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9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鍾承錦
4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五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五所載。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附表編號五所示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四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所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二、五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分別與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