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江振義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57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壹點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藥鏟壹支、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2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42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3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復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841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93年3 月23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5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7月、3月、5月、4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51號裁定分別減刑為3 月又15日、1月又15日、2月又15日、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96年8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1月28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45號2樓處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1月28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淨重1.3公克)及其所有用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藥鏟1支、注射針筒1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7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