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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9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9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二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分別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壢簡字第五0號、第一六四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爰聲請就前開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90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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