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邱鎮北律師
莊守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38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其就被訴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罪事實坦白承認,且經證人陳莉蓁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復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鹹(淨重975 .41公克)等扣案為證,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等附卷可稽,是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 月9 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先後裁定分別自96年4 月9 日、96年6 月9 日起均延長羈押2 月,且被告因犯本件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罪,業經本院於96年7 月9 日,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8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