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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651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165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618 、號),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曾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第23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213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92年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6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兩罪,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16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94年2 月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本件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明知丙○○(本院另行審結)於97年1 月11日凌晨1 時許,在嘉義市○區○○里○○路96號前處,所交付車牌號碼為7622-KS 號自用小客車(該自用小客車係甲○○所有,於97年1 月10日下午3 時15分許,在桃園縣大園鄉南港村90之134 號地下停車場處遭竊),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予以收受並供己使用,嗣於乙○○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與丙○○、柯東揚共同前往高雄縣六龜鄉荖濃村南橫138 號強盜財物(強盜部分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16948 、17725 號提起公訴)後,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在高雄縣六龜鄉荖濃村63林班產業道路查獲上開車輛,經循線查獲,始知上情。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65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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