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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7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75號

聲請人
受刑人
甲○○

          國民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九十五年三月四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五一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又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錢 建 榮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75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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