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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916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可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1916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D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甲○○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晚間九時十二分許,飲用酒類後,仍騎乘車牌號碼FCN-071號重型機車,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路與福林街口,與陳良雄發生碰撞,因而肇事致陳良雄受有傷害,且經呼氣警經濃度測試值為零點二五mg/L,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警員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為由予以當場舉發,並製有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將違規資料移送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處理,查異議人僅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此條為裁決書所漏載)規定,填製本件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DB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並吊扣駕駛執照(職業大貨車)二十四個月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上開時間、地點因發生肇事,為警測得呼氣酒測值為零點二五,惟伊是騎乘重型機車,卻要吊扣伊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伊就沒辦法工作,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亦定有明文。

四、次按處罰酒後駕車行為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駕駛人於飲酒後駕車,將無法保持清晰、正常之判斷,反應及操控能力降低,增加發生交通事故之危險,對於整體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法益造成極大之侵害,故對於酒後駕車行為除科以罰鍰及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外,並依肇事有無致人死傷情形吊扣駕駛人之駕駛執照並命其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避免駕駛人再犯,確保用路人之安全。惟汽車駕駛執照分為下列各類:㈠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㈡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

㈢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㈣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㈤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㈥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㈦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㈧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㈨國際駕駛執照。㈩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應換發駕駛執照,並准其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其規定如下:㈠已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客車、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器腳踏車。自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以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客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㈡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器腳踏車。㈢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輕型機器腳踏車。㈣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㈤已領有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輕型機器腳踏車。㈥已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

㈦已領有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輕型機器腳踏車。㈧已領有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㈨已領有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㈩已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並附掛輕型拖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原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修正後同條文則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其修正原因乃舊法將違規駕駛人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一併吊扣,失之過酷,影響人民工作及生活甚鉅,故依修正後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不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是以行為人有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違規行為,而須吊扣駕駛執照時,僅能吊扣行為人當時駕駛該違規車輛所憑之駕駛執照,而不得吊扣該違規行為人所持有、與駕駛違規車輛無關之其他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亦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吊扣駕駛執照」,係指「吊扣駕駛人酒後違規駕駛時,駕駛該違規車輛所憑之駕駛執照」,故已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酒後違規駕駛輕型機車時,吊扣者即係該駕駛者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不得吊扣該駕駛者領有之其他汽車或機車駕駛執照。但因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得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因此當未領有較低級駕駛執照者,依其領有之較高級駕駛執照酒後違規駕駛較低級之車輛時,仍應吊扣其駕駛該違規車輛所憑之較高級駕駛執照(如領有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當僅領有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之人,於未領有想小型車駕駛執照之情形下,依該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酒後違規駕駛小型車時,即應吊扣其駕駛該小型車所憑之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始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意旨,合先敘明。

四、經查:

㈠本件異議人甲○○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晚間九時十二分許,飲用酒類後,仍騎乘車牌號碼FCN-071號重型機車,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路與福林街口,與陳良雄發生碰撞,因而肇事致陳良雄受有傷害,且經呼氣警經濃度測試值為零點二五mg/L等情,業經異議人所不否認,且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九七一○五六七二八號函送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異議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各一份在卷可稽,且經傷者陳良雄於警詢時指述肇事受傷過程明確,並經本院調取異議人所涉犯公共危險罪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一號偵查卷核閱屬實,是堪以認定此部分之違規事實。

㈡然查異議人為上開違規行為時,係騎乘重型機車,揆諸前揭說明,依法應為限制其騎乘重型機車之權利,即吊扣其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惟異議人僅領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並未有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此有桃園監理站汽車駕駛人螢幕列印、汽車駕駛人經歷證明書及機車駕駛人螢幕列印影本各一份在卷可憑,雖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應換發駕駛執照,並准其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業如前述,然異議人於違規當時僅領有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依規定僅得駕駛小型車、輕型機器腳踏車,並未因此可依該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取得騎乘重型機車之權利,是異議人所領有之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並不得作為其騎乘重型機車之憑證,自不得因其無可作為騎乘重型機車憑證之駕駛執照可資吊扣,即吊扣其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甚明。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上開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一萬五千元,並依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施以道安講習處分,核無違誤,然原處分機關未審酌前情,逕為裁處吊扣異議人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二十四個月,即難認為允當,應認異議人此部分之異議為有理由,惟因本件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傷部分為一個違規行為,罰鍰與吊扣處分無從區分,異議人雖未就酒後駕車罰鍰及道安講習部分提出異議,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法院處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則原處分關於前開部分與吊扣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部分有全部及一部關係,應認均為異議聲明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為審酌,從而,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自為裁罰如主文所示,以期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陳可薇

書記官 賴佩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91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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