────┼───────────────────────┤
│⑥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廣埠 │10,283,660元│廖發水、│2.被告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李承杰,│3.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與⑬昱享│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及⑥廣│ │
│ │ │埠公司宋│ │
│ │ │美雲,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⑬昱│ │
│ │ │享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⑥廣埠公│ │
│ │ │司 │ │
│ │ │(宋美雲│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⑦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科隆 │22,109,380元│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被告陳江全 │
│ │ │與⑬昱享│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公司負責│ 用途,應該是蕭志中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人曾德貴│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及⑦科│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隆公司負│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責人陳江│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全、總經│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理蕭志中│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財務主│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任許榮輝│ 開不實發票情事,許榮輝應係受蕭志中指使製作│
│ │ │,基於共│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同之犯意│3.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 │
│ │ │聯絡,由│ │
│ │ │⑬昱享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⑦科│ │
│ │ │隆公司 │ │
│ │ │(許榮輝│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⑨ │85-86年 │徐金浩、│1.被告李承杰 │
│瑞原 │26,928,490元│李承杰,│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與⑬昱享│ ⑵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公司負責│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瑞原公司於84│
│ │ │人曾德貴│ 年底遷廠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
│ │ │,基於共│ 在遷廠前曾向土銀新店分行融資300 萬元,故公│
│ │ │同之犯意│ 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的進銷項發票,否則│
│ │ │聯絡,由│ 公司半年完全沒有營運,銀行會要求償還前開貸│
│ │ │⑬昱享公│ 款。而實際上公司完全沒有營運。其編製假業績│
│ │ │司虛開發│ 曾使用過威尼爾、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票予⑨瑞│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原公司 │ 卷第102-104 頁)。 │
│ │ │ │ ⑶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一直在徐金浩以瑞│
│ │ │ │ 原公司掛名負責人劉竹根名義購置的房舍(桃園│
│ │ │ │ 市○○路68號1-5 樓)編製23家公司不實的進銷│
│ │ │ │ 項銷售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頁)│
│ │ │ │ 。 │
│ │ │ │ ⑷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
│ │ │ │ 資料均為偽造虛增,因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
│ │ │ │ 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3頁)。 │
├───┼──────┼────┼───────────────────────┤
│⑩ │86年 │徐金浩、│1.被告李承杰 │
│大家豪│816,550元 │李承杰,│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與⑬昱享│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大家豪公司係負責人│
│ │ │公司負責│ 朱友龍與其相互間共同需要製造業績而配合循環│
│ │ │人曾德貴│ 開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及⑩大│ -98 頁)。 │
│ │ │家豪公司│2.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負責人朱│ │
│ │ │友龍,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⑬昱│ │
│ │ │享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⑩大家豪│ │
│ │ │公司 │ │
│ │ │ │ │
├───┼──────┼────┼───────────────────────┤
│⑪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公霆 │2,259,12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與⑬昱享│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雄要其│
│ │ │公司負責│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林政雄負│
│ │ │人曾德貴│ 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 頁)。 │
│ │ │,及⑪公│3.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
│ │ │霆公司實│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際負責人│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
│ │ │林政雄,│ 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徐金浩借款1 千萬元無│
│ │ │基於共同│ 力償還,徐金浩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
│ │ │之犯意聯│ 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徐金浩會在每一期申報│
│ │ │絡,由⑬│ 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
│ │ │昱享公司│ 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⑪公霆│ │
│ │ │公司 │ │
├───┼──────┼────┼───────────────────────┤
│⑮ │85-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俊澤 │3,266,0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是其本人申│
│ │ │與⑬昱享│ 請成立的公司,自從其87年7、8月幫徐金浩製作│
│ │ │公司負責│ 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際交易│
│ │ │人曾德貴│ 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基於共│ 號偵查卷第87-89 頁)。 │
│ │ │同之犯意│2.被告李承杰 │
│ │ │聯絡,由│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⑬昱享公│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係廖發水提│
│ │ │司虛開發│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徐金浩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票予⑮俊│ 係徐金浩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澤公司 │ 不實的發票,廖發水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⑲ │85-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昱瀚 │5,599,250元 │李承杰,│ 、2 。 │
│ │ │與⑬昱享│2.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⑲昱瀚│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⑬昱享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⑲昱│ │
│ │ │瀚公司 │ │
│ │ │ │ │
├───┼──────┼────┼───────────────────────┤
│㉒ │85-87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堪薩斯│21,590,374元│廖發水、│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李承杰,│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與⑬昱享│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公司負責│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人曾德貴│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基於共│ 203 頁)。 │
│ │ │同之犯意│ ⑵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聯絡,由│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⑬昱享公│ ,故由廖發水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司虛開發│ 號偵查卷260 頁)。 │
│ │ │票予㉒堪│2.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薩斯公司│ 、2 。 │
│ │ │ │3.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㉔ │85-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科上 │8,401,2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科上公司係其本人申│
│ │ │與⑬昱享│ 請成立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
│ │ │公司負責│ 頁)。 │
│ │ │人曾德貴│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向我表示,渠│
│ │ │,基於共│ 開設之公司所使用統一發票數量不足,必須借用│
│ │ │同之犯意│ 科上及俊澤統一發票,我遂將前開發票供徐浩使│
│ │ │聯絡,由│ 用。87年6 月前該不實之統一發票由徐金浩聘請│
│ │ │⑬昱享公│ 李承杰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見89年偵字第│
│ │ │司虛開發│ 9812號偵查卷第26-27 頁)。 │
│ │ │票予㉔科│2.被告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上公司 │ │
├───┼──────┼────┼───────────────────────┤
│合計 │85-87年 │ │ │
│ │131,889,278 │ │ │
│ │元 │ │ │
└───┴──────┴────┴───────────────────────┘
附表二-13.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昱享等公司銷貨紀錄 │
│ │、發票 │
├──┼────────────────────────┤
│ 三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昱享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四 │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昱享等公司銷項進項 │
│ │金額電腦統計表 │
├──┼────────────────────────┤
│ 五 │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昱享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金額統計表 │
├──┼────────────────────────┤
│ 六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昱享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 七 │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昱享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統計資料 │
├──┼────────────────────────┤
│ 八 │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昱享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金額分配表 │
└──┴────────────────────────┘
附表二-14.1虛開發票公司:⑭菱異企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諾均 │10,865,350元│廖發水、│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李承杰,│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與①諾均│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公司經理│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黃夢桂,│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基於共同│ 203 頁)。 │
│ │ │之犯意聯│ ⑵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絡,由⑭│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 頁)。│
│ │ │菱異公司│ ⑶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虛開發票│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予①諾均│ ,故由廖發水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公司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黃夢桂│2.被告廖發水 │
│ │ │未據檢察│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排製進銷│
│ │ │官起訴)│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 │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 │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 │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 │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 │ 頁)。 │
│ │ │ │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曾親口承認諾│
│ │ │ │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 │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88 頁)。 │
│ │ │ │3.被告李承杰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 │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徐金浩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 │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徐金浩。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 │ │4.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
│ │ │ │ 、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係徐金浩所│
│ │ │ │ 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
│ │ │ │ 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 │
│ │ │ │ 15頁)。 │
├───┼──────┼────┼───────────────────────┤
│②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
│嘉澧 │3,495,200元 │廖發水、│ 公司之1-3。 │
│ │ │李承杰,│2.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基於共同│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之犯意聯│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絡,由⑭│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菱異公司│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②嘉澧│ │
│ │ │公司 │ │
├───┼──────┼────┼───────────────────────┤
│③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凡塞斯│1,756,500元 │廖發水、│ 、3 。 │
│ │ │李承杰,│2.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與③凡塞│ │
│ │ │斯公司實│ │
│ │ │際負責人│ │
│ │ │甲○○,│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⑭│ │
│ │ │菱異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③凡塞│ │
│ │ │斯公司 │ │
├───┼──────┼────┼───────────────────────┤
│④ │87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威尼爾│1,126,40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被告李承杰 │
│ │ │基於共同│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之犯意聯│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
│ │ │絡,由⑭│ 劉火金頂讓給徐金浩,由徐金浩指示加入循環公│
│ │ │菱異公司│ 司(見89年偵字第97-98 頁)。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④威尼│ │
│ │ │爾公司 │ │
├───┼──────┼────┼───────────────────────┤
│⑥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菱異公司確│
│廣埠 │6,499,200元 │廖發水、│ 係其本人所有,但廣埠公司其只是借錢給公司100 │
│ │ │李承杰,│ 萬元(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頁)。 │
│ │ │與⑥廣埠│2.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公司宋美│3.被告花初麟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2 │
│ │ │雲,基於│ 萬元之代價擔任廣埠公司負責人。其於89年1 月即│
│ │ │共同之犯│ 表明不願再擔任負責人,但否有變更則不清楚(見│
│ │ │意聯絡,│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7頁)。 │
│ │ │由⑭菱異│4.被告李承杰 │
│ │ │公司虛開│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發票予⑥│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廣埠公司係徐金浩收│
│ │ │廣埠公司│ 購後沿用原公司人頭花初麟。廣埠公司雖有實際│
│ │ │(宋美雲│ 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
│ │ │未據檢察│ 。有關廣埠公司的申購、開立發票均由徐金浩交│
│ │ │官起訴)│ 代宋美雲處理(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 -99 頁)。 │
│ │ │ │5.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參與配合循│
│ │ │ │ 環開立不實發票的公司,徐金浩所有的包括諾均、│
│ │ │ │ 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
│ │ │ │ 8 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9 頁)│
│ │ │ │ 。 │
│ │ │ │6.證人黃夢桂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合計 │87-88年 │ │ │
│ │23,742,650元│ │ │
└───┴──────┴────┴───────────────────────┘
附表二-14.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菱異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表 │
├──┼────────────────────────┤
│ 三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菱異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附表二-15.1虛開發票公司:⑮俊澤實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諾均 │1,144,000元 │廖發水、│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排製進銷│
│ │ │李承杰,│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與①諾均│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公司經理│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黃夢桂,│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基於共同│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之犯意聯│ 頁)。 │
│ │ │絡,由⑮│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科上、俊澤公司是其│
│ │ │俊澤公司│ 本人申請成立之公司,徐金浩提供之17家公司與│
│ │ │虛開發票│ 其自行運用的6 家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
│ │ │予①諾均│ 票,均無實際交易行為,都是其每期編列製作(│
│ │ │公司 │ 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87-89 頁)。 │
│ │ │(黃夢桂│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向我表示,渠│
│ │ │未據檢察│ 開設之公司所使用統一發票數量不足,必須借用│
│ │ │官起訴)│ 科上及俊澤統一發票,我遂將前開發票供徐浩使│
│ │ │ │ 用。87年6 月前該不實之統一發票由徐金浩聘請│
│ │ │ │ 李承杰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見89年偵字第│
│ │ │ │ 9812號偵查卷第26-27 頁)。 │
│ │ │ │2.被告李承杰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俊澤公司係│
│ │ │ │ 廖發水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徐金浩所有的10家│
│ │ │ │ 公司,均係徐金浩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
│ │ │ │ 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廖發水則負責開立渠所提│
│ │ │ │ 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
│ │ │ │ 頁)。 │
├───┼──────┼────┼───────────────────────┤
│④ │86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威尼爾│3,988,940元 │廖發水、│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李承杰,│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基於共同│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之犯意聯│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絡,由⑮│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俊澤公司│ 203 頁)。 │
│ │ │虛開發票│ ⑵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予④威尼│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 頁)。│
│ │ │爾公司 │ ⑶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 │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 │ ,故由廖發水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 │2.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 │3.被告李承杰 │
│ │ │ │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
│ │ │ │ 劉火金頂讓給徐金浩,由徐金浩指示加入循環公│
│ │ │ │ 司。俊澤係廖發水提供配合的公司(見89年偵字│
│ │ │ │ 第97-98 頁)。 │
├───┼──────┼────┼───────────────────────┤
│⑦ │85-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科隆 │6,859,98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被告陳江全 │
│ │ │與⑦科隆│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公司負責│ 用途,應該是蕭志中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人陳江全│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總經理│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蕭志中、│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財務主任│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許榮輝,│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基於共同│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之犯意聯│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絡,由⑮│ 開不實發票情事,許榮輝應係受蕭志中指使製作│
│ │ │俊澤公司│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⑦科隆│ │
│ │ │公司 │ │
│ │ │(許榮輝│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⑫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得意通│872,50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⑮│ │
│ │ │俊澤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④威尼│ │
│ │ │爾公司 │ │
├───┼──────┼────┼───────────────────────┤
│⑬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昱享 │3,427,40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 │
│ │ │與⑬昱享│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⑮俊澤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⑬昱│ │
│ │ │享公司 │ │
├───┼──────┼────┼───────────────────────┤
│⑲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昱瀚 │1,529,00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 │
│ │ │與⑬昱享│ │
│ │ │、⑲昱瀚│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⑮俊澤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⑲昱│ │
│ │ │瀚公司 │ │
├───┼──────┼────┼───────────────────────┤
│㉒ │86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之自白,同上④威尼爾公司之1。 │
│堪薩斯│3,604,975元 │廖發水、│2.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李承杰,│ 、2 。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⑮│ │
│ │ │俊澤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㉒堪薩│ │
│ │ │斯公司 │ │
├───┼──────┼────┼───────────────────────┤
│㉔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科上 │1,149,00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⑮│ │
│ │ │俊澤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㉔科上│ │
│ │ │公司 │ │
├───┼──────┼────┼───────────────────────┤
│㉗ │85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超鋒 │6,183,14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
│ │ │與超鋒公│ 負責人盧明山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
│ │ │司行政經│ 盧明山,盧明山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
│ │ │理盧明山│ 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盧明山。俊澤公司則係其本│
│ │ │,基於共│ 人申請成立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
│ │ │同之犯意│ 第87頁)。 │
│ │ │聯絡,由│2.被告盧明山89.05.31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僅│
│ │ │⑮俊澤公│ 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廖發水會於每│
│ │ │司虛開發│ 期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
│ │ │票予㉗超│ 廖發水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
│ │ │鋒公司 │ 9812號偵查卷第92頁)。 │
├───┼──────┼────┼───────────────────────┤
│合計 │85-86年 │ │ │
│ │28,758,935元│ │ │
└───┴──────┴────┴───────────────────────┘
附表二-15.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俊澤等公司銷貨紀錄 │
│ │、發票 │
├──┼────────────────────────┤
│ 三 │附表B-2編號08(附件四編號12)俊澤公司銷項發票、 │
│ │進銷貨明細表 │
├──┼────────────────────────┤
│ 四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俊澤等公司進銷貨明 │
│ │細、發票、往來傳真資料 │
├──┼────────────────────────┤
│ 五 │附表B-3編號01(附件五編號01)俊澤公司86年度總分 │
│ │類帳、日記帳 │
├──┼────────────────────────┤
│ 六 │附表B-3編號02(附件五編號02)俊澤公司85年度總分 │
│ │類帳、日記帳 │
├──┼────────────────────────┤
│ 七 │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俊澤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統計資料 │
├──┼────────────────────────┤
│ 八 │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俊澤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金額分配表 │
├──┼────────────────────────┤
│ 九 │附表B-3編號10(附件五編號11)俊澤公司86年度營業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 │
├──┼────────────────────────┤
│ 十 │附表B-3編號14(附件五編號16)俊澤公司86年統一發 │
│ │票 │
├──┼────────────────────────┤
│十一│附表B-3編號15(附件五編號17)俊澤公司85、86年會 │
│ │計憑證 │
├──┼────────────────────────┤
│十二│附表B-3編號16(附件五編號18)俊澤公司85年統一發 │
│ │票 │
└──┴────────────────────────┘
附表二-16.1虛開發票公司:⑯盟士企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②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嘉澧 │6,997,100元 │廖發水、│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排製進銷│
│ │ │李承杰,│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基於共同│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之犯意聯│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絡,由⑯│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盟士公司│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虛開發票│ 頁)。 │
│ │ │予②嘉澧│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曾親口承認諾│
│ │ │公司 │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 │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88 頁)。 │
│ │ │ │2.被告李承杰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 │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徐金浩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 │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徐金浩。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盟士公司由彭宇彬擔任負責人,雖有│
│ │ │ │ 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
│ │ │ │ (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 │
│ │ │ │3.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
│ │ │ │ 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徐金浩所為,且盟│
│ │ │ │ 士公司與嘉澧、科隆、台鶴、公霆、昱享、菱異、│
│ │ │ │ 伯肯、堪薩斯、諾均、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
│ │ │ │ 埠等13家公司均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字第43│
│ │ │ │ 37號偵查卷第27、29頁)。 │
│ │ │ │4.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 │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⑦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科隆 │3,451,00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被告陳江全 │
│ │ │與⑦科隆│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公司負責│ 用途,應該是蕭志中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人陳江全│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總經理│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蕭志中、│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財務主任│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許榮輝,│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基於共同│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之犯意聯│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絡,由⑯│ 開不實發票情事,許榮輝應係受蕭志中指使製作│
│ │ │盟士公司│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虛開發票│3.證人彭原添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 │
│ │ │予⑦科隆│ │
│ │ │公司 │ │
│ │ │(許榮輝│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⑧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台鶴 │1,496,00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被告姜村桂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徐金浩找│
│ │ │與⑧台鶴│ 廖發水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
│ │ │公司掛名│ 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
│ │ │負責人兼│ 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見│
│ │ │股東姜村│ 89年他字286 號偵查卷第16頁)。 │
│ │ │桂,基於│3.證人彭原添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 │
│ │ │共同之犯│ │
│ │ │意聯絡,│ │
│ │ │由⑯盟士│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⑧│ │
│ │ │台鶴公司│ │
├───┼──────┼────┼───────────────────────┤
│⑪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公霆 │2,619,40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與⑪公霆│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雄要其│
│ │ │公司實際│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林政雄負│
│ │ │負責人林│ 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 頁)。 │
│ │ │政雄,基│3.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
│ │ │於共同之│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犯意聯絡│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
│ │ │,由⑯盟│ 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徐金浩借款1 千萬元無│
│ │ │士公司虛│ 力償還,徐金浩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
│ │ │開發票予│ 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徐金浩會在每一期申報│
│ │ │⑪公霆公│ 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
│ │ │司 │ 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 │ │4.證人彭原添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 │
├───┼──────┼────┼───────────────────────┤
│⑫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得意通│2,022,0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是其借用│
│ │ │基於共同│ 張標享名義開設的,自從其87年7、8月幫徐金浩│
│ │ │之犯意聯│ 製作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
│ │ │絡,由⑯│ 際交易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
│ │ │盟士公司│ 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 頁)。 │
│ │ │虛開發票│2.被告李承杰 │
│ │ │予⑫得意│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通公司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係廖發水│
│ │ │ │ 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徐金浩所有的10家公司,│
│ │ │ │ 均係徐金浩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
│ │ │ │ 立不實的發票,廖發水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
│ │ │ │ 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⑬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昱享 │6,329,65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證人彭原添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 │
│ │ │與⑬昱享│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⑯盟士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⑬昱│ │
│ │ │享公司 │ │
├───┼──────┼────┼───────────────────────┤
│⑭ │87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菱異 │2,321,300元 │廖發水、│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李承杰,│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基於共同│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之犯意聯│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絡,由⑯│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盟士公司│ 203 頁)。 │
│ │ │虛開發票│ ⑵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予⑭菱異│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 頁)。│
│ │ │公司 │ ⑶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 │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 │ ,故由廖發水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 │2.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 │ 、3 。 │
├───┼──────┼────┼───────────────────────┤
│⑱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伯肯 │771,00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證人鄧進福 │
│ │ │與⑱伯肯│ 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甲○○可能利用其於│
│ │ │公司實際│ 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
│ │ │負責人徐│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 │
│ │ │久賢,基│ 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徐金浩拿其身分證將其│
│ │ │於共同之│ 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犯意聯絡│ 43-44 頁)。 │
│ │ │,由⑯盟│3.證人彭原添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 │
│ │ │士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⑱伯肯公│ │
│ │ │司 │ │
├───┼──────┼────┼───────────────────────┤
│合計 │87年 │ │ │
│ │26,007,450元│ │ │
└───┴──────┴────┴───────────────────────┘
附表二-16.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1編號03(附件三編號03)盟士公司股東名冊、 │
│ │章程、88年1-6月營業人銷售真與稅額申報書(401表)│
│ │、87年1-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三 │附表B-1 編號05(附件三編號06)盟士公司收支明細帳│
├──┼────────────────────────┤
│ 四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盟士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表 │
└──┴────────────────────────┘
附表二-17.1虛開發票公司:⑰全昕企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②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嘉澧 │1,024,450元 │廖發水、│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排製進銷│
│ │ │李承杰,│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基於共同│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之犯意聯│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絡,由⑰│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全昕公司│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虛開發票│ 頁)。 │
│ │ │予②嘉澧│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
│ │ │公司 │ 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
│ │ │ │ ,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87-88 頁)。 │
│ │ │ │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於其開設之科上及│
│ │ │ │ 俊澤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
│ │ │ │ 公司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
│ │ │ │ 卷第26頁)。 │
│ │ │ │2.被告李承杰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廖發水提│
│ │ │ │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徐金浩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 │ 係徐金浩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廖發水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 │3.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
│ │ │ │ 其與廖發水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
│ │ │ │ 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
│ │ │ │ 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廖發水購買(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 頁)。 │
│ │ │ │4.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 │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⑦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科隆 │10,976,845元│廖發水、│ 、2 │
│ │ │李承杰,│2.被告陳江全 │
│ │ │與⑦科隆│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公司負責│ 用途,應該是蕭志中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人陳江全│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總經理│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蕭志中、│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財務主許│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榮輝,基│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於共同之│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犯意聯絡│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由⑰全│ 開不實發票情事,許榮輝應係受蕭志中指使製作│
│ │ │昕公司虛│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開發票予│3.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 │
│ │ │⑦科隆公│ │
│ │ │司 │ │
│ │ │(許榮輝│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⑧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台鶴 │2,007,15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曾親口承認諾│
│ │ │與⑧台鶴│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公司掛名│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負責人兼│ 88 頁)。 │
│ │ │股東姜村│2.被告姜村桂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徐金浩找│
│ │ │桂,基於│ 廖發水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
│ │ │共同之犯│ 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
│ │ │意聯絡,│ 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見│
│ │ │由⑰全昕│ 89年他字286 號偵查卷第16頁)。 │
│ │ │公司虛開│3.被告李承杰 │
│ │ │發票予⑧│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台鶴公司│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係徐金浩所│
│ │ │ │ 經營設立,由姜村桂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
│ │ │ │ 人為徐金浩(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 │ 98頁)。 │
│ │ │ │4.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 │
├───┼──────┼────┼───────────────────────┤
│⑨ │86年 │徐金浩、│1.被告李承杰 │
│瑞原 │477,000元 │李承杰,│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基於共同│ ⑵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之犯意聯│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瑞原公司於84│
│ │ │絡,由⑰│ 年底遷廠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
│ │ │全昕公司│ 在遷廠前曾向土銀新店分行融資300 萬元,故公│
│ │ │虛開發票│ 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的進銷項發票,否則│
│ │ │予⑨瑞原│ 公司半年完全沒有營運,銀行會要求償還前開貸│
│ │ │公司 │ 款。而實際上公司完全沒有營運。其編製假業績│
│ │ │ │ 曾使用過威尼爾、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104 頁)。 │
│ │ │ │ ⑶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一直在徐金浩以瑞│
│ │ │ │ 原公司掛名負責人劉竹根名義購置的房舍(桃園│
│ │ │ │ 市○○路68號1-5 樓)編製23家公司不實的進銷│
│ │ │ │ 項銷售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頁)│
│ │ │ │ 。 │
│ │ │ │ ⑷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
│ │ │ │ 資料均為偽造虛增,因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
│ │ │ │ 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3頁)。 │
├───┼──────┼────┼───────────────────────┤
│⑫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得意通│6,048,36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是其借用│
│ │ │基於共同│ 張標享名義開設的,自從其87年7、8月幫徐金浩│
│ │ │之犯意聯│ 製作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
│ │ │絡,由⑰│ 際交易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
│ │ │全昕公司│ 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 頁)。 │
│ │ │虛開發票│2.被告李承杰 │
│ │ │予⑫得意│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通公司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係廖發水│
│ │ │ │ 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徐金浩所有的10家公司,│
│ │ │ │ 均係徐金浩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
│ │ │ │ 立不實的發票,廖發水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
│ │ │ │ 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3.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 │
├───┼──────┼────┼───────────────────────┤
│⑬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昱享 │11,777,059元│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 │
│ │ │與⑬昱享│3.證人許榮輝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李承杰│
│ │ │公司負責│ 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
│ │ │人曾德貴│ 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
│ │ │基於共同│ 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之犯意聯│ 159 頁)。 │
│ │ │絡,由⑰│ │
│ │ │全昕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⑬昱享│ │
│ │ │公司 │ │
├───┼──────┼────┼───────────────────────┤
│⑮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俊澤 │792,8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是其本人申│
│ │ │基於共同│ 請成立之公司,徐金浩提供之17家公司與其自行│
│ │ │之犯意聯│ 運用的6 家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
│ │ │絡,由⑰│ 無實際交易行為,都是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
│ │ │全昕公司│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87-89 頁)。 │
│ │ │虛開發票│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向其借用科上│
│ │ │予⑮俊澤│ 及俊澤公司之統一發票,且87年6 月以前該不實│
│ │ │公司 │ 之統一發票由李承杰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
│ │ │ │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6-27 頁)。 │
│ │ │ │2.被告李承杰 │
│ │ │ │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係廖發水提│
│ │ │ │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徐金浩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 │ 係徐金浩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廖發水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⑲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昱瀚 │1,795,150元 │李承杰,│ 2 。 │
│ │ │與⑲昱瀚│2.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⑬昱享公司之3。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⑰│ │
│ │ │全昕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⑲昱瀚│ │
│ │ │公司 │ │
│ │ │ │ │
├───┼──────┼────┼───────────────────────┤
│合計 │86-87年 │ │ │
│ │34,898,814元│ │ │
└───┴──────┴────┴───────────────────────┘
附表二-17.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5(附件四編號08)全昕公司87年3-4月進│
│ │銷項紀錄、發票 │
├──┼────────────────────────┤
│ 三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全昕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四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全昕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 五 │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全昕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統計資料 │
├──┼────────────────────────┤
│ 六 │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全昕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金額分配表 │
├──┼────────────────────────┤
│ 七 │附表B-3編號12(附件五編號14)全昕公司執照、股東 │
│ │名冊、開立之發票及影本 │
├──┼────────────────────────┤
│ 八 │附表B-4編號05(附件六編號10)全昕公司執照、設立 │
│ │登記卡、股東名單、86年3月至87年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
│ │稅額申報書(401表)、86年4-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算申報書 │
└──┴────────────────────────┘
附表二-18.1虛開發票公司:⑱伯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②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
│嘉澧 │1,716,600元 │廖發水、│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李承杰,│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與⑱伯肯│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公司實際│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負責人徐│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久賢,基│ )。 │
│ │ │於共同之│2.被告李承杰 │
│ │ │犯意聯絡│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由⑱伯│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肯公司虛│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開發票予│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②嘉澧公│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司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 │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徐金浩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 │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徐金浩。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 │ │3.證人鄧進福 │
│ │ │ │ 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甲○○可能利用其於│
│ │ │ │ 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
│ │ │ │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 │
│ │ │ │ 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徐金浩拿其身分證將其│
│ │ │ │ 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43-44 頁)。 │
├───┼──────┼────┼───────────────────────┤
│④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威尼爾│5,627,900元 │廖發水、│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李承杰,│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與⑱伯肯│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公司實際│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負責人徐│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久賢,基│ 203 頁)。 │
│ │ │於共同之│ ⑵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犯意聯絡│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 頁)。│
│ │ │,由⑱伯│ ⑶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肯公司虛│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開發票予│ ,故由廖發水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④威尼爾│ 號偵查卷260 頁)。 │
│ │ │公司 │2.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 │3.被告李承杰 │
│ │ │ │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
│ │ │ │ 劉火金頂讓給徐金浩,由徐金浩指示加入循環公│
│ │ │ │ 司(見89年偵字第97-98 頁)。 │
├───┼──────┼────┼───────────────────────┤
│⑥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廣埠 │4,651,8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曾親口承認諾│
│ │ │與⑱伯肯│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公司實際│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負責人徐│ 88 頁)。 │
│ │ │久賢,及│2.被告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⑥廣埠公│ │
│ │ │司宋美雲│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⑱伯肯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⑥廣│ │
│ │ │埠公司 │ │
│ │ │(宋美雲│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⑭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之自白,同上④威尼爾公司之1。 │
│菱異 │1,886,000元 │廖發水、│2.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李承杰,│ 、2 。 │
│ │ │與⑱伯肯│ │
│ │ │公司實際│ │
│ │ │負責人徐│ │
│ │ │久賢,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⑱伯│ │
│ │ │肯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⑭菱異公│ │
│ │ │司 │ │
├───┼──────┼────┼───────────────────────┤
│㉒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之自白,同上④威尼爾公司之1。 │
│堪薩斯│2,251,200元 │廖發水、│2.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李承杰,│ 、2 。 │
│ │ │與⑱伯肯│ │
│ │ │公司實際│ │
│ │ │負責人徐│ │
│ │ │久賢,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⑱伯│ │
│ │ │肯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㉒堪薩斯│ │
│ │ │公司 │ │
├───┼──────┼────┼───────────────────────┤
│合計 │87-88年 │ │ │
│ │16,133,500元│ │ │
└───┴──────┴────┴───────────────────────┘
附表二-18.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伯肯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表 │
└──┴────────────────────────┘
附表二-19.1虛開發票公司:⑲昱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
│諾均 │5,032,464元 │廖發水、│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李承杰,│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與①諾均│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公司經理│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黃夢桂,│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及⑲昱瀚│ )。 │
│ │ │公司負責│2.被告李承杰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
│ │ │人曾德貴│ 開始為徐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
│ │ │,基於共│ 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
│ │ │同之犯意│ 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
│ │ │聯絡,由│ 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⑲昱瀚公│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
│ │ │司虛開發│ 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票予①諾│ 102 、104 頁)。 │
│ │ │均公司 │3.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陳述,85年間昱瀚公司│
│ │ │(黃夢桂│ 負責人曾德貴與徐金浩合作開設諾均公司,彼此間│
│ │ │未據檢察│ 即互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6│
│ │ │官起訴)│ 頁)。 │
│ │ │ │4.證人許榮輝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李承杰│
│ │ │ │ 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
│ │ │ │ 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
│ │ │ │ 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159 頁)。 │
├───┼──────┼────┼───────────────────────┤
│④ │86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威尼爾│1,553,768元 │李承杰,│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與⑲昱瀚│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公司負責│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人曾德貴│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基於共│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同之犯意│ 203 頁)。 │
│ │ │聯絡,由│ ⑵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⑲昱瀚公│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 頁)。│
│ │ │司虛開發│ ⑶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票予④威│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尼爾公司│ ,故由廖發水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 │2.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 │3.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⑦ │85-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科隆 │29,217,300元│李承杰,│ 、2 。 │
│ │ │與⑲昱瀚│2.被告陳江全 │
│ │ │公司負責│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人曾德貴│ 用途,應該是蕭志中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及⑦科│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隆公司負│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責人陳江│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全、總經│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理蕭志中│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財務主│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任許榮輝│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基於共│ 開不實發票情事,許榮輝應係受蕭志中指使製作│
│ │ │同之犯意│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聯絡,由│ │
│ │ │⑲昱瀚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⑦科│ │
│ │ │隆公司(│ │
│ │ │許榮輝未│ │
│ │ │據檢察官│ │
│ │ │起訴) │ │
│ │ │ │ │
├───┼──────┼────┼───────────────────────┤
│⑩ │86年 │徐金浩、│1.被告李承杰 │
│大家豪│2,664,660元 │李承杰,│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與⑲昱瀚│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大家豪公司係負責人│
│ │ │公司負責│ 朱友龍與其相互間共同需要製造業績而配合循環│
│ │ │人曾德貴│ 開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及⑩大│ -98 頁)。 │
│ │ │家豪公司│2.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負責人朱│ │
│ │ │友龍,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⑲昱│ │
│ │ │瀚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⑩大家豪│ │
│ │ │公司 │ │
│ │ │ │ │
├───┼──────┼────┼───────────────────────┤
│⑫ │86年 │徐金浩、│1.被告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得意通│142,000元 │廖發水、│ │
│ │ │李承杰,│ │
│ │ │與⑲昱瀚│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⑲昱瀚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⑫得│ │
│ │ │意通公司│ │
│ │ │ │ │
│ │ │ │ │
│ │ │ │ │
├───┼──────┼────┼───────────────────────┤
│⑬ │85-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昱享 │3,489,761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與⑲昱瀚│ │
│ │ │、⑬昱享│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⑲昱瀚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①諾│ │
│ │ │均公司 │ │
├───┼──────┼────┼───────────────────────┤
│⑰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全昕 │144,0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
│ │ │與⑲昱瀚│ 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
│ │ │公司負責│ ,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人曾德貴│ 卷87-88 頁)。 │
│ │ │,基於共│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於其開設之科上及│
│ │ │同之犯意│ 俊澤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
│ │ │聯絡,由│ 公司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
│ │ │⑲昱瀚公│ 卷第26頁)。 │
│ │ │司虛開發│2.被告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票予⑰全│3.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昕公司 │ │
├───┼──────┼────┼───────────────────────┤
│㉒ │85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之自白,同上④威尼爾公司之1。 │
│堪薩斯│4,451,500元 │李承杰,│2.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與⑲昱瀚│ 2 。 │
│ │ │公司負責│3.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⑲昱瀚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㉒堪│ │
│ │ │薩斯公司│ │
│ │ │ │ │
├───┼──────┼────┼───────────────────────┤
│合計 │85-87年 │ │ │
│ │46,695,453元│ │ │
└───┴──────┴────┴───────────────────────┘
附表二-19.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昱瀚等公司銷貨紀錄 │
│ │、發票 │
├──┼────────────────────────┤
│ 三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昱瀚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四 │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昱瀚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金額分配表 │
└──┴────────────────────────┘
附表二-20.1虛開發票公司:⑳巨旻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② │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嘉澧 │12,048,860元│廖發水基│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廖發水係巨旻公司負│
│ │ │於共同之│ 責人,巨旻公司與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
│ │ │犯意聯絡│ 、廣埠、諾金等公司除真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
│ │ │,由⑳巨│ 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
│ │ │旻公司虛│ 卷第8 頁)。 │
│ │ │開發票予│ ⑵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②嘉澧公│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司 │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 │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 │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 │ 203 頁)。 │
│ │ │ │ ⑶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 │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 頁)。│
│ │ │ │ ⑷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 │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 │ ,故由廖發水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 │2.被告廖發水 │
│ │ │ │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排製進銷│
│ │ │ │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 │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 │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 │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 │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 │ 頁)。 │
│ │ │ │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巨旻公司係其向實際│
│ │ │ │ 負責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第43│
│ │ │ │ 37號偵查卷第87-88 頁)。 │
│ │ │ │3.被告李承杰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
│ │ │ │ 、諾金、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徐金浩所經營設立,│
│ │ │ │ 分別以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
│ │ │ │ 、姜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
│ │ │ │ 為徐金浩。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4.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 │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⑦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科隆 │101,665元 │廖發水,│2.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 │
│ │ │與⑦科隆│ │
│ │ │公司負責│ │
│ │ │人陳江全│ │
│ │ │、總經理│ │
│ │ │蕭志中、│ │
│ │ │財務主任│ │
│ │ │許榮輝,│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⑳│ │
│ │ │巨旻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⑦科隆│ │
│ │ │公司 │ │
│ │ │(許榮輝│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⑧ │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台鶴 │5,317,57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與⑧台鶴│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曾親口承認諾│
│ │ │公司掛名│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負責人兼│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股東姜村│ 88 頁)。 │
│ │ │桂,基於│2.被告姜村桂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徐金浩找│
│ │ │共同之犯│ 廖發水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
│ │ │意聯絡,│ 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
│ │ │由⑳巨旻│ 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見│
│ │ │公司虛開│ 89年他字286 號偵查卷第16頁)。 │
│ │ │發票予⑧│3.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 │
│ │ │台鶴公司│ │
├───┼──────┼────┼───────────────────────┤
│⑭ │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菱異 │4,493,200元 │廖發水基│ 、2 。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⑳巨│ │
│ │ │旻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⑭菱異公│ │
│ │ │司 │ │
├───┼──────┼────┼───────────────────────┤
│⑱ │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伯肯 │840,000元 │廖發水,│2.證人鄧進福 │
│ │ │與⑱伯肯│ 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甲○○可能利用其於│
│ │ │公司實際│ 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
│ │ │負責人徐│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 │
│ │ │久賢,基│ 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徐金浩拿其身分證將其│
│ │ │於共同之│ 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犯意聯絡│ 43-44 頁)。 │
│ │ │,由⑳巨│ │
│ │ │旻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⑱伯肯公│ │
│ │ │司 │ │
├───┼──────┼────┼───────────────────────┤
│㉒ │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堪薩斯│864,200元 │廖發水基│ 、2 。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⑳巨│ │
│ │ │旻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㉒堪薩斯│ │
│ │ │公司 │ │
├───┼──────┼────┼───────────────────────┤
│㉗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超鋒 │6,176,3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與超鋒公│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
│ │ │司行政經│ 負責人盧明山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
│ │ │理盧明山│ 盧明山,盧明山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
│ │ │,基於共│ 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盧明山。巨旻公司則是其向│
│ │ │同之犯意│ 實際負責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
│ │ │聯絡,由│ 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8 頁)。 │
│ │ │⑳巨旻公│2.被告盧明山89.05.31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僅│
│ │ │司虛開發│ 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其他公司(廣│
│ │ │票予㉗超│ 埠、嘉澧、龍昱、堪薩斯、諾均、台鶴、諾金、巨│
│ │ │鋒公司 │ 旻等)則均無實際交易行為。廖發水會於每期申報│
│ │ │ │ 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廖發水│
│ │ │ │ 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9812號│
│ │ │ │ 偵查卷第92頁)。 │
├───┼──────┼────┼───────────────────────┤
│合計 │87-88年 │ │ │
│ │29,841,795元│ │ │
└───┴──────┴────┴───────────────────────┘
附表二-20.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10(附件四編號14)巨旻公司87年3月至88│
│ │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資產負 │
│ │債表 │
├──┼────────────────────────┤
│ 三 │附表B-2編號11(附件四編號15)巨旻公司88年度進銷 │
│ │項發票、明細 │
├──┼────────────────────────┤
│ 四 │附表B-2編號12(附件四編號16)巨旻公司與各公司間 │
│ │往來傳真資料 │
├──┼────────────────────────┤
│ 五 │附表B-2 編號14(附件四編號20)巨旻公司銷貨單 │
└──┴────────────────────────┘
附表二-21.1虛開發票公司:㉑富筑實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⑦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
│科隆 │2,999,000元 │廖發水、│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李承杰,│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與⑦科隆│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公司負責│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人陳江全│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總經理│ )。 │
│ │ │蕭志中、│2.被告李承杰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
│ │ │財務主任│ 開始為徐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
│ │ │許榮輝,│ 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
│ │ │基於共同│ 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
│ │ │之犯意聯│ 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絡,由㉑│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
│ │ │富筑公司│ 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虛開發票│ 102 、104 頁)。 │
│ │ │予⑦科隆│3.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公司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許榮輝│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未據檢察│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官起訴)│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 │4.被告陳江全 │
│ │ │ │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 │ 用途,應該是蕭志中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 │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 │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 │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 │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 │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 │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 │ 開不實發票情事,許榮輝應係受蕭志中指使製作│
│ │ │ │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⑫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得意通│2,000,7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是其借用│
│ │ │基於共同│ 張標享名義開設的,自從其87年7、8月幫徐金浩│
│ │ │之犯意聯│ 製作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
│ │ │絡,由㉑│ 際交易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
│ │ │富筑公司│ 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 頁)。 │
│ │ │虛開發票│2.被告李承杰 │
│ │ │予⑫得意│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2。 │
│ │ │通公司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係廖發水│
│ │ │ │ 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徐金浩所有的10家公司,│
│ │ │ │ 均係徐金浩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
│ │ │ │ 立不實的發票,廖發水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
│ │ │ │ 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3.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⑦科隆公司之3。 │
├───┼──────┼────┼───────────────────────┤
│⑰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全昕 │1,013,55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
│ │ │基於共同│ 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
│ │ │之犯意聯│ ,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絡,由㉑│ 卷87-88 頁)。 │
│ │ │富筑公司│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於其開設之科上及│
│ │ │虛開發票│ 俊澤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
│ │ │予⑰全昕│ 公司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
│ │ │公司 │ 卷第26頁)。 │
│ │ │ │2.被告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⑦科隆公司之2。 │
│ │ │ │3.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⑦科隆公司之3。 │
├───┼──────┼────┼───────────────────────┤
│合計 │87年 │ │ │
│ │6,013,250元 │ │ │
└───┴──────┴────┴───────────────────────┘
附表二-21.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富筑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 三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富筑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 四 │附表B-4編號04(附件六編號06)富筑公司執照、變更 │
│ │事項登記卡、股東名冊、86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 │報書(401表)、83-8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附表二-22.1虛開發票公司:㉒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6-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諾均 │30,740,605元│廖發水、│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李承杰,│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與①諾均│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公司經理│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黃夢桂,│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基於共同│ 203 頁)。 │
│ │ │之犯意聯│ ⑵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絡,由㉒│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 頁)。│
│ │ │堪薩斯公│ ⑶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司虛開發│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票予①諾│ ,故由廖發水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均公司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黃夢桂│2.被告廖發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
│ │ │未據檢察│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官起訴)│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 │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 │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 │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 │ )。 │
│ │ │ │3.被告李承杰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
│ │ │ │ 開始為徐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
│ │ │ │ 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
│ │ │ │ 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
│ │ │ │ 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
│ │ │ │ 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102 、104 頁)。 │
│ │ │ │4.被告鄭曉瑞89.04.06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 │
│ │ │ │ 15,000之代價,答應掛名擔任堪薩斯公司負責人,│
│ │ │ │ 徐金浩則為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61頁)。 │
│ │ │ │5.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 │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 │6.證人許榮輝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李承杰│
│ │ │ │ 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
│ │ │ │ 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
│ │ │ │ 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159 頁)。 │
├───┼──────┼────┼───────────────────────┤
│③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凡塞斯│745,900元 │廖發水、│ 3 。 │
│ │ │李承杰,│2.證人林宗明 │
│ │ │基於共同│ 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甲○○持其身分證辦│
│ │ │之犯意聯│ 理公司設立,後其即向甲○○表示不願開設公司│
│ │ │絡,由㉒│ 及擔任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9│
│ │ │堪薩斯公│ 頁)。 │
│ │ │司虛開發│ ⑵89.04.20偵查庭陳述,「小徐」持其身分證去辦│
│ │ │票予③凡│ 公司設立登記,本說要合夥,但設立後其即說不│
│ │ │塞斯公司│ 要(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44-45頁)。 │
│ │ │ │3.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 │
├───┼──────┼────┼───────────────────────┤
│④ │86-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威尼爾│13,566,845元│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被告李承杰 │
│ │ │基於共同│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之犯意聯│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堪薩斯公司由徐金浩│
│ │ │絡,由㉒│ 找人頭鄭曉瑞擔任公司負責人,威尼爾公司係其│
│ │ │堪薩斯公│ 朋友劉火金頂讓給徐金浩,由徐金浩指示加入循│
│ │ │司虛開發│ 環公司(見89年偵字第97-98 頁)。 │
│ │ │票予④威│4.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6。 │
│ │ │尼爾公司│ │
├───┼──────┼────┼───────────────────────┤
│⑤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諾金 │4,298,000元 │廖發水、│ 、3 。 │
│ │ │李承杰,│2.被告羅正雄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擔任諾金│
│ │ │基於共同│ 公司掛名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4│
│ │ │之犯意聯│ 頁)。 │
│ │ │絡,由㉒│3.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 │
│ │ │堪薩斯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⑤諾│ │
│ │ │金公司 │ │
├───┼──────┼────┼───────────────────────┤
│⑥ │87-88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堪薩斯公司│
│廣埠 │5,224,150元 │廖發水、│ 確係其本人所有,但廣埠公司其只是借錢給公司 │
│ │ │李承杰,│ 100 萬元(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頁)│
│ │ │與⑥廣埠│ 。 │
│ │ │公司宋美│2.被告廖發水 │
│ │ │雲,基於│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共同之犯│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曾親口承認諾│
│ │ │意聯絡,│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由㉒堪薩│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斯公司虛│ 88 頁)。 │
│ │ │開發票予│3.被告花初麟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2 │
│ │ │⑥廣埠公│ 萬元之代價擔任廣埠公司負責人。其於89年1 月即│
│ │ │司 │ 表明不願再擔任負責人,但否有變更則不清楚(見│
│ │ │(宋美雲│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7頁)。 │
│ │ │未據檢察│4.被告李承杰 │
│ │ │官起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廣埠公司係徐金浩收│
│ │ │ │ 購後沿用原公司人頭花初麟。廣埠公司雖有實際│
│ │ │ │ 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
│ │ │ │ 。有關廣埠公司的申購、開立發票均由徐金浩交│
│ │ │ │ 代宋美雲處理(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 -99 頁)。 │
│ │ │ │5.證人宋美雲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自87年1 月│
│ │ │ │ 徐金浩收購廣埠公司後即指示其配合李承杰循環開│
│ │ │ │ 立不實的統一發票,參與之公司有諾均、嘉澧、凡│
│ │ │ │ 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盟士、│
│ │ │ │ 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廣埠公司│
│ │ │ │ 與前開公司均無實際買賣交易,均為相互配合循環│
│ │ │ │ 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參與配合循環開立不實發票│
│ │ │ │ 的公司,徐金浩所有的包括諾均、嘉澧、諾金、廣│
│ │ │ │ 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8家公司(見89 │
│ │ │ │ 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6-107、109頁)。 │
│ │ │ │6.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6。 │
├───┼──────┼────┼───────────────────────┤
│⑦ │85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廖發水、李承杰、鄭曉瑞之自白,同│
│科隆 │13,283,050元│李承杰,│ 上①諾均公司之1-4。 │
│ │ │與⑦科隆│2.被告陳江全 │
│ │ │公司負責│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人陳江全│ 用途,應該是蕭志中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總經理│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蕭志中、│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財務主任│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許榮輝,│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基於共同│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之犯意聯│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絡,由㉒│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堪薩斯公│ 開不實發票情事,許榮輝應係受蕭志中指使製作│
│ │ │司虛開發│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票予⑦科│3.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 │
│ │ │隆公司(│ │
│ │ │許榮輝未│ │
│ │ │據檢察官│ │
│ │ │起訴) │ │
│ │ │ │ │
├───┼──────┼────┼───────────────────────┤
│⑩ │86年 │徐金浩、│1.被告李承杰 │
│大家豪│856,000元 │李承杰,│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與⑩大家│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大家豪公司係負責人│
│ │ │豪公司負│ 朱友龍與其相互間共同需要製造業績而配合循環│
│ │ │責人朱友│ 開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龍,基於│ -98 頁)。 │
│ │ │共同之犯│2.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6。 │
│ │ │意聯絡,│ │
│ │ │由㉒堪薩│ │
│ │ │斯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⑩大家豪│ │
│ │ │公司 │ │
│ │ │ │ │
├───┼──────┼────┼───────────────────────┤
│⑪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公霆 │1,405,982元 │廖發水、│ 、3 。 │
│ │ │李承杰,│2.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與⑪公霆│ 月出資50萬元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
│ │ │公司實際│ 雄要其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但林政雄才是實際負│
│ │ │負責人林│ 責人。林政雄並每月支付其掛名費用15,000元(見│
│ │ │政雄,基│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 │
│ │ │於共同之│3.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
│ │ │犯意聯絡│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由㉒堪│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
│ │ │薩斯公司│ 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徐金浩借款1 千萬元無│
│ │ │虛開發票│ 力償還,徐金浩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
│ │ │予⑪公霆│ 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徐金浩會在每一期申報│
│ │ │公司 │ 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
│ │ │ │ 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⑫ │86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得意通│142,000元 │廖發水、│2.被告廖發水 │
│ │ │李承杰,│ ⑴同上諾均公司之2。 │
│ │ │基於共同│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係其借用│
│ │ │之犯意聯│ 張標享名義開設的(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
│ │ │絡,由㉒│ 第87-88 頁)。 │
│ │ │堪薩斯公│3.被告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司虛開發│4.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 │
│ │ │票予⑫得│ │
│ │ │意通公司│ │
├───┼──────┼────┼───────────────────────┤
│⑬ │85-86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
│昱享 │6,466,500元 │李承杰,│ 公司之1-3。 │
│ │ │與⑬昱享│4.證人宋美雲、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公司實際│ 、5 。 │
│ │ │負責人曾│ │
│ │ │德貴,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㉒堪│ │
│ │ │薩斯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⑬昱享│ │
│ │ │公司 │ │
│ │ │ │ │
├───┼──────┼────┼───────────────────────┤
│⑯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⑥廣埠公司之2。 │
│盟士 │2,997,400元 │廖發水、│2.被告李承杰 │
│ │ │李承杰,│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基於共同│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堪薩斯公司由徐金浩│
│ │ │之犯意聯│ 找鄭曉瑞擔任公司負責人,盟士公司由彭宇彬擔│
│ │ │絡,由㉒│ 任負責人。盟士雖有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
│ │ │堪薩斯公│ 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司虛開發│ 卷第97頁)。 │
│ │ │票予⑯盟│3.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
│ │ │士公司 │ 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徐金浩所為,且盟│
│ │ │ │ 士公司與嘉澧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 │
│ │ │ │4.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 │
├───┼──────┼────┼───────────────────────┤
│⑰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全昕 │3,064,0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
│ │ │基於共同│ 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
│ │ │之犯意聯│ ,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絡,由㉒│ 卷87-88 頁)。 │
│ │ │堪薩斯公│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於其開之科上及俊│
│ │ │司虛開發│ 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公司│
│ │ │票予⑰全│ 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
│ │ │昕公司 │ 26頁)。 │
│ │ │ │2.被告李承杰 │
│ │ │ │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廖發水提│
│ │ │ │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徐金浩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 │ 係徐金浩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廖發水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 │3.證人宋美雲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 │
│ │ │ │4.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
│ │ │ │ 其與廖發水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
│ │ │ │ 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
│ │ │ │ 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廖發水購買(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 頁)。 │
│ │ │ │5.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6。 │
├───┼──────┼────┼───────────────────────┤
│⑲ │86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
│昱瀚 │86,700元 │李承杰,│ 公司之1-3。 │
│ │ │與⑬昱享│2.證人許榮輝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6。 │
│ │ │公司實際│ │
│ │ │負責人曾│ │
│ │ │德貴,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㉒堪│ │
│ │ │薩斯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⑲昱瀚│ │
│ │ │公司 │ │
│ │ │ │ │
├───┼──────┼────┼───────────────────────┤
│㉔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科上 │6,074,496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科上公司、俊澤公司│
│ │ │基於共同│ 係其本人申請成立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
│ │ │之犯意聯│ 偵查卷第87頁)。 │
│ │ │絡,由㉒│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向我表示,渠│
│ │ │堪薩斯公│ 開設之公司所使用統一發票數量不足,必須借用│
│ │ │司虛開發│ 科上及俊澤統一發票,我遂將前開發票供徐金浩│
│ │ │票予㉔科│ 使用。87年6 月前該不實之統一發票由徐金浩聘│
│ │ │上公司 │ 請李承杰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見89年偵字│
│ │ │ │ 第9812號偵查卷第26-27頁)。 │
│ │ │ │2.被告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㉗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超鋒 │2,234,95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
│ │ │與㉗超鋒│ 負責人盧明山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
│ │ │公司行政│ 盧明山,盧明山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
│ │ │經理盧明│ 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盧明山(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山,基於│ 號偵查卷第87-88 頁)。 │
│ │ │共同之犯│2.被告盧明山89.05.31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僅│
│ │ │意聯絡,│ 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廖發水會於每│
│ │ │由㉒堪薩│ 期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
│ │ │斯公司虛│ 廖發水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
│ │ │開發票予│ 9812號偵查卷第92頁)。 │
│ │ │㉗超鋒公│ │
│ │ │司 │ │
├───┼──────┼────┼───────────────────────┤
│合計 │85-88年 │ │ │
│ │91,186,578元│ │ │
└───┴──────┴────┴───────────────────────┘
附表二-22.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1編號16(附件三編號16)堪薩斯公司與台鶴公 │
│ │司88年間往來之訂貨單、送貨單、統一發票 │
├──┼────────────────────────┤
│ 三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 │
│ │明細表 │
├──┼────────────────────────┤
│ 四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堪薩斯等公司銷貨紀 │
│ │錄、發票 │
├──┼────────────────────────┤
│ 五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 │
│ │紀錄表、排製草稿 │
├──┼────────────────────────┤
│ 六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 │
│ │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七 │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堪薩斯等公司銷項進 │
│ │項金額電腦統計表 │
├──┼────────────────────────┤
│ 八 │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堪薩斯等公司循環開 │
│ │立發票金額統計表 │
├──┼────────────────────────┤
│ 九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堪薩斯等公司循環開 │
│ │立發票表 │
├──┼────────────────────────┤
│ 十 │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統計資料 │
├──┼────────────────────────┤
│十一│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金額分配表 │
├──┼────────────────────────┤
│十二│附表B-4編號03(附件六編號05)堪薩斯公司87年1-10 │
│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公司變更事 │
│ │項登記卡 │
└──┴────────────────────────┘
附表二-23.1虛開發票公司:㉓達暉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
│諾均 │5,674,860元 │廖發水、│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李承杰,│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與①諾均│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公司經理│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黃夢桂,│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及㉓達暉│ )。 │
│ │ │公司實際│2.被告李承杰 │
│ │ │負責人林│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政雄,基│ 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於共同之│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
│ │ │犯意聯絡│ 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
│ │ │,由㉓達│ 、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薩│
│ │ │暉公司虛│ 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
│ │ │開發票予│ 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
│ │ │①諾均公│ 第102 、104 頁)。 │
│ │ │司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黃夢桂│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徐金浩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未據檢察│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官起訴)│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徐金浩。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 │ │3.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獨│
│ │ │ │ 資收購達暉公司,先由黃清治掛名擔任負責人,87│
│ │ │ │ 年間則由顧慧林掛名擔任負責人,但達暉公司的實│
│ │ │ │ 際業務亦由我全權處理。達暉公司與嘉澧、威尼爾│
│ │ │ │ 、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廣埠、台鶴│
│ │ │ │ 、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生意往來。│
│ │ │ │ 其因86年間向徐金浩借款1千萬元無力償還,徐金 │
│ │ │ │ 浩乃要求其以達暉公司配合渠所提供之11家公司相│
│ │ │ │ 互對開發票。徐金浩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前,打│
│ │ │ │ 電話告知當期達暉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見89年偵│
│ │ │ │ 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⑥ │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廣埠 │2,303,0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曾親口承認諾│
│ │ │與㉓達暉│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公司實際│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負責人林│ 88 頁)。 │
│ │ │政雄,及│2.被告李承杰、林政雄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⑥廣埠公│ 、3 。 │
│ │ │司宋美雲│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㉓達暉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⑥廣│ │
│ │ │埠公司 │ │
│ │ │(宋美雲│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⑪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⑥廣埠公司之1。 │
│公霆 │5,304,370元 │廖發水、│2.被告李承杰、林政雄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李承杰,│ 、3 。 │
│ │ │與㉓達暉│3.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⑪公霆│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雄要其│
│ │ │公司實際│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林政雄負│
│ │ │負責人林│ 責。達暉公司負責人顧慧林也是公霆公司職員,86│
│ │ │政雄,基│ 年間林政雄找顧慧林掛名擔任達暉公司負責人,實│
│ │ │於共同之│ 際負責人仍是林政雄(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
│ │ │犯意聯絡│ 第165 頁)。 │
│ │ │,由㉓達│ │
│ │ │暉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⑪公霆公│ │
│ │ │司 │ │
├───┼──────┼────┼───────────────────────┤
│㉙領袖│86-87年 │㉓達暉、│1.證人歐志煌 │
│(雄檢│32,227,800元│領袖公司│ ⑴89.07.19偵查庭陳述,其僅為掛名負責人(見雄│
│併案)│ │負責人林│ 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第15頁)。 │
│ │ │政雄主導│ ⑵89.07.31偵查庭陳述,當時是陳忍壽介紹其至領│
│ │ │,由㉓達│ 袖做負責人(見雄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
│ │ │暉公司虛│ 第20頁)。 │
│ │ │開發票予│2.證人謝榮仁90.01.19偵查庭陳述,是是林政雄拜託│
│ │ │領袖公司│ 其至高雄向林京瑩領取領袖公司帳冊及資料。(見│
│ │ │ │ 雄檢90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22頁)。 │
│ │ │ │3.證人古嘉麗90.08.15偵查庭陳述,是林政雄向其租│
│ │ │ │ 屋。當時林政雄與其他三名男子一起來,說他們是│
│ │ │ │ 領袖貿易公司要租房子,租金都是直接匯入我銀行│
│ │ │ │ 帳戶裡或小姐拿票給我。(見雄檢90年他字第1245│
│ │ │ │ 號偵查卷第67頁)。 │
│ │ │ │4.證人林京瑩90.08.15偵查庭陳述,徐麗珠說她是領│
│ │ │ │ 袖公司的人,公司由台北遷下來,需要在高雄找記│
│ │ │ │ 帳業者,並請其跟該公司的會計連絡。(見雄檢90│
│ │ │ │ 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67頁)。 │
├───┼──────┼────┼───────────────────────┤
│合計 │86-87年 │ │ │
│ │46,411,730元│ │ │
└───┴──────┴────┴───────────────────────┘
附表二-23.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領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8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繳憑單申報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媒體│
│ │申報總表、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
│ │(雄檢89偵緝1213,P52-58)。 │
├──┼────────────────────────┤
│ 三 │林京瑩回覆高雄地檢署函,陳稱其自86年中旬至87年10│
│ │月31日止服務領袖公司之稅務申報事宜,後帳冊資料由│
│ │領袖公司派人員謝榮仁取回。依該公司會計小姐所言,│
│ │徐麗珠小姐應為老闆娘,且領袖公司負責人及人員應大│
│ │都在台北。(雄檢89偵緝1213,P74) │
├──┼────────────────────────┤
│ 四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10月12日90高市稽政字第81025 │
│ │號函,並附領袖公司營利事業變登記查簽表、新開業營│
│ │業人訪問卡、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8月30日高市稽法 │
│ │字第68431號處分書、違章檢舉查核報告書、86年5月至│
│ │87 年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雄檢90他 │
│ │2481,P4-20) │
├──┼────────────────────────┤
│ 五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 月3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 │
│ │0940029958號函,稱領袖公司於86、87年度取得虛設行│
│ │號公霆及達暉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 │
│ │140,343,990 元充當進項憑證,逃漏營業稅,經高雄市│
│ │稅捐稽徵處補徵本稅7,017,202元,並裁罰49,119,973 │
│ │元(本院卷五,P45-71) │
├──┼────────────────────────┤
│ 六 │領袖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本院卷五,P61-71) │
└──┴────────────────────────┘
附表二-24.1虛開發票公司:㉔科上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諾均 │11,751,450元│廖發水、│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排製進銷│
│ │ │李承杰,│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與①諾均│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公司經理│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黃夢桂,│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基於共同│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之犯意聯│ 頁)。 │
│ │ │絡,由㉔│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科上公司、俊澤公司│
│ │ │科上公司│ 係其本人申請成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
│ │ │虛開發票│ 偵查卷第87 -88頁)。 │
│ │ │予①諾均│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徐金浩向我表示,渠│
│ │ │公司 │ 開設之公司所使用統一發票數量不足,必須借用│
│ │ │(黃夢桂│ 科上及俊澤統一發票,我遂將前開發票供徐金浩│
│ │ │未據檢察│ 使用。87年6 月前該不實之統一發票由徐金浩聘│
│ │ │官起訴)│ 請李承杰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見89年偵字│
│ │ │ │ 第9812號偵查卷第26-27 頁)。 │
│ │ │ │2.被告李承杰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
│ │ │ │ 開始為徐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
│ │ │ │ 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
│ │ │ │ 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
│ │ │ │ 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
│ │ │ │ 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102 、104 頁)。 │
├───┼──────┼────┼───────────────────────┤
│④ │86年 │徐金浩、│1.被告徐金浩 │
│威尼爾│3,053,475元 │廖發水、│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李承杰,│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基於共同│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之犯意聯│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絡,由㉔│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科上公司│ 203頁)。 │
│ │ │虛開發票│ ⑵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予④威尼│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頁)。 │
│ │ │爾公司 │ ⑶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 │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 │ ,故由廖發水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260頁)。 │
│ │ │ │2.被告廖發水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 │3.被告李承杰 │
│ │ │ │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
│ │ │ │ 劉火金頂讓給徐金浩,由徐金浩指示加入循環公│
│ │ │ │ 司(見89年偵字第97-98 頁)。 │
├───┼──────┼────┼───────────────────────┤
│⑦ │85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科隆 │10,601,900元│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2.被告陳江全 │
│ │ │與⑦科隆│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公司負責│ 用途,應該是蕭志中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人陳江全│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總經理│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蕭志中、│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財務主任│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許榮輝,│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基於共同│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之犯意聯│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絡,由㉔│ 開不實發票情事,許榮輝應係受蕭志中指使製作│
│ │ │科上公司│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⑦科隆│ │
│ │ │公司 │ │
│ │ │(許榮輝│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⑫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得意通│6,059,6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係其借用│
│ │ │基於共同│ 其朋友張標享名義開設的,且自其87年7、8月幫│
│ │ │之犯意聯│ 徐金浩製作徐金浩提供之17家公司及其自行運用│
│ │ │絡,由㉔│ 的6 家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
│ │ │科上公司│ 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 │
│ │ │虛開發票│ 89頁)。 │
│ │ │予⑫得意│2.被告李承杰 │
│ │ │通公司 │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係廖發水提供│
│ │ │ │ 配合的公司,除了徐金浩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
│ │ │ │ 徐金浩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
│ │ │ │ 實的發票,廖發水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
│ │ │ │ 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⑮ │85-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李承杰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俊澤 │2,721,53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㉔│ │
│ │ │科上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⑮俊澤│ │
│ │ │公司 │ │
├───┼──────┼────┼───────────────────────┤
│⑰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全昕 │1,842,70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科上公司係其本人申│
│ │ │基於共同│ 請成立之公司,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人吳文龍借│
│ │ │之犯意聯│ 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並無實際│
│ │ │絡,由㉔│ 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87-88 頁│
│ │ │科上公司│ )。 │
│ │ │虛開發票│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於其開之科上及俊│
│ │ │予⑰全昕│ 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公司│
│ │ │公司 │ 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
│ │ │ │ 26頁)。 │
│ │ │ │2.被告李承杰 │
│ │ │ │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科上公司、全昕公司│
│ │ │ │ 係廖發水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徐金浩所有的10│
│ │ │ │ 家公司,均係徐金浩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
│ │ │ │ 票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廖發水則負責開立渠所│
│ │ │ │ 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99頁)。 │
│ │ │ │3.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
│ │ │ │ 其與廖發水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
│ │ │ │ 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
│ │ │ │ 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廖發水購買(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 頁)。 │
├───┼──────┼────┼───────────────────────┤
│㉗ │85-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超鋒 │5,891,450元 │廖發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李承杰,│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
│ │ │與㉗超鋒│ 負責人盧明山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
│ │ │公司行政│ 盧明山,盧明山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
│ │ │經理盧明│ 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盧明山(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山,基於│ 號偵查卷第87頁)。 │
│ │ │共同之犯│2.被告盧明山89.05.31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與│
│ │ │意聯絡,│ 僅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其他公司均│
│ │ │由㉔科上│ 無直接往來(無實際交易行為)。廖發水會於每期│
│ │ │公司虛開│ 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廖│
│ │ │發票予㉗│ 發水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 │
│ │ │超鋒公司│ 9812號偵查卷第92頁)。 │
├───┼──────┼────┼───────────────────────┤
│合計 │85-86年 │ │ │
│ │41,922,105元│ │ │
└───┴──────┴────┴───────────────────────┘
附表二-24.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科上等公司銷貨紀錄 │
│ │、發票 │
├──┼────────────────────────┤
│ 三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科上等公司進銷貨明 │
│ │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四 │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科上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統計資料 │
├──┼────────────────────────┤
│ 五 │附表B-3編號12(附件五編號14)科上等公司開立之發 │
│ │票及影本 │
└──┴────────────────────────┘
附表二-25.1虛開發票公司:㉕咏康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⑦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
│科隆 │530,358,392 │廖發水、│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元 │李承杰,│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與⑦科隆│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公司負責│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人陳江全│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總經理│ )。 │
│ │ │蕭志中、│2.被告陳江全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咏康公司是│
│ │ │財務主任│ 科隆公司的國內事業部,專責銷售科隆公司產品的│
│ │ │許榮輝,│ 國內市場。科隆公司為順利上櫃上市,乃於86年間│
│ │ │基於共同│ 將咏康公司獨立營運,並由科隆公司副總經理鍾振│
│ │ │之犯意聯│ 隆擔任咏康公司董事長。但就我所知,咏康公司實│
│ │ │絡,由㉕│ 際負責營運者為蕭志中。(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
│ │ │咏康公司│ 查卷第20頁)。 │
│ │ │虛開發票│3.證人許榮輝89.05.31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7月│
│ │ │予⑦科隆│ 間,科隆公司董事長陳江全、總經理蕭志中先後表│
│ │ │公司 │ 示科隆公司要申請上櫃或上市,需要將公司營業額│
│ │ │(許榮輝│ 衝高,故必須與廣隆、咏康公司相互對開無交易事│
│ │ │未據檢察│ 實之統一發票。86年10月間,為免稅捐單位起疑,│
│ │ │官起訴)│ 陳江全又指示可利用公司以往曾往來之公司名義,│
│ │ │ │ 交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要其跟李承杰聯│
│ │ │ │ 絡。李承杰即以科隆公司每期存貨資料,製作對開│
│ │ │ │ 發票之明細表,由其依明細表上所載之數字、資料│
│ │ │ │ ,對開發票予承杰指定之公司。其確係受陳江全、│
│ │ │ │ 蕭志中2 人指示才配合李承杰進行對開不實發票之│
│ │ │ │ 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87-88 頁)。 │
├───┼──────┼────┼───────────────────────┤
│㉖ │86年 │徐金浩、│1.證人許榮輝 │
│廣超 │75,559,280元│李承杰,│ ⑴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李承杰曾利用諾│
│ │ │與⑦科隆│ 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斯、咏│
│ │ │公司負責│ 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不實│
│ │ │人陳江全│ 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總經理│ 159 頁)。 │
│ │ │蕭志中,│ ⑵同上⑦科隆公司之3。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㉕│ │
│ │ │咏康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㉖廣超│ │
│ │ │公司 │ │
│ │ │ │ │
├───┼──────┼────┼───────────────────────┤
│合計 │86-87年 │ │ │
│ │605,917,672 │ │ │
│ │元 │ │ │
└───┴──────┴────┴───────────────────────┘
附表二-25.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附表二-26.1虛開發票公司:㉖廣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⑦ │86-87年 │徐金浩、│1.證人許榮輝(即⑦科隆公司財務主任)89.05.31調│
│科隆 │122,459,032 │廖發水、│ 查站筆錄陳述,86年6、7月間,科隆公司董事長陳│
│ │元 │李承杰,│ 江全、總經理蕭志中先後表示科隆公司要申請上櫃│
│ │ │與⑦科隆│ 或上市,需要將公司營業額衝高,故必須與廣隆、│
│ │ │公司負責│ 咏康公司相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86年10│
│ │ │人陳江全│ 月間,為免稅捐單位起疑,陳江全又指示可利用公│
│ │ │、總經理│ 司以往曾往來之公司名義,交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
│ │ │蕭志中、│ 統一發票,要其跟李承杰聯絡。李承杰即以科隆公│
│ │ │財務主任│ 司每期存貨資料,製作對開發票之明細表,由其依│
│ │ │許榮輝,│ 明細表上所載之數字、資料,對開發票予承杰指定│
│ │ │基於共同│ 之公司。其確係受陳江全、蕭志中2人指示才配合 │
│ │ │之犯意聯│ 李承杰進行對開不實發票之事(見89年偵字第9812│
│ │ │絡,由㉖│ 號偵查卷第87-88頁)。 │
│ │ │廣超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⑦科隆│ │
│ │ │公司 │ │
│ │ │(許榮輝│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㉕ │88年 │徐金浩、│1.證人許榮輝 │
│咏康 │10,468,238元│廖發水、│ ⑴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李承杰曾利用諾│
│ │ │與⑦科隆│ 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斯、咏│
│ │ │公司負責│ 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不實│
│ │ │人陳江全│ 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總經理│ 159 頁)。 │
│ │ │蕭志中,│ ⑵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㉖│ │
│ │ │廣超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㉕咏康│ │
│ │ │公司 │ │
│ │ │ │ │
├───┼──────┼────┼───────────────────────┤
│合計 │86-88年 │ │ │
│ │132,927,270 │ │ │
│ │元 │ │ │
└───┴──────┴────┴───────────────────────┘
附表二-26.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5編號20(附件八編號28)廣超公司資產負債表 │
│ │、損益表、85-8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三 │附表B-5編號21(附件八編號29)廣超公司88年1月至89│
│ │年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 │
├──┼────────────────────────┤
│ 四 │附表B-5 編號22(附件八編號30)廣超公司出貨明細表│
└──┴────────────────────────┘
附表二-27.1虛開發票公司:㉗超鋒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② │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 │
│嘉澧 │9,000,150元 │廖發水、│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徐金浩排製進銷│
│ │ │與㉗超鋒│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公司行政│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經理盧明│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山,基於│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共同之犯│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意聯絡,│ 頁)。 │
│ │ │由㉗超鋒│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
│ │ │公司虛開│ 負責人盧明山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
│ │ │發票予②│ 盧明山,盧明山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
│ │ │嘉澧公司│ 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盧明山(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第87頁)。 │
│ │ │ │2.被告盧明山89.05.31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僅│
│ │ │ │ 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其他公司(廣│
│ │ │ │ 埠、嘉澧、龍昱、堪薩斯、諾均、台鶴、諾金、巨│
│ │ │ │ 旻等)則均無直接往來(無實際交易行為)。廖發│
│ │ │ │ 水會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
│ │ │ │ 票,並由廖發水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
│ │ │ │ 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92頁)。 │
├───┼──────┼────┼───────────────────────┤
│⑥ │88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盧明山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廣埠 │6,443,050元 │廖發水、│ 、2 。 │
│ │ │與㉗超鋒│2.被告花初麟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2 │
│ │ │公司行政│ 萬元之代價擔任廣埠公司負責人。其於89年1 月即│
│ │ │經理盧明│ 表明不願再擔任負責人,但否有變更則不清楚(見│
│ │ │山,及⑥│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7頁)。 │
│ │ │廣埠公司│ │
│ │ │宋美雲,│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㉗│ │
│ │ │超鋒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⑥廣埠│ │
│ │ │公司(宋│ │
│ │ │美雲未據│ │
│ │ │檢察官起│ │
│ │ │訴) │ │
│ │ │ │ │
├───┼──────┼────┼───────────────────────┤
│⑫ │86-87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盧明山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得意通│5,482,85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 │
│ │ │與㉗超鋒│ │
│ │ │公司行政│ │
│ │ │經理盧明│ │
│ │ │山,基於│ │
│ │ │共同之犯│ │
│ │ │意聯絡,│ │
│ │ │由㉗超鋒│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⑫│ │
│ │ │得意通公│ │
│ │ │司 │ │
├───┼──────┼────┼───────────────────────┤
│⑮ │86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盧明山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俊澤 │133,600元 │廖發水、│ 、2 。 │
│ │ │李承杰,│ │
│ │ │與㉗超鋒│ │
│ │ │公司行政│ │
│ │ │經理盧明│ │
│ │ │山,基於│ │
│ │ │共同之犯│ │
│ │ │意聯絡,│ │
│ │ │由㉗超鋒│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⑮│ │
│ │ │俊澤公司│ │
├───┼──────┼────┼───────────────────────┤
│㉔ │85年 │徐金浩、│1.被告廖發水、盧明山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科上 │498,500元 │廖發水、│ 、2。 │
│ │ │李承杰,│ │
│ │ │與㉗超鋒│ │
│ │ │公司行政│ │
│ │ │經理盧明│ │
│ │ │山,基於│ │
│ │ │共同之犯│ │
│ │ │意聯絡,│ │
│ │ │由㉗超鋒│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㉔│ │
│ │ │科上公司│ │
├───┼──────┼────┼───────────────────────┤
│㉘ │88年 │徐金浩、│1.被告王淑玲89.06.05調查站筆錄自白,龍昱公司與│
│龍昱 │6,684,500元 │廖發水、│ 超鋒公司沒有生意往來,係徐金浩要求龍昱公司開│
│ │ │與㉗超鋒│ 立與前開公司交易發票。徐金浩會於每期申報營業│
│ │ │公司行政│ 稅時,將預由龍昱公司開立的發票明細告知我本人│
│ │ │經理盧明│ ,由我交代公司會計依據徐金浩的發票明細開立,│
│ │ │山,及㉘│ 由徐金浩本人來收取發票,並將前開公司開立給龍│
│ │ │龍昱公司│ 昱公司的進項發票交給龍昱公司處理,且均無製作│
│ │ │業務經理│ 交易憑證,亦無支付憑證(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
│ │ │王淑玲,│ 查卷第96頁)。 │
│ │ │基於共同│2.被告盧明山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㉗│ │
│ │ │超鋒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㉘龍昱│ │
│ │ │公司 │ │
│ │ │ │ │
├───┼──────┼────┼───────────────────────┤
│合計 │85-88年 │ │ │
│ │28,242,650元│ │ │
└───┴──────┴────┴───────────────────────┘
附表二-27.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超鋒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附表二-28.1虛開發票公司:㉘龍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8年 │徐金浩、│1.被告王淑玲89.06.05調查站筆錄自白,龍昱公司與│
│諾均 │20,724,580元│廖發水,│ 諾均公司有生意往來,大概有1、2筆。與超鋒、台│
│ │ │與①諾均│ 鶴、嘉澧、廣埠、諾金等公司則沒有生意往來。係│
│ │ │公司經理│ 徐金浩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將預由龍昱公司開立│
│ │ │黃夢桂,│ 的發票明細告知其本人,由其交代公司會計依徐金│
│ │ │及㉘龍昱│ 浩的發票明細開立,由徐金浩本人來收取發,並將│
│ │ │公司業務│ 他公司開立給龍昱公司的進項發票交給龍昱公司處│
│ │ │經理王淑│ 理,且均無製作交易憑證,亦無支付憑證見89年偵│
│ │ │玲,基於│ 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96頁)。 │
│ │ │共同之犯│2.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公司與│
│ │ │意聯絡,│ 龍昱公司自87年底即有生意往來,但87年成交2 筆│
│ │ │由㉘龍昱│ ,88上半年成交1 筆,且金額不大,總計不到10萬│
│ │ │公司虛開│ 元(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6-17 頁)。 │
│ │ │發票予①│ │
│ │ │諾均公司│ │
│ │ │(黃夢桂│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⑤ │88年 │徐金浩、│1.被告王淑玲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諾金 │7,791,050元 │廖發水,│ │
│ │ │與㉘龍昱│ │
│ │ │公司業務│ │
│ │ │經理王淑│ │
│ │ │玲,基於│ │
│ │ │共同之犯│ │
│ │ │意聯絡,│ │
│ │ │由㉘龍昱│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⑤│ │
│ │ │諾金公司│ │
├───┼──────┼────┼───────────────────────┤
│⑥ │88年 │徐金浩、│1.被告王淑玲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廣埠 │2,815,750元 │廖發水,│ │
│ │ │與㉘龍昱│ │
│ │ │公司業務│ │
│ │ │經理王淑│ │
│ │ │玲,及⑥│ │
│ │ │廣埠公司│ │
│ │ │宋美雲,│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㉘│ │
│ │ │龍昱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⑥廣埠│ │
│ │ │公司 │ │
│ │ │(宋美雲│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合計 │88年 │ │ │
│ │31,331,380元│ │ │
└───┴──────┴────┴───────────────────────┘
附表二-28.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1編號13(附件三編號18)龍昱公司87年1-12月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財產目錄、88年1-8月營 │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三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龍昱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附表三:本案逃漏營業稅情形:
┌─┬─────┬────┬────┬──────┬──────┬──────┐
│編│ 涉案廠商 │ 實際 │ 名義 │實際逃漏稅額│虛開發票對象│收受發票對象│
│號│ │ 負責人 │ 負責人 │ (新臺幣) │(虛列銷項)│(虛列進項)│
├─┼─────┼────┼────┼──────┼──────┼──────┤
│1 │①諾均企業│ 徐金浩 │ 徐金林 │153,089元 │③凡塞斯、⑤│②嘉澧、④威│
│ │有限公司 │ │ │ │諾金、⑧台鶴│尼爾、⑥廣埠│
│ │ │ │ │ │、⑨瑞原、⑫│、⑦科隆、⑩│
│ │ │ │ │ │得意通、⑬昱│大家豪、⑪公│
│ │ │ │ │ │享、⑮俊澤、│霆、⑬昱享、│
│ │ │ │ │ │⑯盟士、⑰全│⑭菱異、⑮俊│
│ │ │ │ │ │昕、⑱伯肯、│澤、⑲昱瀚、│
│ │ │ │ │ │⑳巨旻、㉑富│㉒堪薩斯、㉓│
│ │ │ │ │ │筑、㉗超鋒 │達暉、㉔科上│
│ │ │ │ │ │ │、㉘龍昱 │
├─┼─────┼────┼────┼──────┼──────┼──────┤
│2 │④威尼爾企│徐金浩、│ 歐振明 │77,052元 │①諾均、③凡│②嘉澧、⑦科│
│ │業股份有限│李承杰 │(未起訴)│ │塞斯、⑤諾金│隆、⑧台鶴、│
│ │公司 │ │ │ │、⑥廣埠、⑨│⑨瑞原、⑫得│
│ │ │ │ │ │瑞原、⑩大家│意通、⑬昱享│
│ │ │ │ │ │豪、⑪公霆、│、⑭菱異、⑮│
│ │ │ │ │ │⑫得意通、⑯│俊澤、⑱伯肯│
│ │ │ │ │ │盟士、⑰全昕│、⑲昱瀚、㉒│
│ │ │ │ │ │、⑳巨旻、㉑│堪薩斯、㉔科│
│ │ │ │ │ │富筑 │上 │
├─┼─────┼────┼────┼──────┼──────┼──────┤
│3 │⑤諾金企業│ 徐金浩 │ 羅正雄 │158,100元 │⑦科隆、⑧台│①諾均、②嘉│
│ │有限公司 │ │ │ │鶴、⑪公霆、│澧、③凡塞斯│
│ │ │ │ │ │⑫得意通、⑬│、④威尼爾、│
│ │ │ │ │ │昱享、⑭菱異│⑥廣埠、⑦科│
│ │ │ │ │ │、⑯盟士、⑱│隆、㉒堪薩斯│
│ │ │ │ │ │伯肯、⑳巨旻│、㉘龍昱 │
│ │ │ │ │ │、㉑富筑、㉗│ │
│ │ │ │ │ │超鋒 │ │
├─┼─────┼────┼────┼──────┼──────┼──────┤
│4 │⑥廣埠有限│ 徐金浩 │ 花初麟 │156,620元 │①諾均、③凡│②嘉澧、④威│
│ │公司 │ │(已死亡)│ │塞斯、⑤諾金│尼爾、⑦科隆│
│ │ │ │ │ │、⑧台鶴、⑫│、⑧台鶴、⑪│
│ │ │ │ │ │得意通、⑯盟│公霆、⑬昱享│
│ │ │ │ │ │士、⑰全昕、│、⑭菱異、⑱│
│ │ │ │ │ │⑳巨旻、㉑富│伯肯、㉒堪薩│
│ │ │ │ │ │筑、㉒堪薩斯│斯、㉓達暉、│
│ │ │ │ │ │ │㉗超鋒、㉘龍│
│ │ │ │ │ │ │昱 │
├─┼─────┼────┼────┼──────┼──────┼──────┤
│5 │⑧台鶴企業│ 徐金浩 │ 姜村桂 │545,309元 │②嘉澧、④威│①諾均、③凡│
│ │有限公司 │ │ │ │尼爾、⑥廣埠│塞斯、⑤諾金│
│ │ │ │ │ │、⑦科隆、⑬│、⑥廣埠、⑪│
│ │ │ │ │ │昱享、⑭菱異│公霆、⑫得意│
│ │ │ │ │ │、⑯盟士、⑱│通、⑯盟士、│
│ │ │ │ │ │伯肯、㉒堪薩│⑰全昕、⑳巨│
│ │ │ │ │ │斯、㉗超鋒、│旻 │
│ │ │ │ │ │㉘龍昱 │ │
├─┼─────┼────┼────┼──────┼──────┼──────┤
│6 │⑩大家豪物│ 朱友龍 │ 朱友龍 │99,106元 │①諾均、⑫得│④威尼爾、⑦│
│ │流股份有限│ │ │ │意通、⑮俊澤│科隆、⑬昱享│
│ │公司 │ │ │ │、⑰全昕 │、⑲昱瀚、㉒│
│ │ │ │ │ │ │堪薩斯 │
├─┼─────┼────┼────┼──────┼──────┼──────┤
│7 │⑫得意通企│ 廖發水 │ 李秉煌 │341,073元 │②嘉澧、④威│①諾均、③凡│
│ │業有限公司│ │(未起訴)│ │尼爾、⑦科隆│塞斯、④威尼│
│ │ │ │ │ │、⑧台鶴、⑨│爾、⑤諾金、│
│ │ │ │ │ │瑞原、⑪公霆│⑥廣埠、⑩大│
│ │ │ │ │ │、⑬昱享、⑭│家豪、⑮俊澤│
│ │ │ │ │ │菱異、⑮俊澤│、⑯盟士、⑰│
│ │ │ │ │ │、⑱伯肯、⑲│全昕、⑲昱瀚│
│ │ │ │ │ │昱瀚、⑳巨旻│、㉑富筑、㉒│
│ │ │ │ │ │、㉒堪薩斯、│堪薩斯、㉔科│
│ │ │ │ │ │㉗超鋒 │上、㉗超鋒 │
├─┼─────┼────┼────┼──────┼──────┼──────┤
│8 │⑯盟士企業│徐金浩(│ 彭宇彬 │59,908元 │②嘉澧、⑦科│①諾均、③凡│
│ │有限公司 │股東) │(未起訴)│ │隆、⑧台鶴、│塞斯、④威尼│
│ │ │ │ │ │⑪公霆、⑫得│爾、⑤諾金、│
│ │ │ │ │ │意通、⑬昱享│⑥廣埠、⑧台│
│ │ │ │ │ │、⑭菱異、⑱│鶴、㉒堪薩斯│
│ │ │ │ │ │伯肯 │ │
├─┼─────┼────┼────┼──────┼──────┼──────┤
│9 │⑰全昕企業│廖發水(│ 吳文龍 │110,262元 │②嘉澧、⑦科│①諾均、④威│
│ │有限公司 │股東) │(未起訴)│ │隆、⑧台鶴、│尼爾、⑥廣埠│
│ │ │ │ │ │⑨瑞原、⑫得│、⑩大家豪、│
│ │ │ │ │ │意、⑬昱享、│⑲昱瀚、㉑富│
│ │ │ │ │ │⑮俊澤、⑲昱│筑、㉒堪薩斯│
│ │ │ │ │ │瀚 │、㉔科上 │
├─┼─────┼────┼────┼──────┼──────┼──────┤
│10│⑱伯肯國際│ 甲○○ │ 鄧進福 │7,990元 │②嘉澧、④威│①諾均、③凡│
│ │開發有限公│ │(未起訴)│ │尼爾、⑥廣埠│塞斯、⑤諾金│
│ │司 │ │ │ │、⑭菱異、㉒│、⑧台鶴、⑫│
│ │ │ │ │ │堪薩斯 │得意通、⑯盟│
│ │ │ │ │ │ │士、⑳巨旻 │
├─┼─────┼────┼────┼──────┼──────┼──────┤
│11│⑳巨旻科技│ 廖發水 │ 曹桂榮 │259,009元 │②嘉澧、⑦科│①諾均、③凡│
│ │實業有限公│ │(未起訴)│ │隆、⑧台鶴、│塞斯、④威尼│
│ │司 │ │ │ │⑭菱異、⑱伯│爾、⑤諾金、│
│ │ │ │ │ │肯、㉒堪薩斯│⑥廣埠、⑫得│
│ │ │ │ │ │、㉗超鋒 │意通 │
├─┼─────┼────┼────┼──────┼──────┼──────┤
│12│㉒堪薩斯企│徐金浩、│ 鄭曉瑞 │187,426元 │①諾均、③凡│②嘉澧、⑥廣│
│ │業股份有限│李承杰(│ │ │塞斯、④威尼│埠、⑦科隆、│
│ │公司 │87年間轉│ │ │爾、⑤諾金、│⑧台鶴、⑨瑞│
│ │ │讓予徐金│ │ │⑥廣埠、⑦科│原、⑫得意通│
│ │ │浩) │ │ │隆、⑩大家豪│、⑬昱享、⑮│
│ │ │ │ │ │、⑪公霆、⑫│俊澤、⑱伯肯│
│ │ │ │ │ │得意通、⑬昱│、⑲昱瀚、⑳│
│ │ │ │ │ │享、⑯盟士、│巨旻 │
│ │ │ │ │ │⑰全昕、⑲昱│ │
│ │ │ │ │ │瀚、㉔科上、│ │
│ │ │ │ │ │㉗超鋒 │ │
├─┼─────┼────┼────┼──────┼──────┼──────┤
│13│㉓達暉有限│ 林政雄 │ 顧慧林 │620,466元 │①諾均、⑥廣│⑨瑞原、⑪公│
│ │公司 │ │(未起訴)│ │埠、⑪公霆、│霆 │
│ │ │ │ │ │㉙領袖 │ │
├─┼─────┼────┼────┼──────┼──────┼──────┤
│14│㉕咏康股份│陳江全、│ 鍾振隆 │14,602,616元│⑦科隆、㉖廣│⑦科隆、㉖廣│
│ │有限公司 │蕭志中(│(未起訴)│ │超 │超 │
│ │ │87年10月│ │ │ │ │
│ │ │轉任實際│ │ │ │ │
│ │ │負責人)│ │ │ │ │
│ │ │ │ │ │ │ │
├─┼─────┼────┼────┼──────┼──────┼──────┤
│15│㉖廣超科技│ 陳江全 │ 陳國豐 │3,506,426元 │⑦科隆、㉕咏│⑦科隆、㉕咏│
│ │股份有限公│ │(未起訴)│ │康 │康 │
│ │司 │ │ │ │ │ │
├─┼─────┼────┼────┼──────┼──────┼──────┤
│16│㉗超鋒系統│盧明山(│ 莊盛雄 │811,815元 │②嘉澧、⑥廣│①諾均、⑤諾│
│ │科技股份有│行政經理│(未起訴)│ │埠、⑫得意通│金、⑧台鶴、│
│ │限公司 │,原為改│ │ │、⑮俊澤、㉔│⑫得意通、⑮│
│ │ │組前負責│ │ │科上、㉘龍昱│俊澤、⑳巨旻│
│ │ │人) │ │ │ │、㉒堪薩斯、│
│ │ │ │ │ │ │㉔科上 │
├─┼─────┼────┼────┼──────┼──────┼──────┤
│17│㉙領袖實業│ 林政雄 │ 歐志煌 │7,017,202元 │無 │⑪公霆、㉓達│
│ │有限公司 │ │(未起訴)│ │ │暉 │
│ │ │ │ │ │ │ │
└─┴─────┴────┴────┴──────┴──────┴──────┘
附表四:扣案物(以下備註所載「原附件」係指法務部調查局桃
園縣調查站89年6月29日(89)園法字第890352 號移送
書所附之證物原件編號)
┌───────────────────────────┐
│1.附件三:搜索桃園市○○路5 號13樓之2 之扣案物(見89年│
│ 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99-100頁啟封紀錄)相關者見附表五│
│ - 一 。 │
├───────────────────────────┤
│2.附件四:搜索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66 巷11號1 樓之│
│ 扣案物(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1-102 頁啟封紀錄│
│ )相關者見附表五- 二。 │
├───────────────────────────┤
│3.附件五:搜索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缺仔29號之扣案物(見89│
│ 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2-103 頁啟封紀錄)相關者見附│
│ 表五- 三。 │
├───────────────────────────┤
│4.附件六:搜索台北市○○街141-1 號地下室之扣案物 │
│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3-104 頁啟封紀錄)相關│
│ 者見附表五- 四。 │
├───────────────────────────┤
│5.附件七:搜索台北市○○○路406 號8 樓之扣案物(見89年│
│ 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4-105 頁啟封紀錄)。 │
│ │
├───────────────────────────┤
│6.附件八:搜索台北市○○○路○段34號12樓之扣案物(見89│
│ 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5-106 頁啟封紀錄)相關者見附│
│ 表五- 五。 │
├───────────────────────────┤
│7.附件九:搜索台北市○○○路○段34號13樓之扣案物(見89│
│ 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7-108 頁啟封紀錄)。 │
│ │
├───────────────────────────┤
│8.附件十:瑞原公司向華南銀行桃園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八德分行貸款資料。 │
├───────────────────────────┤
│9.附件十一:廣埠公司向合作金庫古亭支庫貸款資料。 │
├───────────────────────────┤
│10.附件十二:台鶴公司向合作金庫慈文支庫貸款資料。 │
├───────────────────────────┤
│11.附件十三:昱享公司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楊梅分行貸款資 │
│ 料。 │
├───────────────────────────┤
│12.附件十四:公霆公司向華南銀行雙和分行貸款資料。 │
├───────────────────────────┤
│13.附件十五:科隆公司向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臺灣中小企業 │
│ 銀行中山分行、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華僑銀行士林分 │
│ 行、中央票券金融公司貸款資料。 │
├───────────────────────────┤
│14.附件十六:咏康公司向玉山銀行八德分行、華僑銀行士林 │
│ 分行、第一銀行古亭分行貸款資料。 │
├───────────────────────────┤
│15.附件十七:諾均等28家公司85年1 月至88年12月相互循環 │
│ 開立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 │
└───────────────────────────┘
附表四- 1:⑧台鶴公司扣押物(桃園市○○路5號13樓之2)
┌──┬────────────────┬───┬───────┐
│編號│ 扣 押 物 │ 數量 │ 備 註 │
├──┼────────────────┼───┼───────┤
│ 01 │諾均公司銀行貸款往來資料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01│
│ │【包括諾均公司與寶島商業銀行、交│ │ │
│ │通銀行間之傳真資料,公司設立登記│ │ │
│ │事項卡,股東名單,往來廠商資料等│ │ │
│ │;及台鶴公司傳真資料(其上註明台│ │ │
│ │鶴公司是諾均公司企業)】 │ │ │
├──┼────────────────┼───┼───────┤
│ 02 │台鶴等公司記事本 │乙本 │原附件三編號02│
│ │【記載台鶴公司銷項明細;諾均公司│ │ │
│ │銷項明細;盟士公司銷項明細;諾均│ │ │
│ │公司進口商】 │ │ │
├──┼────────────────┼───┼───────┤
│ 03 │盟士公司股東名冊、章程、88年1-6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03│
│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 │ │
│ │表)、87年1-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 │算申報書 │ │ │
├──┼────────────────┼───┼───────┤
│ 04 │諾均公司8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04│
│ │報書、86-87 年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 │ │
│ │報告 │ │ │
├──┼────────────────┼───┼───────┤
│ 05 │盟士公司收支明細帳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06│
├──┼────────────────┼───┼───────┤
│ 06 │諾均公司向土地銀行中壢分行貸款計│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08│
│ │劃書 │ │ │
├──┼────────────────┼───┼───────┤
│ 07 │台鶴公司國內客戶明細表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09│
│ │【包括台鶴、全昕、威尼爾、昱享、│ │ │
│ │盟士、得意通、堪薩斯、廣埠、科隆│ │ │
│ │、公霆、嘉澧、諾金、諾均、菱異等│ │ │
│ │公司】 │ │ │
├──┼────────────────┼───┼───────┤
│ 08 │台鶴公司8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10│
│ │報書、88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 │書(401 表) │ │ │
├──┼────────────────┼───┼───────┤
│ 09 │諾均公司86-88年出貨單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11│
│ │【內有開給昱享、諾均、台鶴等公司│ │ │
│ │及徐董、黃夢桂之出貨單】 │ │ │
├──┼────────────────┼───┼───────┤
│ 10 │台鶴公司出口報單及進項憑證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13│
├──┼────────────────┼───┼───────┤
│ 11 │威尼爾、諾均公司進口資料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14│
├──┼────────────────┼───┼───────┤
│ 12 │諾金公司87年3 月1 日至87年12月31│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16│
│ │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7年│ │ │
│ │3-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401 表) │ │ │
├──┼────────────────┼───┼───────┤
│ 13 │龍昱公司87年1 月1 日至87年12月31│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18│
│ │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財產│ │ │
│ │目錄,88年1-8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 │
│ │額申報書(401 表) │ │ │
├──┼────────────────┼───┼───────┤
│ 14 │台鶴公司88年11-12月銷項發票 │乙冊(│原附件三編號20│
│ │【台鶴公司開給廣埠、龍昱、嘉澧等│15張)│ │
│ │公司之統一發票】 │ │ │
├──┼────────────────┼───┼───────┤
│ 15 │台鶴公司訂貨單(向廣埠公司訂貨)│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21│
│ │、統一發票與支票影本、資產負債表│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 │ │
│ │表) │ │ │
├──┼────────────────┼───┼───────┤
│ 16 │堪薩斯公司與台鶴公司88年間往來之│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22│
│ │訂貨單、送貨單、統一發票 │ │ │
├──┼────────────────┼───┼───────┤
│ 17 │台鶴公司88年1-12月進項憑證 │4 本 │原附件三編號27│
│ │【包括轉帳傳票、現金支出與收入傳│ │ │
│ │票、統一發票、收據等,其中有諾均│ │ │
│ │、凡塞斯、廣埠、諾金、巨旻等公司│ │ │
│ │開立予台鶴公司之統一發票】 │ │ │
├──┼────────────────┼───┼───────┤
│ 18 │台鶴公司臺灣銀行送金簿、合作金庫│9 本 │原附件三編號28│
│ │支票存款送款簿、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支票簿及送款簿、臺灣土地銀行送款│ │ │
│ │簿及託收票據明細表;諾均公司臺灣│ │ │
│ │銀行送金簿、合作金庫送款簿 │ │ │
├──┼────────────────┼───┼───────┤
│ 19 │台鶴公司88年度發票 │18本(│原附件三編號29│
│ │【開立給嘉澧、堪薩斯、威尼爾、菱│12本空│ │
│ │異、伯肯、龍昱、超鋒、廣埠等公司│白) │ │
│ │之發票】 │ │ │
└──┴────────────────┴───┴───────┘
附表四- 2:⑫得意通、⑳巨旻等扣押物
(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66巷11號1樓)
┌──┬────────────────┬───┬───────┐
│編號│ 扣 押 物 │ 數量 │ 備 註 │
├──┼────────────────┼───┼───────┤
│ 01 │得意通公司證照資料、86年5-12月營│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01│
│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6年3 月│ │ │
│ │至87年8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 │書(401 表) │ │ │
├──┼────────────────┼───┼───────┤
│ 02 │各公司國內客戶明細表 │17頁 │原附件四編號03│
│ │【包括台鶴、全昕、威尼爾、昱享、│ │ │
│ │盟士、得意通、堪薩斯、廣埠、科隆│ │ │
│ │、公霆、嘉澧、諾金、諾均、超鋒、│ │ │
│ │菱異、伯肯、巨旻、凡塞斯、龍昱等│ │ │
│ │公司】 │ │ │
├──┼────────────────┼───┼───────┤
│ 03 │威尼爾、諾均、諾金、凡塞斯、台鶴│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04│
│ │、伯肯、菱異、盟士、嘉澧、廣埠、│ │ │
│ │得意通、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 │ │
│ │【包括各公司進銷項明細之排製草稿│ │ │
│ │】 │ │ │
├──┼────────────────┼───┼───────┤
│ 04 │得意通公司86年1 月至87年8 月營業│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05│
│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 │ │
│ │86年5-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 │書 │ │ │
├──┼────────────────┼───┼───────┤
│ 05 │全昕公司87年3-4 月進銷項紀錄、發│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08│
│ │票 │ │ │
│ │【包括全昕公司與諾均、富筑、廣埠│ │ │
│ │、台鶴、昱享、得意通、嘉澧、科隆│ │ │
│ │等公司之進銷項紀錄、發票】 │ │ │
├──┼────────────────┼───┼───────┤
│ 06 │俊澤、大家豪、昱享、瑞原、得意通│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09│
│ │、諾均、昱瀚、堪薩斯、威尼爾、科│ │ │
│ │上、全昕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 │ │ │
├──┼────────────────┼───┼───────┤
│ 07 │諾均、廣埠、威尼爾、嘉澧、菱異、│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10│
│ │伯肯、台鶴、巨旻、凡塞斯、諾金、│ │ │
│ │堪薩斯、科隆、得意通、全昕、富筑│ │ │
│ │、龍昱、超鋒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 │ │
│ │排製草稿 │ │ │
├──┼────────────────┼───┼───────┤
│ 08 │俊澤公司銷項發票、進銷貨明細表 │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12│
│ │【包括開立予科隆、威尼爾、諾均、│ │ │
│ │科上、堪薩斯、昱瀚、昱享、得意通│ │ │
│ │等公司之發票】 │ │ │
├──┼────────────────┼───┼───────┤
│ 09 │得意通公司87年3-12月銷項發票、進│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13│
│ │銷貨紀錄 │ │ │
│ │【包括開立予堪薩斯、昱享、台鶴、│ │ │
│ │嘉澧、科隆、公霆等公司之發票、 │ │ │
├──┼────────────────┼───┼───────┤
│ 10 │巨旻公司87年3 月至88年12月營業人│乙冊(│原附件四編號14│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資│24頁)│ │
│ │產負債表 │ │ │
├──┼────────────────┼───┼───────┤
│ 11 │巨旻公司88年度進銷項發票、明細 │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15│
├──┼────────────────┼───┼───────┤
│ 12 │巨旻與各公司間往來傳真資料 │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16│
│ │【包括排製進銷貨草稿等】 │ │ │
├──┼────────────────┼───┼───────┤
│ 13 │全昕、瑞原、堪薩斯、威尼爾、諾均│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17│
│ │、昱享、得意通、科上、俊澤、昱瀚│ │ │
│ │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 │ │
│ │文件 │ │ │
├──┼────────────────┼───┼───────┤
│ 14 │巨旻公司銷貨單 │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20│
│ │【銷售予堪薩斯、菱異、伯肯、嘉澧│ │ │
│ │等公司】 │ │ │
├──┼────────────────┼───┼───────┤
│ 15 │得意通公司銷貨紀錄 │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21│
│ │【均非本案廠商】 │ │ │
├──┼────────────────┼───┼───────┤
│ 16 │電腦主機 │乙台 │原附件四編號22│
└──┴────────────────┴───┴───────┘
附表四- 3:⑮俊澤、⑰全昕等扣押物
(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缺仔29號)
┌──┬────────────────┬───┬───────┐
│編號│ 扣 押 物 │ 數量 │ 備 註 │
├──┼────────────────┼───┼───────┤
│ 01 │俊澤公司86年度總分類帳、日記帳 │各乙冊│原附件五編號01│
│ │【與科隆、威尼爾、昱享、諾均等公│ │ │
│ │司之往來】 │ │ │
├──┼────────────────┼───┼───────┤
│ 02 │俊澤公司85年度總分類帳、日記帳 │各乙冊│原附件五編號02│
├──┼────────────────┼───┼───────┤
│ 03 │瑞原公司國內客戶明細表 │4 張 │原附件五編號04│
│ │【包括昱瀚、堪薩斯、科上、達暉、│ │ │
│ │昱享、科隆、俊澤、威尼爾、得意通│ │ │
│ │、全昕、諾均等公司】 │ │ │
├──┼────────────────┼───┼───────┤
│ 04 │往來傳真資料 │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05│
│ │【記載應如何辦理進銷貨明細、如何│ │ │
│ │作帳等】 │ │ │
├──┼────────────────┼───┼───────┤
│ 05 │台鶴、全昕、威尼爾、昱享、科隆、│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06│
│ │得意通、堪薩斯、廣埠、諾均等公司│ │ │
│ │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 │ │ │
├──┼────────────────┼───┼───────┤
│ 06 │得意通、全昕、諾均、台鶴、科隆、│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07│
│ │昱享、堪薩斯、威尼爾、廣埠等公司│ │ │
│ │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 │ │ │
├──┼────────────────┼───┼───────┤
│ 07 │諾均、廣埠、威尼爾、堪薩斯、嘉澧│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08│
│ │、科隆、昱享、台鶴、得意通、全昕│ │ │
│ │、富筑、諾金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 │ │
│ │配表 │ │ │
├──┼────────────────┼───┼───────┤
│ 08 │全昕、得意通、俊澤、科上、諾均、│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09│
│ │科隆、威尼爾、堪薩斯、昱享等公司│ │ │
│ │進銷項發票統計資料 │ │ │
├──┼────────────────┼───┼───────┤
│ 09 │諾均、大家豪、威尼爾、堪薩斯、昱│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10│
│ │瀚、科隆、昱享、俊澤、得意通、全│ │ │
│ │昕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 │ │ │
├──┼────────────────┼───┼───────┤
│ 10 │俊澤公司86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11│
│ │申報書(401 表) │ │ │
├──┼────────────────┼───┼───────┤
│ 11 │得意通公司章程、執照、股東名冊、│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13│
│ │開立之發票及影本 │ │ │
│ │【開立予科隆、昱享、台鶴、超鋒、│ │ │
│ │嘉澧、堪薩斯等公司】 │ │ │
├──┼────────────────┼───┼───────┤
│ 12 │全昕公司執照、股東名冊;全昕、得│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14│
│ │意通、諾均、威尼爾、科上開立之發│ │ │
│ │票及影本 │ │ │
│ │【開立予昱瀚、昱享、得意通、科隆│ │ │
│ │堪薩斯、俊澤、威尼爾、瑞原、全昕│ │ │
│ │等公司】 │ │ │
├──┼────────────────┼───┼───────┤
│ 13 │俊澤、得意通、科上公司支票及送款│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5│
│ │簿 │共15本│ │
│ │【部分看不出屬何公司所有】 │及部分│ │
│ │ │零散單│ │
│ │ │據) │ │
├──┼────────────────┼───┼───────┤
│ 14 │俊澤公司86年統一發票 │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6│
│ │【開立予堪薩斯、威尼爾、昱瀚、科│共19本│ │
│ │上、諾均、科隆、昱享、得意通等公│) │ │
│ │司】 │ │ │
├──┼────────────────┼───┼───────┤
│ 15 │俊澤公司85、86年會計憑證 │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7│
│ │【包括現金收入與支出傳票、統一發│共2 本│ │
│ │票、收據等】 │) │ │
├──┼────────────────┼───┼───────┤
│ 16 │俊澤公司85年統一發票 │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8│
│ │【開立予科隆、超鋒等公司】 │共24本│ │
│ │ │) │ │
├──┼────────────────┼───┼───────┤
│ 17 │俊澤、科上公司、廖發水、林玉市存│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9│
│ │摺 │共20本│ │
│ │ │) │ │
└──┴────────────────┴───┴───────┘
附表四- 4:㉒堪薩斯公司扣押物
(台北市○○街141-1 號地下室)
┌──┬────────────────┬───┬───────┐
│編號│ 扣 押 物 │ 數量 │ 備 註 │
├──┼────────────────┼───┼───────┤
│ 01 │諾均公司執照、85年8 月16日至86年│40頁 │原附件六編號01│
│ │12月31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87年1-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 │
│ │報書(401 表)等資料 │ │ │
├──┼────────────────┼───┼───────┤
│ 02 │威尼爾公司8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2 頁 │原附件六編號03│
│ │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 │ │ │
├──┼────────────────┼───┼───────┤
│ 03 │堪薩斯公司87年1-10月營業人銷售額│4 頁 │原附件六編號05│
│ │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公司變更│ │ │
│ │事項登記卡 │ │ │
├──┼────────────────┼───┼───────┤
│ 04 │富筑公司執照、變更事項登記卡、股│共10頁│原附件六編號06│
│ │東名冊、86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 │
│ │申報書(401 表)、83-85 年營利事│ │ │
│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
│ 05 │全昕公司執照、設立登記卡、股東名│共8 頁│原附件六編號10│
│ │單、86年3 月至87年4 月營業人銷售│ │ │
│ │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86年4 │ │ │
│ │月1 日至12月31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 │算申報書 │ │ │
└──┴────────────────┴───┴───────┘
附表四- 5:⑦科隆公司扣押物
(台北市○○○路○段34號12樓)
┌──┬────────────────┬───┬───────┐
│編號│ 扣 押 物 │ 數量 │ 備 註 │
├──┼────────────────┼───┼───────┤
│ 01 │科隆公司營業計劃、85、86年度營利│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2│
│ │事業所得稅查核報告書、86年度財務│ │ │
│ │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86年1 月│ │ │
│ │至87年9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 │書(401 表)、84、85年度營利事業│ │ │
│ │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等公司資│ │ │
│ │料 │ │ │
├──┼────────────────┼───┼───────┤
│ 02 │科隆公司向華僑銀行貸款之借據影本│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3│
├──┼────────────────┼───┼───────┤
│ 03 │科隆公司向臺灣土地銀行申請之國內│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4│
│ │不可撤銷信用狀 │ │ │
├──┼────────────────┼───┼───────┤
│ 04 │科隆公司向中租貸款資料及借款明細│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5│
│ │表 │ │ │
├──┼────────────────┼───┼───────┤
│ 05 │科隆公司87年進料驗收單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6│
│ │【從咏康、得意通、全昕、昱享、富│ │ │
│ │筑、廣隆(即廣超前身)、諾金、台│ │ │
│ │鶴等公司進貨】 │ │ │
├──┼────────────────┼───┼───────┤
│ 06 │科隆公司尋找進項發票草稿 │乙張 │原附件八編號07│
├──┼────────────────┼───┼───────┤
│ 07 │科隆公司與威尼爾往來資料文件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8│
│ │【記載應匯款項明細】 │ │ │
├──┼────────────────┼───┼───────┤
│ 08 │科隆與昱享發票往來明細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9│
├──┼────────────────┼───┼───────┤
│ 09 │科隆公司銀行借款與購料融資 │2 張 │原附件八編號11│
│ │【臺灣企業銀行中山分行、臺灣銀行│ │ │
│ │圓山分行、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華僑│ │ │
│ │銀行士林分行】 │ │ │
├──┼────────────────┼───┼───────┤
│ 10 │科隆公司支付銀行借款憑單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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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科隆公司與瑞原、昱享、堪薩斯發票│3 張 │原附件八編號14│
│ │往來明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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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科隆公司銷貨發票影本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15│
│ │【開立予昱享、瑞原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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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科隆公司借款及利息預估表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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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科隆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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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科隆公司85、8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19│
│ │核報告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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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科隆公司與瑞原、昱享、科上、堪薩│4 張 │原附件八編號20│
│ │斯間進銷項營業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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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科隆公司84年1 月至87年10月營業人│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21│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401 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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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科隆公司出貨明細表及出貨單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22│
│ │【出貨單多出貨予咏康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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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科隆公司88年出貨單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23│
│ │【除咏康公司外,餘均非本案廠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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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廣超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85-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28│
│ │8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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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廣超公司88年1 月至89年2 月營業人│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29│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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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廣超公司出貨明細表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31│
│ │【除咏康公司外,餘均非本案廠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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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諾均公司向科隆公司採購單 │1 張 │原附件八編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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