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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1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張詠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1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10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272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31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9 號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 詠 晶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1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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