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261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409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夾鍊袋肆只、注射針筒陸支及削尖吸管貳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夾鍊袋肆只、注射針筒陸支、削尖吸管貳支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9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61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經停止戒治後,嗣經撤銷停止戒治復入戒治處所執行戒治,而於90年12月19日戒治期滿,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於9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789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於92年12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戒治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5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於同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9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2 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12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529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於93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贓物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3年度訴字第16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確定,及以94年度易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4 罪刑嗣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3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前述2 應執行之刑經接續執行後,於95年3 月16日假釋出監,嗣假釋遭撤銷,復經入監執行殘刑,而於96年6 月6 日期滿執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7 月16日上午某時,在其前位於桃園縣龜山鄉○○路236 巷46之11號2 樓之居處內,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7年7月16日晚間6 時50分許,為警在其上開居處內查獲,並扣得其所有而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器具夾鍊袋4 只、注射針筒6 支、削尖吸管2 支及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組等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13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