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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7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175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401號,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5 號刑事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於本院審理),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10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同年間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56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同年間復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1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同年間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5 年 度訴字第238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部分)、2 年4 月(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前開4 罪刑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4 年6 月確定,並與上揭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案件之罪刑有期徒刑6 月接續執行,於88年6 月9 日假釋出監,嗣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2 年4 月21日。又於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重簡字第6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因再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1年度竹簡字第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二罪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1年度聲字第59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與前開殘刑有期徒刑2 年4 月21日接續執行,於93年10月2 日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另於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8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10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26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於90年間復因施用第二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0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該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375號裁定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該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093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於91年3 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戒治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該施用毒品案件並經該院以90年度重簡字第6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於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3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3 月30日下午1某時,在臺北市大同區○○○路○ 段427 號住處內,以吸食器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晚間9 時21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 段42號1 樓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鍾雅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756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