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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73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曾家貽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73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8453號),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8 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91年間因竊盜、贓物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三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後緩刑宣告經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94年4 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後刑期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於96年3 月14日下午5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街橋旁,持其所有之鑰匙1 支(未扣案,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竊取丙○○所有之車牌號碼為F2-9770 號自用小客貨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

⒉於同年月15日下午2 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202 巷,持原置於前開竊得之自用小客貨車上,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扳手1 支,竊取原懸掛在甲○○所有車牌號碼為R2-1181 號自用小客車上之車牌2 面,得手後,隨即將之懸掛在前開所竊得之自用小客貨車上,嗣於同日下午4 時5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龍潭鄉○○路○段尋獲前開自用小客貨車後,經採集指紋送驗,與邱顯勛(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指紋相符,經警通知邱顯勛到案說明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附記事項:乙○○本件竊盜、加重竊盜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款之罪,雖均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項第15款所定不予減刑之罪,惟其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均合於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減刑條件,爰均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 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刑事庭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73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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