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已減刑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已減刑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