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7年度聲減字第6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未遂 │ ├────────┼───────────┼───────────┤ │ 宣 告 刑 │拘役伍拾日 │拘役肆拾日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 │ │ │3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7 月6 日 │95年7 月11日 │ ├─┬──────┼───────────┼───────────┤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15805號 │95年度偵字第15805號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5年度壢簡字第1593號 │95年度壢簡字第1593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95年10月16日 │95年10月16日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95年度壢簡字第1593號 │95年度壢簡字第1593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5年11月13日 │95年11月13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貳拾伍日 │拘役貳拾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役之折算標準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備 註 │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95年度壢簡字第15│ │ │93號判決時,同時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