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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孟宜林靜梅劉為丕

原告
北部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現址桃園縣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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