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69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於民國96年2 月14日為警採尿時回溯4 日內某時許,及於96年3 月25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1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法聲請減刑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減刑之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133 號判決時依法減為有期徒刑3 月,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顯係重複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