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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謝順輝吳為平鄭吉雄

原告
基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度易字第8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被告未為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吳 為 平

法 官 鄭 吉 雄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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