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之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 │ │ │兇器,以脅迫至使不能抗│ │ │ │拒而取他人之物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 條第2 款、第│刑法第330 條第1 項 │ │ │3 款、第4 款 │ │ ├────────┼───────────┼───────────┤ │ 犯 罪 日 期 │91年9 月18日、10月9 日│92年4 月24日 │ │ │、10月16日、10月25日 │ │ ├─┬──────┼───────────┼───────────┤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 │91年度偵字第18636號 │92年度核退偵字第44號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2年度易字第321 號 │93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93年2 月12日 │93年10月20日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 案 號 │92年度易字第321 號 │93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3年5 月19日 │93年11月18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為第3 條第1 項第15款所│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定之罪,且宣告刑逾1 年│ │ │ │6 月,不應減刑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陸月 │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 │ │ │役之折算標準 │ │ │ ├────────┼───────────┴───────────┤ │ 備 註 │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聲│ │ │字第773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6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