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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游紅桃陳雪玉王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莊守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38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其就被訴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罪事實坦白承認,且經證人陳莉蓁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復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鹹(淨重975 .41公克)等扣案為證,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等附卷可稽,是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 月9 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先後裁定分別自96年4 月9 日、96年6 月9 日起均延長羈押2 月,且被告因犯本件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罪,業經本院於96年7 月9 日,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8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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