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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潘政宏陳月雯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70號

原告
虹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楊晴翔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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