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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曾淑華王耀興鄭吉雄

原告
文興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八七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乙○○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文興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上述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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