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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邱滋杉袁雪華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律師
被告
己○○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律師
被告
戊○○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宏任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律師
被告
丁○○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律師
被告
乙○○○ ○○○○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律師
被告
甲○○ ○○○ ○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律師

      劉君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己○○、戊○○、丁○○、甲○○ ○○○ ○○○○、乙○○○ ○○○○ ○○○○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被告丙○○、己○○、戊○○、丁○○、甲○○ ○○○○○○○、乙○○○ ○○○○ ○○○○等六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各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均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分別裁定羈押,嗣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九月四日、十一月四日、九十七年一月四日、三月四日起各延長羈押二個月。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六人後,認其等前項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故,上開六名被告,著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各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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