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1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1184號
97年度審訴字第125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榮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31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殘渣之吸食器壹組、內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液之注射針筒壹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叁肆貳公克)、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殘渣之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易字第2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4 年確定;復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訴字第8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傷害、毀損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4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拘役40日確定;另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7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前開緩刑宣告亦經裁定撤銷緩刑確定,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於88年12月17日假釋,另執行前開拘役40日,並於89年1月26日拘役執行完畢出監,於假釋期間復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又於92年10月7 日入監,續服殘刑3 年2 月22日,迄至95年10月29日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8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643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843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而於92年10月7 日出所,迄93年2 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施用時間、地點,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三扣案物欄所示之物品;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施用時間、地點,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二、四扣案物欄所示之物品。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扣案物品│罪 名│主刑及從刑│ │號│ │ │ │ │ │ │ │ ├─┼────┼────┼────┼────┼────┼───┼─────┤ │一│97年3 月│臺灣地區│97年3 月│桃園縣桃│無 │施用第│有期徒刑柒│ │ │2 日上午│不詳處所│4 日晚間│園市三民│ │一級毒│月 │ │ │某時 │ │10時45分│路與民族│ │品 │ │ │ │ │ │許 │路口 │ │ │ │ ├─┼────┼────┤ │ ├────┼───┼─────┤ │二│97年3 月│桃園縣蘆│ │ │內有第二│施用第│有期徒刑叁│ │ │3 日晚間│竹鄉大正│ │ │級毒品甲│二級毒│月,扣案之│ │ │某時 │街10號6 │ │ │基安非他│品 │內有第二級│ │ │ │樓住處內│ │ │命因殘渣│ │毒品甲基安│ │ │ │ │ │ │之吸食器│ │非他命因殘│ │ │ │ │ │ │1 組 │ │渣之吸食器│ │ │ │ │ │ │ │ │壹組沒收銷│ │ │ │ │ │ │ │ │燬之 │ ├─┼────┼────┼────┼────┼────┼───┼─────┤ │三│97年3 月│桃園縣蘆│97年3 月│桃園縣蘆│內有第一│施用第│有期徒刑柒│ │ │20日下午│竹鄉南竹│20日下午│竹鄉南竹│級毒品海│一級毒│月,扣案之│ │ │3 時55分│路1 段98│3 時55分│路1 段98│洛因殘液│品 │內有第一級│ │ │許 │號巷口旁│許 │號巷口處│之注射針│ │毒品海洛因│ │ │ │ │ │ │筒1 支 │ │殘液之注射│ │ │ │ │ │ │ │ │針筒壹支沒│ │ │ │ │ │ │ │ │收銷燬之 │ ├─┼────┼────┤ │ ├────┼───┼─────┤ │四│97年3 月│桃園縣蘆│ │ │第二級毒│施用第│有期徒刑叁│ │ │20日上午│竹鄉南崁│ │ │品甲基安│二級毒│月,扣案之│ │ │10時許 │村某處 │ │ │非他命1 │品 │第二級毒品│ │ │ │ │ │ │包(毛重│ │甲基安非他│ │ │ │ │ │ │0.36公克│ │命壹包(驗│ │ │ │ │ │ │,驗餘毛│ │餘毛重零點│ │ │ │ │ │ │重0.342 │ │叁肆貳公克│ │ │ │ │ │ │公克)、│ │)、內有第│ │ │ │ │ │ │內有第二│ │二級毒品甲│ │ │ │ │ │ │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 │ │ │ │ │基安非他│ │因殘渣之吸│ │ │ │ │ │ │命因殘渣│ │管壹支均沒│ │ │ │ │ │ │之吸管1 │ │收銷燬之 │ │ │ │ │ │ │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