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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蕭世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緝字第5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晴翔
弄3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2414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經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67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本署於民國93年12月24日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322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3年10月15日釋放。甲○○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4 月某間日起至94年12月20日為警查獲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止,連續在桃園縣八德市○○路1005巷8 弄3 號處,施用第二級毒品數次。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4年12月20日為警查獲查獲前回溯26小時某時許,在臺灣地區某處,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4年12月20日16時,在桃園縣龍潭鄉○○路196 巷1 弄1 號前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器具注射針筒乙支。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編號:F-609 號)各1 紙。

㈢扣案已使用過之注射針筒1支。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業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之科刑範圍為: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1日;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1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1 日。經查上開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先敘明。

四、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67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本署於93年12月24日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322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3年10月15日釋放,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參,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施用毒品,應依法追訴處罰。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5條之11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51條第5 款、第41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5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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