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 原告
- 鴻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俊和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6 萬17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貳、被告方面:未提出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於刑事訴訟程序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債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須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自明。又法院認為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502 條第1 項所明定。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23年附字第248 號判例、92年度臺上字第688 號裁判、80年度臺抗字第253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被告甲○○係被訴偽證罪,該罪所侵害之法益係國家之審判權,非侵害個人私權,個人縱令受有損害,依其他事由得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首開說明,原告以被告涉犯偽證罪嫌致原告鴻震公司受有損害等情,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故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