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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徐培元陳振嘉劉淑玲

原告
丁○○
被告
甲○○
被告
安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三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邦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97年度桃交簡字第26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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