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2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北戒治所)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10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 至 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於減得之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0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月、3 月確定 (即附表編號1 、2 、3 、4)。茲聲請人以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宣玉華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