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7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178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8698
號、第2055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
,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2年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98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695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3年間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66 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41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前開三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157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5年10月20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8 月21日;嗣前開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177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後,已無殘刑須再予執行,而於96年7 月16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生效之日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02 號、第360 號判決意旨參照)。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別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嗣為警分別循線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丁○○、乙○○、丙○○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陳述。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縣政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3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現場勘察紀錄表各2紙、現場勘察報告1 紙、採證相片23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潘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行竊方式及竊取之財物│ 主 文 │ │號│ │ │ │ │ ├─┼─────┼───────┼──────────┼──────┤ │1.│97年1 月22│桃園縣觀音鄉中│甲○○徒手竊取丁○○│甲○○竊盜,│ │ │日某時 │山路一段833 號│所有之車牌號碼LH-998│累犯,處有期│ │ │ │前 │5 號自用小客車1 輛,│徒刑柒月。 │ │ │ │ │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 │ │ │ │ │後將該車棄置於桃園縣│ │ │ │ │ │某處。嗣於97年1 月26│ │ │ │ │ │日下午3 時許在桃園縣│ │ │ │ │ │觀音鄉○○路○段877 │ │ │ │ │ │號前為警尋獲,經警採│ │ │ │ │ │集現場車內遺留之血跡│ │ │ │ │ │,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鑑定結果,發現│ │ │ │ │ │與甲○○之DNA-STR 型│ │ │ │ │ │別相符,始悉上情。 │ │ ├─┼─────┼───────┼──────────┼──────┤ │2.│97年2 月19│桃園縣中壢市光│甲○○徒手竊取李玉鳳│甲○○竊盜,│ │ │上午8時許 │輝二街11巷4 號│所有,現由乙○○使用│累犯,處有期│ │ │ │旁 │之車牌號碼2812-RW 號│徒刑柒月。 │ │ │ │ │自用小客車,得手後供│ │ │ │ │ │己代步使用。 │ │ ├─┼─────┼───────┼──────────┼──────┤ │3.│97年2 月21│桃園縣楊梅鎮四│甲○○竊盜上揭附表編│甲○○竊盜,│ │ │上午7 時許│湖路31號旁 │號2 之車牌號碼2812-R│累犯,處有期│ │ │ │ │W 號自用小客車後,為│徒刑伍月。 │ │ │ │ │免遭警查緝,另徒手竊│ │ │ │ │ │取丙○○所有之車牌號│ │ │ │ │ │碼QA-4980 號自用小客│ │ │ │ │ │車之車牌2 面,改懸掛│ │ │ │ │ │於上揭竊得之自用小客│ │ │ │ │ │車上後棄置於桃園縣觀│ │ │ │ │ │音鄉○○路155 巷,嗣│ │ │ │ │ │為警於上址尋獲,經警│ │ │ │ │ │採集現場車內遺留之煙│ │ │ │ │ │蒂,送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發│ │ │ │ │ │現與甲○○之DNA-STR │ │ │ │ │ │型別相符,始悉上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