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68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8 月14日犯加重竊盜罪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減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