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8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80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何啟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89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含袋(合計淨重叁點肆伍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捌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叁支、夾鏈袋貳拾貳個、研磨機壹台、止血帶壹條及削尖吸管分裝器貳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削尖吸管分裝器貳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含袋(合計淨重叁點肆伍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捌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叁支、夾鏈袋貳拾貳個、研磨機壹台、止血帶壹條、削尖吸管分裝器貳支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9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6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823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950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嗣於90年12月19日強制戒治期滿,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59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確定在案。於91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78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441號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迄92年12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強制戒治視為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9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12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另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5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6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93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3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8 月接續執行,於95年3 月16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7 月4 日,於96年6 月6 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竟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4 月13 日 上午9 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街433 巷12號之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4 月12日上午某時,在上揭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次。嗣於97年4 月14日晚間6 時30分許,於上揭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 包(合計淨重3.45公克,空包裝總重0.82公克,純度14.77 ﹪,純質淨重0.51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4 只)及其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3 支、夾鏈袋22個、研磨機1 台、止血帶1條、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 組及供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削尖吸管分裝器2 支。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偵查隊偵辦毒品案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 包(合計淨重3.45公克,空包裝總重0.82公克,純度14.77 ﹪,純質淨重0.51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4 只)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 份。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