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 年 度聲減字第5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查受刑人甲○○所犯鈞院95年度桃簡字第3113號判決之所犯竊盜罪,經判處罪刑確定,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曾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