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96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於上訴第二審後,依法撤回上訴,其上訴撤回之日,為判決確定日(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9 號判決、87年度台上字第115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受刑人係提起上訴後,於94年9 月14日具狀撤回上訴,有撤回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是該罪判決應於94年9 月14日確定,聲請書將該罪判決確定日期載為95年1 月27日,尚有誤會,應予更正,一併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